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需根据保监会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三款示范条款开发专属产品,其中示范条款A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示范条款B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示范条款C适用于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保险公司开发的条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采取“医疗险+个人万能账户”。
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设置个人账户,有利于吸引年轻人投保,为其积累一笔医疗费用(年轻人健康险费率低)。个人账户积累由于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二是可带病投保,保证续保。
国家给予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因为投保人既往病史而拒保,且保证续保。
三是高保险额度,保障全面。
无既往症人群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终身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80万元(既往症人群每年不低于4万元,累计不低于15万元)。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七天后三十天的门诊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其中,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是指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符合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的保障。
未罹患既往症的被保险人年保险金额2万元,罹患既往症5,000元。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是指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的保障。未罹患既往症的被保险人年保险金额3,000元,罹患既往症1,000元,其中B款产品没有慢性病门诊责任。
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不得设置免赔额,社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按100%报销,社保目录外费用(各保险公司可设定社保目录外范围,采取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不低于80%报销,实际赔付金额不低于合同约定范围内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90%。
四是需差额返还,保本微利。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保本微利的原则,要求年度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部分需返还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