近一百多年来,中国法律的变迁沧海桑田,究其原因,受到了科学革命的影响。但是,中国的科学革命不是发生在十七世纪,而是肇始于百年前对“赛先生”的引进。现今国人反思新文化运动时,猛然发现,瓦解传统观念的并非“德先生”,而是“赛先生”。中国哲学最基本的三个观念:天人合一、身心合一、知行合一,都被“赛先生”解构了。人们不再相信秋后问斩的正确性,也不再相信亲亲尊尊的法律理念,依现今中国刑法,杀死父母和杀死陌生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其它犯罪情节类似,判刑结果也类似。但是,依据一百多年前的《大清律例》,杀死父母构成大逆,而杀害普通人仅仅构成斗殴,前者是重罪,后者是轻罪。短短一百来年,法律观念的变化如此巨大。可见,新科学观念的出现必然革新社会文化制度,法律概莫能外。
为什么新的科学观念会对法律造成根本性的冲击?其实,新科技的出现不构成对法律的挑战,法律完全可以在自身的框架内应对新事物的挑战。但是科技背后的自然观的变化会彻底改变人们对法律的看法。例如,从科技的角度,人们对男人、女人的定义和检测一直在变化,从早期的外形观察,到现在雌激素的检测等等,无论新科技怎么变化,都不构成对婚姻法的挑战。但是,如果变化的不是男人或女人的检测技术,而是胚胎繁育技术,婚姻法就面临巨大的变革。因为,无性繁殖会突破男女阴阳的观念,彻底改变人们对家庭的看法。而传统的婚姻法是建立在男女阴阳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人们的自然观不再以此为基础,那么,婚姻法将需要重新谱写。
那么,问题是,为什么具体科技的变化并不挑战法律的基础,而科技革命引发的自然观的变化会导致法律理念的巨变呢?
法律的目的是固化和促成秩序,而秩序早在法律之前就已存在,法律之前的秩序就是“自然秩序”,他先于人而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政治秩序、法律秩序等等都是对“自然秩序”的模仿,“自然秩序”直接决定了自然法观念。而科学是描述这个“自然秩序”的,尽管哲人们对人类能否认识到这个“自然秩序”存在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争议,但是,人类从未停止过窥探世界的步伐。只不过,每一次对“自然秩序”的描述必定有差异,有些差异不会引发革命,例如一种新射线、新元素的发现。而另一些差异可能是颠覆性的,例如日心说与地心说的差异,会颠覆人们对自然的看法;再例如人工智能、人机合体的出现,会颠覆“人”的概念,间接引发法律主体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