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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半月四起“幼儿遗落车内”致死,为何每年都会发生这种悲剧!?

澎湃新闻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7-14 21:36

正文

澎湃新闻记者 王哿 岳怀让


盛夏临头,似乎每年都会发生将“幼童遗落车内致死”这样的悲剧。


看完新闻后让人心痛。


7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河北省教育厅了解到, 自6月28日至7月13日,河北省保定雄县、唐山遵化、石家庄晋州和廊坊霸州连续发生四起幼儿园校车遗落幼儿致死事故。


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光河北就有四起类似悲剧:


6月28日上午8:00左右,保定市雄县一无证托幼机构将一名3岁幼儿送至托儿所后,将幼儿遗落在接送车辆内,下午5时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


7月10日上午8:30左右,唐山市遵化市成才双语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将一名3岁幼儿送至该园后,未点清人数,下午16:45左右发现幼儿遗落在接送车辆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河北省教育厅于14日向河北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强化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 “这是继去年保定市容城县小天使幼儿园(民办)和廊坊市大城县一无证托幼机构将幼儿遗落车内致死事故发生后的又两起事故。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上述省教育厅《通知》提到的两期事故外,河北省内近期还发生了至少两起幼儿因被遗落在校车内致死事故。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7月12日,石家庄晋州市桃源镇周头村一非法幼儿园(天宝幼儿园)上午9点自邻村赵兰庄接幼儿上学,到达幼儿园后,将其中一名两岁半幼儿(女)遗忘车内,直至下午4点打开车门才发现该幼儿。该幼儿被送往晋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廊坊市霸州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平安霸州”发布《案情通报》显示,2017年7月13日上午9时,堂二里镇亲爽养正幼儿园接送车接幼儿上学,到达幼儿园后,将其中一名三岁幼儿(女)遗忘在车内,下午3时30分,打开车门才发现该幼儿,该幼儿被送往胜芳第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河北省教育厅在上述《通知》中分析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称,一方面,是一些民办幼儿园宗旨不是办教育,而是把办幼儿园当做赚钱的生意,把配备接送幼儿车辆当做招揽生意的手段和工具,唯利是图,违法违规购置非标准车辆,私招乱雇非合格驾驶和随乘人员,无视有关法规要求,超载运行,不按规范程序交接幼儿。


另一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不力,隐患排查监管不深入,对此都有责任,但负有民办幼儿园审批职权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把关不严,平时对这些幼儿园的不规范办园行为视若罔闻,处置不及时,纵容了隐患的扩大乃至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河北省教育厅在《通知》中表示,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出通知,并向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真检查接送幼儿车辆情况、认真核查司乘人员情况、严格审查办园资质及教师资质等要求。


历年“幼童遗忘车内致死”事件


2016年6月20日海南陵水发生悲剧。


2016年6月16日,湖南临澧县 四新岗镇一民办幼儿园发生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死亡事件。

15年……


我们再看12年的新闻……


2012年1月16日,上海虹口一位母亲将钥匙遗忘在车内,一岁半的宝宝被反锁车中。家长不愿砸碎车窗导致孩子被困在车内一个多小时,后幸被专业人员解救出。


2012年4月3日,海南澄迈金安农场一户人家开着小轿车扫墓返回家中后,忘记将在车内睡觉的3岁小女孩抱下车。女孩因长时间处在高温车厢内,严重缺氧导致死亡。


当然也有幸运的……


那么多悲剧一次次重演,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错?!


据检察日报15年报道,从2006年到2015年,我国至少发生20起儿童被忘在车内的事件,共造成15人死亡。而2017年,仅河北半月发生四起幼儿遗落车内致死事故,


除了校方的疏忽,家长的疏忽造成的“车内悲剧”比比皆是。


那么,校方的疏忽导致孩子死亡,当事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秦希燕介绍,委托监护人的疏忽导致未成年人死亡是否被追究刑责,取决于监护主体的主观罪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陌生人疏忽把孩子遗留在车上导致死亡的情形,可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拐卖儿童罪等罪名。因为陌生人疏忽把孩子遗留在车上导致死亡的情况,很有可能就是在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过程中。”他进一步解释道。


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因为疏忽导致孩子死亡的,家长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秦希燕介绍,在我国,一般认为由于家长的疏忽导致孩子死亡,家长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上的虐待罪和遗弃罪都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而家长因疏忽导致孩子在车内死亡的情况,显然不具有主观故意,所以不能以虐待罪和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何防范孩子被遗忘车内悲剧?


秦希燕认为,除了要提高父母的安全防范意识外,还需要完善立法,特别是从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等方面加强。


他建议,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应当实行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并重,对可能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同时,要加快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 法律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权利行为的责任。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是依靠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来追责,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


今年的夏天有多热,不用多说了。


加上车内本身就是密闭的环境,一打开车门 ,热浪迎面扑来 ,坐在车座上就和坐烤炉一样。


别说是孩子,就算是大人关在车里太久也恐怕会有危险。


有人曾经做过一个实验,发现一年四季,无论是炎炎夏日,还是严寒的冬天,暴露在无云室外的车内温度都可以很快达到32℃以上,甚至达到66℃以上。


夏季气温高,轿车内的气温因温室效应更高。


孩子落在车上后锁车离开,时间一长,孩子即会出现高温脱水症状,继而出现热衰竭死亡,后果非常严重。


看完此类新闻让人心痛。但心痛过后又照常如此……


一年又一年。


这才是真正让人痛心的地方。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作为父亲、母亲,作为 一个人来说,我们应该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重演?


答!案!其!实!很!简!单!


有孩子乘车的时候, 下车前,回头看一下不就能发现了吗?


人生不是非得赶那一两秒钟!




本期编辑 彭炜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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