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资管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讲师A/9:00-17:00
第一部分:资管行业增值税政策背景介绍及梳理
1、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2号等文件系统性分析和政策背景介绍;
2、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立法逻辑及内涵;
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立法逻辑及内涵;
4、金融商品转让的立法逻辑及内涵;
第二部分:资管行业增值税政策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本部分主要讲解在140号和2号文件视野下资管产品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可能出现相关税务问题)
(一)保本收益(利息)的研判;
1、合同条款
2、会计判断
3、经济实质
4、法律属性
5、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5.1增信措施
5.2信托受益权
5.3 ABS与PPP
5.4优先与劣后
5.5 GP与LP
5.6退出机制
5.7债权收购
5.8混合性投资——名股实债
(二)持有至“到期”概念的把握;
1、载明到期日
2、转让与赎回的分析
3、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3.1终止条款的位置
3.2赎回的抗辩
3.3非“转让”的双刃剑
3.4分红再投资与价差套利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纳税人的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1、应税收入“看穿”问题;
2、管理费“穿透”问题;
3、纳税主体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
3.1证券投资基金
3.2金融同业
3.3 90天息政策的适用
4、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4.1底层资产的处理
4.2专户与产品
4.3股权、合伙份额与债权
4.4税负转嫁的方向
第二讲:关于资管业务增值税新政的税务处理与筹划
讲师B/18日9:00-17:00
一、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制定背景、未来政策设计展望。
二、 投资常见资管产品的涉税处理
1. 私募证券基金
2. 私募股权基金
3. 公募证券基金
4. 信托计划
5. 券商及基金子公司专户业务
6. 各类银行资产管理业务
三、 实务中问题探讨与交流
1. 资管计划征收方式是一般还是简易问题
2. 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基金专户、券商大集合、小集合等政策适用问题
3. 不同资管产品之间盈亏能否互抵的问题
4. 净值型资管产品的估值税收影响以及系统改造问题
5. 增值税纳税主体与增值税开票主体的协调;
6. 法律层面的“真实出售”、会计层面的“出表”与否与增值税开票、申报的协调;
7. 资管计划本身是投资行为还是融资行为的界定;
8. 证券化现金流是含增值税现金流还是不含增值税现金流;
9. 原始权益人证券化的增值税处理与所得税的协调问题;
10.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与原始权益人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协调;
11. 资管计划中的增信措施是否影响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界定;
12. 资管产品的优先、劣后分级问题是否影响到产品持有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13. 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做的阳光私募,集合型的、净值型的)是否可以免税?
14. 公募基金的基金专户是否也可以享受类似公募基金产品的待遇?
15.公募基金买卖债券和股票免增值税,是否包括持有债券的利息收入?
16. 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否也可以纳入免税的范畴?
17. 保本、非保本如何判定?
18. 持有至到期如何理解?
19.对应收未收的收益,资管产品怎么交增值税?
20. 对产品增信措施,如:优先/次级结构,保证金/现金储备,差额资金补足,第三方担保,回购承诺等,如何分析投资人是否保本?
21. 对140下发前已经交纳的税款如何处理?
22. 货币基金和部分开放式、净值型的申购赎回的银行理财如何征收增值税?
23.纳税人将应收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合同中约定不带追索权,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受让方。该业务是否也按照受让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即贷款服务处理?发票如何开具?
24. “经一行三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个九十天如何理解,比如2016年5月1日起发放贷款,分别约定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结息,是否第一笔利息6月20日的利息逾期90天以后,后面的各批次利息就自动按照逾期处理,暂不缴纳增值税?
25. 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是否允许全年统算,全年为负数的情况下,允许此前的已缴纳增值税申请退税?
26.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那么管理人是否可以根据运营中发生的不同应税行为的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交易对手方?日后的增值税申报,是以管理人整体为纳税人申报,还是要求将一个个资管产品单列出来,单独进行增值税申报?
27. 今年年初发布的2号文规定,资管产品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请问到底如何理解什么是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什么是此前发生的应税行为?
28. 今年年初发布的2号文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这里的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是属于免税行为还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这个时间段的运营环节的发票如何开具?
29. 对优先股、永续债投资取得的利息或者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
四、 私募基金税筹的案例模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