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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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积极探索解决专利行政纠纷便捷之道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14 12:02

正文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声中,法治政府建设换挡提速,依法行政工作驶入快车道。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完善行政复议相关部门规章、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为依法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积累了很多经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1 

 多措并举  打通行政复议路径

  制度建设是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和质量的基本保障。据了解,早在1991年,原中国专利局便创建了专利行政复议制度,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试行)》(下称试行《规程》),专门设置了行政复议处。1995年,原中国专利局对试行《规程》进行修改,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下称《规程》)。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规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此外,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先后制定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法律事务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指引》,并草拟了《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规范》等内部工作规范文件,以进一步夯实制度保障。

 

  不仅如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在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上下功夫,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如在《规程》中提出,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根据情况作出处理。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辑完成了《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汇编》一书,对统一行政复议案件办案尺度起到了指导作用,并且使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得以较为充分地公开,增强了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据介绍,在过去一年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6次集中学习,主要涉及法律事务处历史沿革及办案经验、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及信访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财产保全、因公调查案件办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选派了一名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交流学习,进一步提升专业素质。

 2 

 程序简捷 解决争议优势明显

  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程序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复审程序,程序简捷,加之承办人员专利法律知识和审查工作经验丰富,可以便捷高效地与原行政部门协调、沟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不收取费用。如果当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积极考虑先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与行政诉讼途径相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效率高。根据《规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其次是更专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事务由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负责,对于及时了解专利审查业务政策方针、最新动态具有天然的优势,同时该处的工作人员均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背景,皆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深专利审查员,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审查经验以及参加的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培训,保证了其处理行政复议事务的专业性。

 3 

 成效显现 有效化解行政纠纷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来看,2016年接收的行政复议案件量较2015年急剧增加,达到165件,增幅为129%,受理量与审结量的增幅也明显超过作出的行政行为量的增幅,分别为163%和115%。“这说明行政相对人越来越重视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作用,将行政复议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之一。这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行政复议能够较好地解决行政相对人的问题,群众信任度有所增加。”该负责人表示。

 

  行政复议的目的不仅在于给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针对存有争议的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同时也给行政机关一个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机会。

 

  数据显示,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74件,行政复议终止34件,行政复议维持率为63%。“绝大多数行政复议终止案件是由于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作出行政行为的原部门经调查发现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原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立即启动了自我纠错程序,及时妥善地解决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问题,申请人满意后自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终止。”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复议维持率较低,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办案、敢于纠错;程序终止率较高,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勇于自我纠错,坚持“案结事了”,依法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从完善内部审理和监督规范、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能力建设和培训力度、完善行政复议人员任职要求和交流机制等方面入手,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进一步探索依法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途径,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权益,努力形成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知识产权部门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哪些情形可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

YES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第四条


  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哪些情形不可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

NO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胡姝阳|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孙雅曼 石焱,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