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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优健康险 是什么?怎么样?怎么办?

中国医疗保险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7-04 18:25

正文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国际经验表明,税优政策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杠杆,能够将部分潜在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2016年开始,我国试点实施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并将于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本文对个人税优健康险业务的发展历程、制度设计、试点实施等进行分析,对下一步的政策完善提出思考。


我国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发展历程

1

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发展过程

我国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1.1第一阶段:2012年-2015年,政策支持阶段。

2012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等多项重要政策文件都提出要落实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见表1)。


1.2第二阶段:2015年,政策落地阶段。

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运用更多资源以更好保障民生。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等专项文件,确定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受益人群、优惠标准、试点地区、示范条款等事宜。


2015年8月,保监会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经营资质、产品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系统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见表2)。


1.3第三阶段:2016年开始,试点实施和推广阶段。

2016年1月,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正式上线的通知》,明确了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对产品报批、税优识别码、业务宣传、业务监管、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上线内容、与健康险平台对接上线流程以及沟通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正式启动个人税优健康险试点工作。


之后,保监会先后公布了五批获得个人税优健康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名单,共有26家保险公司获得经营资格。获得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积极开发专属产品,推进个人健康险税优政策试点实施。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从31个试点城市推广至全国。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我国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制度设计和特征分析

1

制度价值

作为首个受到国家税收政策支持的个人商业保险产品,个人税优健康险意义重大。


1.1税优政策是标杆工程,体现国家对保险业高度重视。

国家给予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这在保险业是第一次,也是国家首次对纳税人群在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之后进行税优列支,体现国家对保险业重视。通过税优的杠杆,有利于将潜在的健康保险市场需求释放,可以认为国家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进行让渡,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1.2税优政策是惠民工程,实行商业保险准公共性运作。

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允许既往症投保、准入门槛低;突破社保目录,保障范围广;约定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90%,保障程度高;赔付率80%以下差额返还,受益程度高;业务保证续保,惠及长远保障。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通过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和补充,为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做出贡献。

1.3税优政策是行业工程,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保险姓保”。

作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总体来讲还是全民医保的短板,尽快补上这一短板,既是深化医改和完善医保体系的要求,也是行业更好体现“保险姓保”的应有之义。


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的出台,一是通过直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民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增强个人的健康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减轻基本医保的压力。


二是通过税优健康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群众的医疗负担。


三是有利于构建和形成基本医保、企业补充医疗、税优健康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发挥行业在全民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2

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制度设计

2.1税优对象。

一是工薪阶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二是个人经营者。包括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目前,我国纳税群体约2,800万人,其中绝大部分是工薪阶层。


2.2税优额度。

目前我国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可以理解为,每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200元(即购买健康险税优后的个税起征点为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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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分析

政府部门高度重视个人税优健康险业务,对其进行全面规划设计。


3.1在经营主体上,对开展业务保险公司提出高标准

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要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3.2在产品设计上,要求开发满足相关条件专属条款

保险公司需根据保监会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三款示范条款开发专属产品,其中示范条款A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示范条款B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示范条款C适用于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保险公司开发的条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采取“医疗险+个人万能账户”。 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设置个人账户,有利于吸引年轻人投保,为其积累一笔医疗费用(年轻人健康险费率低)。个人账户积累由于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二是可带病投保,保证续保。 国家给予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因为投保人既往病史而拒保,且保证续保。


三是高保险额度,保障全面。 无既往症人群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终身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80万元(既往症人群每年不低于4万元,累计不低于15万元)。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七天后三十天的门诊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其中,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是指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符合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的保障。 未罹患既往症的被保险人年保险金额2万元,罹患既往症5,000元。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是指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的保障。未罹患既往症的被保险人年保险金额3,000元,罹患既往症1,000元,其中B款产品没有慢性病门诊责任。


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不得设置免赔额,社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按100%报销,社保目录外费用(各保险公司可设定社保目录外范围,采取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不低于80%报销,实际赔付金额不低于合同约定范围内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90%。


四是需差额返还,保本微利。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保本微利的原则,要求年度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部分需返还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3.3在平台设计上,开发全行业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

监管部门委托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该平台可以支持个人税优健康险业务的客户验证、保单转移、客户信息查询和交易核对等功能。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等。客户可通过平台转换保险公司,新承保的保险公司不设置犹豫期,但允许对该保单进行核保。

我国个人税优健康险业务试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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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成效

一是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个人税优健康险在北京、上海等31个城市开展试点,试点城市全部出单。苏州、上海市、北京市、石家庄市等试点城市销售量相对较多。


二是业务保持持续增长。 个人税优健康险总体呈现增长趋势;截至2017年4月底,累计投保近7万,保费收入超过1.2亿元。


其中,从产品形态看,A款产品销售占绝大多数,B款产品较少;从缴费方式看,年缴保费方式占比60%以上,月缴占比较少;从销售方式看,保险公司通过团体客户进行销售占90%以上,其他销售方式较少;从个税征收看,代扣代缴(适合工薪阶段)占绝大多数,自行申报(适合自由职业者)占比小。


三是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保障程度高的示范条款A产品销售量占绝大多数(占比95%以上)。参保客户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对减轻医疗负担效果明显。同时,通过开展个人税优健康险试点,有效激发纳税人群的自我健康保障和主动规划保险意识,普及商业健康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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