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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非正常申请且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佛山一公司被罚107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0-25 07: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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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罚10775元”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山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其服务对象A签订专利代理服务协议,并委托广州某事务所为A设计并以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身份代理申请7件专利。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八项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佛山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应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整)
2.罚款10450元(人民币壹万零肆佰伍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0775元(人民币壹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广办罚〔2024〕005号)

当事人:佛山******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2024年6月14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涉嫌无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我局经调查后于2024年6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受委托人、本案关联第三方广州******事务所受委托人等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2年8月24日与其服务对象***签订专利代理服务协议,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委托广州******事务所为***设计并以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身份代理申请7件专利,而***并非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或设计人;当事人共收取了***代理费20250元,扣除支付给广州******事务所9800元,违法所得总计10450元。2024年3月8日退还给***10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其在“全国专利代理信息公开平台”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2.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咨询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咨询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收款凭证3份,证明当事人为***代理7件专利申请及收取费用的有关事实。
3.对广州******事务所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专利技术咨询管理服务委托代理协议》《授权书》、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付款),证明当事人委托广州******事务所为其服务对象***代理申请7件专利及支付费用的有关事实。
4.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当事人退款给***的情况。
5.专利证书复印件7份、专利公布公告截图7份,证明7件专利的基本情况。
6.《12315经济违法举报表单》,证明***并非实际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7.《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为该案线索来源。
8.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广办罚告〔2024〕00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八项“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和第五条第二款“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应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与案件相关证据,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本局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确定罚款数额时,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计算;确定“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时,要扣除当事人“依法应当退赔的”部分:本案的罚款违法所得按10450元为基数计算,没收违法所得为325元。

综上,本局决定: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和有关说明事项,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整)
2.罚款10450元(人民币壹万零肆佰伍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0775元(人民币壹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广办罚<2024〕005号>)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