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微观三农
农业农村部主管、中国农村杂志社主办。最新政策、权威解读、实用信息、独家观点。本号已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投稿:[email protected]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微观三农  ·  农业农村部召开常务会议 ... ·  2 天前  
微观三农  ·  评论丨管好用活帮扶项目资产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微观三农

牛盾:我国涉外渔业管理和国际渔业谈判

微观三农  · 公众号  · 农业  · 2024-12-14 07:30

正文

    2004年至2015年我任中国农业部(现为农业农村部)副部长,2015年至2021年任中国常驻联合国粮农机构代表处代表、大使,这期间,不仅分管农业部世界贸易组织农业谈判、自贸区农业谈判工作,还负责我国涉外渔业谈判和国际渔业合作交流工作。长期从事这些工作,我加强了对涉外渔业管理和渔业谈判工作的学习研究,有一些体会和心得。

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工作的定义与内容

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的定义


会见挪威渔业部副部长一行


涉外渔业管理主要是指按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对本国水域以外或协定水域的本国渔船、渔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等实施的管理行为,以及对在本国水域的外国渔业船舶、外国人从事渔业生产和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活动实施的管理行为。涉外渔业的主要管理对象是渔业船舶和从事渔业生产的本国国民以及在本国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考察的外国公民、外国船舶等。涉外渔业通常与发生在境外我渔船和渔民,以及在我境内的外国渔船和公民的涉外渔业事件相联系。按照国际法的定义,渔业船舶是指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为渔业活动提供直接和间接帮助的所有类型船舶。涉外渔业谈判是以上述涉外渔业活动为内容的对外谈判,包括双边、多边谈判。涉外渔业管理和渔业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国家间的渔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实施国内法和国际法,保证国际、国内渔业活动安全、有序地开展,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保障渔业生产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二者密不可分,都是涉外渔业活动的基础保障。


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工作的内容


涉外渔业谈判的内容——


根据我国涉外渔业活动类型和所涉水域,涉外渔业管理和渔业谈判包括我国周边海域、内陆边境水域、远洋渔业以及制定国际渔业规则的谈判。


涉及渔业资源管理谈判的内容一般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评估渔业资源状况和提出管理建议的谈判;二是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交流和谈判;三是确定渔业管理措施的谈判。渔业资源状况的谈判是所有谈判的基础,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谈判是确保缔约方遵守有关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手段。


按照水域类型可以对相关涉外渔业谈判内容进行细化分类:


(1)为建立周边海洋秩序而进行的谈判。


我国与周边8个国家海域相连。其中与日、韩、越三个国家签署了政府间渔业协定,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签署了部门间渔业合作协议。中日、中韩渔业协定是海域划界前对渔业问题做出的临时性安排。根据这两个协定,我国与日韩分别设立渔业联合委员会。渔委会由两国渔业和外交部门代表组成,每年定期举行会议,就双方入渔安排、协定水域渔业管理和资源养护等问题进行磋商。在两个渔委会框架下,分别建立了渔业资源专家组和执法工作会谈机制,通过定期会晤,就协定水域渔业资源状况和维护海上作业秩序等问题进行交流和合作。


(2)内陆边境水域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渔业谈判。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主要界江、界湖以及国际河流共为17条(个),涉及12个国家。其中与俄罗斯签署了协定,与蒙古进行了渔业资源状况的交流。


在中国渔政总指挥办公室


中俄边境水域全长3617公里。根据1994年签署的《中俄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合作开展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将中俄2400多公里的界江纳入双边管理框架。双方每年举行渔业混合委员会、资源专家和执法专家组会议,就中俄议定书范围内的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问题进行磋商,确定边界水域鲟鳇鱼可捕量和鱼籽出口配额,双方渔政部门联合开展边境水域执法检查,交流资源增殖放流活动情况。


根据1994年我国和蒙古国政府签署的政府间协定,双方同意对贝尔湖渔业资源的调查、保护和开发利用进行合作,农业部组织力量每年与蒙古方面就贝尔湖渔业资源状况进行交流。


(3)远洋渔业管理的谈判。


包括公海渔业资源管理谈判和远洋入渔谈判。远洋渔业管理的谈判涉及远洋渔船的生产。


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近30个渔业管理组织或管理机制,这些组织或机制均设立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代表构成。委员会下设科学分委会和执法分委会。委员会的谈判内容主要是就有关渔业资源达成养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国际规则和管理措施,通过遵守和执行议定的管理措施,维护国际渔业秩序,促进对有关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国渔船在30多个国家进行远洋入渔合作。我国与10多个远洋渔业合作国家签署了政府间渔业协定或部门间渔业协议。根据协定或协议成立渔业委员会,由双方渔业部门代表组成,并就入渔规模、入渔条件以及入渔国相关法规的适用等主要问题进行谈判。


