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纳微科技
纳微科技前销售总监、事业部总经理韩寒与持股平台、纳微科技董事长江必旺先生之间的诉讼在一审之后,双方均不服,继续上诉。
纳微科技9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最新进展。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原告、被告就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原告:韩寒先生
被告一: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二:BIWANG JACK JIANG(纳微科技董事长,苏州纳百法人、100%控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标的:
原告韩寒先生(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生物事业部总经理,已离职)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以38,273,600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4,230,240元;如该诉请无法得到支持,请求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赔偿损失302,596,775.52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2年11月11日为1,391,945.17元,自2022年11月12日起以302,596,775.52按LPR标准计算,要求付至损失支付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支付针对2,656,580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3)被告二BIWANG JACK JIANG对苏州纳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苏州纳百赔偿原告韩寒损失18,994,500元;驳回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9,1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4,117元,由苏州纳百负担140,767元,由韩寒负担2,043,350元。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苏州纳百和韩寒先生因不服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2 )苏 05 民初 1156 号《民事判决书》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状。
苏州纳百的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原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韩寒全部诉
讼请求;2 、请求本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原告韩寒承担。
韩寒先生的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原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
讼请求;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曾是纳微科技销售总监、事业部总经理
2017年4月份,韩寒受聘入职纳微科技,先后担任销售总监和生物事业部总经理职务。纳微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况显示,在韩寒入职这一年的11月份,为有效调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公司制订并发布执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分别设立苏州纳卓、苏州纳研两家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平台仅持有公司股份。苏州纳卓和苏州纳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苏州纳百,董事长江必旺持有苏州纳百100%股权。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
韩寒作为总监级管理人员,享有苏州纳研25.2万元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为1.6%
,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950.145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为60.33%。
2022年8月30日,根据纳微科技披露了修订版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中对服务期限作了约定,要求激励对象至少持续为集团服务满8年。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70,420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因为离职丧失了股权激励资格,纳微前销售总监、事业部总经理韩寒才将诉诸法律解决,并因此申请财产保全达
4.26亿元。随后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定
被告苏州纳百赔偿原告韩寒损失18,994,500元
;
驳回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过在纳微科技看来,该诉讼案件是已离职员工就其在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中持有的财产份额争议,公司不承担激励对象离职时所持财产份额的收购义务。
对于判决结果,双方均表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