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A170226
一个社会的法律与民生休戚相关,哪怕是一个蛮荒的民族,经过30年时间的普法,特别是有了法治的经历,也应该对法律有所了解,有所理解,有所信任并且有所敬畏。然而,在中国,经过30年的普法教育,民众的法律素养仍让评论人痛心疾首。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论,这都说不过去。
从心理学角度,知识的获得有两个不同的类型,学习并且记住法律条文,那只是陈述性的学习阶段。为了向民众普及法律知识,从1986年到2000年,全国实行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并且从2001年起设置全国法制宣传日,迄今已有15个年头。但从目前大量知法犯法的案例看,识记法条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效果。
普法显然不应仅满足于让民众学习并且记住法律条文,还应该反映在另一类学习上,即以掌握技能、养成习惯为核心的程序性学习上。也就是说,要养成守法的习惯,从内心地信任和敬畏法律。
这种学习,仅是靠简单宣讲是无效的,关键是要用具体的法律实践,让民众从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来获得法律经验,这些案例才是民众获得关于法律的程序性经验的不二途径。
举个例子。前几年新交规出台后,通过大量的宣传和普及条文,使民众对新交规都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可是,当民众发现一例又一例无牌车并没有遭到查处,甚至在执勤交警眼皮底下堂而皇之地经过,那么民众就会获得一个经验:新交规对车牌悬挂的规定是不算数的。因此,虽然新交规号称史上最严的交通法规,但在许多地方并没有起到规范、引导效果,因为民众根本就不信任新交规。即便有因违反新交规条款而被查处的司机,他最可能的理解是“倒霉”(被抓到了)或“不公平”(因为自己开的不是特权车),而不是从中对法律形成敬畏。
事实上,任何选择性执法或运动式执法,对于民众的法律素养都是一种无形的损害。选择性执法使民众相信法律不会得到公平的执行,只是用来拿捏平头老百姓的;而运动式执法则令民众对违法心存侥幸,只要不撞在枪口上就万事大吉。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哪怕是一个基层小地方的选择性执法行为都可能通过社交媒体而成为公共事件,让全国各地的民众都感同身受;而一次又一次的类似事件曝光,“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就既不能获得信任,也缺乏敬畏,而更像是一个冷笑话。
有些媒体总爱说“老百姓心中有杆秤”,确实,从心理学角度这种说法是对的。当公务人员滥权却没有受到惩处,而老百姓仅仅因为捍卫自己的财产而遭到重判时,无论舆论怎样引导,民众也能切身地体会到法律是否公正。
不仅在执法、司法的环节的不公,能轻易摧毁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敬畏,立法的任性更令法律在民众印象中声名狼藉。
像去年底曝出天津一位妇女因摆摊射气球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之所以会出现如此荒诞的现象,就因为公安部拟定的枪支认定标准过严。这种经由执法部门任性制定的“法律”,然后再由执法部门查处并予以刑罚,无论在怎样的社会里,都难以取信于民。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让人难以理解的怪现象,从心理学角度无外乎几个因素。一是掌握了立法权的部门一旦脱离了民众,这就必然使掌握权力的部门或分产生社会认知上的扭曲,既高估自己的能力和道德,同时也会将民众物化、工具化。二是民众,特别是利益攸关的民众没有渠道参与到立法的博弈过程中,民众就很容易将法律视为权力部门约束自己的国家暴力,从而难免产生抵触乃至抵制。
换言之,树立法的尊严,这是民众信服和敬畏法律的前提。而立法的尊严就在于法律条文或规定应该最大限度地充分反映民意,这意味着与法律条文或规定相关的利益攸关方都应该有代表能够参与到立法的博弈中;同时,民意代表参与到立法博弈中也是对立法机关权力的一种制衡与约束,使他们必须正视民意,了解民情。
概而言之,要摧毁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敬畏轻而易举,无论是执法和司法环节的选择性执法/司法,或运动式执法/司法;还是立法环节罔顾社情、民情的恣肆乱为。而要培育和恢复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敬畏则要艰难得多。可以这么说,毁法如山倒,普法如抽丝。
(本文编辑版首发于《中国新闻周刊》2017年第6期。版权归属于《中国新闻周刊》,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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