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案件。某些家长提前为孩子购买高年级教科书,促使部分商家在网络平台非法发售教科书。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一起非法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提醒各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售卖中小学教科书,并呼吁家长从有资质的发行单位购买教科书。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教科书的角色与家长的误区
教科书是中小学课程的核心载体,按学生年龄与学习能力划分。家长为赶进度提前购买高年级教科书,存在误区。
关键观点2: 商家违法售卖教科书
部分商家在网络平台未经许可擅自发售中小学教科书,涉及湖南某文化传播公司非法发行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义务教育教科书。
关键观点3: 执法局的处罚决定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该行为进行了处罚,包括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罚款。
关键观点4: 法律链接与温馨提示
强调教材建设的重要性及国家事权的体现,呼吁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家长应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教科书。
正文
作为中小学课程的核心载体,教科书按照学生年龄与学习能力科学划分层次,助力学生科学快乐成长。然而有些家长为“赶进度”,想要提前为孩子购入高年级教科书。这让
部分商家发现“商机”,开始偷偷在网络平台发售教科书,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本期【以案普法】将聚焦一起“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案,以此提醒各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售卖中小学教科书。
近日,泉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投诉,称湖南某文化传播公司在网络上非法发行出版物。根据投诉信息,执法队员进入了该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发现其在未取得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情况下,售卖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义务教育教科书(化学,九年级下册)。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经确认,该公司涉案教科书共计80本,其中46本已售出,违法所得680.8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教材建设事关国家利益,体现国家意志,是国家事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营。
此外,各位家长朋友也要注意,这些未取得发行许可、私自售卖的盗版教科书往往存在错印、漏印、油墨不环保、图片印刷质量差等问题,不仅影响孩子们的学习效果,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孩子缺少、遗失教科书,家长应向有资质的发行单位购买,保障孩子正常快乐学习。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