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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推荐 | 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 公众号  ·  · 2024-10-24 20:15

正文


今天,“电商大促”已然成为居民消费信心的晴雨表之一。 股市、房地产等大宗消费的成绩单结果尚不明确,互联网在消除平台壁垒、增强互联互通上发力,接过拉动消费增长的大旗,拥抱流量的同时激发更大规模的市场空间。


时间倒回几十年前,在一代人的童年记忆里,有一条黝黑发亮的扁担和一副光亮的货架,货架好似魔法师的箱子,可以容纳柴米油盐等日用品,也能“变出”连环画、玻璃球、孙悟空面具等对孩子们来说颇具诱惑力的玩具。人们把这位走街串巷贩卖日用杂货的“移动小卖部”叫做“货郎”。时过境迁,随着物联网的搭建,货郎扁担上挑着的杂货也不再稀奇。浓缩了时代的剪影,货郎的肩上挑着一片新奇的市场,虽然没有预售、满减等购物招数,但方寸之间自有一派繁华、热闹的市井天地。


从古代的“童叟无欺”到现今“七天无理由退款”,每一个经济行为都传递着信息沟通与透明的重要性,金融服务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 新时期有新发展,金融是实现美好生活、建设美好社会的重要途径,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任重道远。 新时期需要新监管,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回答好以下新的时代命题:


①金融的风险本质决定了新时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妥善应对“长期危机”的挑战。②金融的创新本质决定了新时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变化。③金融的普惠本质决定了新时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天然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市场大幅波动的条件下更是如此。今天,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提振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金融体系的基础,以高质量金融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越是市场波动,越要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于此,我们策划了本期主题: 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邀请 贝多广、杨涛、沈艳、瓦尼娜·文森西尼 等一线专家和学者共同探索、研究、解读这一话题;邀请 陈巧玲、陆挺 对大宗消费和宏观经济做分析与展望;另外,我们还邀请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迈克尔·斯宾塞 就中国发展与世界未来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为应对“长期危机”提供发散性思考。



从提供服务,到致力于提供保护客户的好服务,是普惠金融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表现。金融行业和监管部门都面临着消费者保护的新局面 :一方面,拥抱创新非常必要,这关系着我国金融行业是否能够走在世界前沿,是否能够让消费者享受到最新的好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创新有带来坏结果的可能性,即使是带来好结果,也可能需要新的行业监管规则。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式不同于依靠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来实现的普通消费者保护,尤其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保护的重点在于财产安全权和知情权,以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


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的前提 下,需要从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教育入手,一方面努力使得金融供给与日益丰富的金融需求有效匹配,另一方面努力培育更加健康的 “有效需求”,从而使得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得到大幅改善,真正实现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数据 “产权”属于生产者,但金融数据及其价值拓展可能是多个生产者共同产生的,且金融数据的存储者或者处理者也可能使数据价值发生变化甚至是质的提升,为此,数据 “产权”的界定就非常困难,与其相关的权益保护就更难明确。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可行措施是多方面的,包含相关法律的强制实施和非强制性的“助推”策略。与法律强制相比,我们更需要“防患于未然”。从目前我国丰富多彩的相关实践来看,我国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手段可谓多种多样,其力度往往介于“强制”和“轻推”之间,体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和中国智慧。


消费者金融保护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具有很强的周期性以及行业特征。从本质上来看,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的理念和导向不具有借鉴意义,金融自由主义思想根深蒂固,过高的合规成本和放松的金融监管存在矛盾,但某些监管方式、操作规则等有一定参考意义。



“大消保”工作体系建设强调在宏观视角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统筹管理,是一项十分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环境的重要决策。这也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体系健康运转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当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立法层级较低,设置的法律责任因受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严格限制,无论是行政处罚的类型还是罚款金额都无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金融机构予以必要、充分的惩戒,导致金融机构的违法成本过低。


完善金融消保体系绝非一日之功。过去十余年,我国金融消保制度的建设主要源自监管的积极探索,但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新周期下,消保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离不开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的共同参与。对监管部门而言,抓住有利局面完善立法、明确处罚措施将是可行路径。对银行而言需两手抓,做好金融中介的同时更要修炼内功。



期货经营机构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尽调,尤其是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等。应该说,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严把投资者的入门关,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实现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保险行业坚持公平公正进行理赔,坚持 “应当水平”的赔付原则,是坚持保险的人民性的本质要求。在厘清基本理论问题基础上,应呼吁全行业形成共识。上至保险监管部门,下至保险机构,需认清“狭义消保”对行业的危害性,坚定地选择“广义消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路。



投保人在面对公司时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对纠纷处理、法律条款了解较少,这时需要专业的平台或三方机构出面帮投保人解决和处理纠纷,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三方平台或中介机构理应受到监管约束,避免出现不利于消费者和公司的逆选择风险出现。




在新发展阶段,发展数字金融不仅可以从提升金融素养和改善金融健康、服务好重点群体、加强消费者隐私和数据安全的角度来直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可以通过与有关部门合作来为立法和监管等提供间接帮助。



在全球范围内,女性的收入比男性低约 20%。这种持续存在的差距意味着,即使女性与男性做的工作一样多,她们最终获得的报酬也会更少,从而使贫困问题持续存在。金融服务企业和发展合作伙伴可以超越仅仅增加获取渠道的范围——他们可以提供真正改善妇女经济成果的解决方案。



现有立法对金融机构数据处理行为的义务规制不完善是消费者金融数据权益保护模式乏力的根本原因,改进消费者金融数据权益保护工作还应从行为规制路径着手。我国金融数据处理行为规制的优化可从金融机构全周期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强化、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行为规制的针对性设计以及自律合规软法规制的优化三个层次入手。


我国应当加快完善老年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通过制定有别于一般适应性的银发群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投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银发群体可选择的产品范畴,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向银发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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