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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函请司法部查处某律所 关于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出现重大虚假记载

审计之家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6-12 17:03

正文

文/梧桐小编


近日一份《财政部关于请依法依规处理部分律师事务所违规违法行为的函》在微信朋友圈广为传播。该函所指律所即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很可能成为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17年5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后第一家遭处罚的律师事务所。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在致函中指出: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总体国家安全,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2015年9月,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担保方式,发行“15高邮债”募集资金10亿元。经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根据上级政府批复的规划用地性质,发行人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中,“邮国用(2013)第00928”地块为行政办公用地和广场用地,现为高邮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场所;“邮国用(2013)第09123号”地块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和广场用地,现为市民广场;“邮国用(2014)第06566号”地块为文化设施用地,现一部分为商业旅游景点,一部分为高邮市老龄协会、老干部局、扶贫开发协会、文联等单位的办公场所。


2015年9月,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对上述3宗土地的土地用途均记载为商业,与上级政府批复的规划用地性质不一致。同时,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发行人有权将上述披露的土地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财政部致函司法部,请进一步核实情况,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业规范,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责任,有关处理结果请于6月15日前反馈财政部。


司法部将如何处理北京大成律所呢?我们拭目以待!


据大成律所官网介绍,北京大成所成立于1992年,现有4000余名律师及其专业人员,在境内42个城市设有分所,同时,大成在芝加哥、巴黎、洛杉矶、纽约、新加坡、台湾、莫斯科及蒙古等境外均设有当地律师事务所。


附: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17年5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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