(4)制定国际渔业规则的谈判。


一是在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粮农组织范围的谈判,制定全球性渔业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促进公海上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措施的规定的协定》、《关于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捞港口国措施协定》等条约。


在意大利出席八国集团与主要发展中国家农渔业部会谈


二是在全球性国际组织内涉及渔业问题的谈判,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内渔业补贴和水产品贸易问题谈判;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涉及水生物种的谈判;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无线电联合会等组织内涉及渔船安全、渔民福利和渔船通讯保障等问题的谈判。


三是在区域范围内涉及渔业科研和执法合作的谈判,例如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北太平洋国家海警合作论坛等。


涉外渔业管理的内容——


我国的涉外渔业管理主要是监督在与我国有关的协定水域、公海上的我国渔船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确保我国渔船从事符合国际、国内法律的渔业活动,并按照法律许可的范围从事渔业活动。在我国海域的外国船舶从事渔业生产须获得许可并遵守我国的相关规定。随着国际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涉外渔业管理已经开始从对渔船的监管逐步转为同时对渔船和捕捞产品进行监管,对捕捞产品运输和贸易过程实施监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域管辖情况的涉外渔业管理的内容:


(1)禁止作业水域的管理。


严禁我国渔船进入他国领海和特定海域。根据国家领海主权和领海无害通过的规定,任何外国渔船不得擅自进入领海从事任何捕鱼活动,包括不准过驳鱼货、上下人员,否则沿海国和有关国家有权按照其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和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加以管辖。


△2004年4月9日参加“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签字仪式


(2)专属经济区水域的管理。


对我国渔船进入周边国家和与我国有入渔合作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根据互惠原则,准许对方一定数量渔船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作业。但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渔船,须经本国政府向对方提出申请,获得对方捕捞许可证,并遵守双方制订的有关规定及对方国法律。


(3)共同渔区的管理。


对进入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中日韩“中间水域”、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中越“共同渔区”,双方国家只对本国渔船进行管理,不对对方渔船实施管辖。同时为保护该水域渔业资源等目的,双方可商定共同养护措施。但应对本国作业渔船数量加以控制。


(4)争议水域的管理。


主要按中央的方针政策进行渔业活动的管理和渔政执法工作。


(5)公海的管理。


按照国际法和有关公海海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具体规定,对我国渔船实行捕捞许可、区域组织注册、标识和船舶位置实时监控;监督捕捞配额完成情况;参与相关的区域观察员计划,每批次通报我国渔船在公海转运渔货情况;按5%的比例在渔船上派驻国家观察员,现场监督渔船遵守规则的情况并收集有关兼捕鲨鱼、误捕海龟、海鸟等信息;引导选择性强的渔具研发和使用;每周或每月按每5个经纬度通报分鱼种的产量和鱼体长信息;每年向有关组织提交实施相关管理措施开展的国内工作的报告;配合做好有关公海海域实行的公海登临和检查制度等。


(6)进出口环节的合法性认证工作。


按照相关国际组织的规定和市场国要求,为我国出口海洋捕捞产品出具合法捕捞证明,并有义务对相关国际组织管理的渔业产品进入我国市场进行进口查验。


我国涉外渔业管理方面开展的工作方式


一是开展渔民宣传培训。农业部组织开展涉外渔业培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培训各类涉外人员。


二是做好入渔渔船管理。加强许可证发放和入渔通报工作,强化对入渔渔船的管理,开展查处无证作业等专项执法行动。


三是强化协定水域渔业巡航执法。每年直接针对各协定水域开展巡航执法工作,安排各类执法检查任务,登临检查各类中外渔船。农业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北部湾渔业海上联合执法监管机制,与日本、美国、俄罗斯、韩国和越南渔业执法部门开展共同巡航或联合执法行动。


四是与海关总署共同建立进口水产品的合法认证制度。按照国务院批准加入的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要求,建立对金枪鱼等有关水产品的进口验核机制。

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在新的形势下已成为新的主流工作职能

我国改革开放渔业在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开放进程中率先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水产品产量长期居世界首位占世界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水产品出口额连续年居世界第一位多年稳居我国大宗农产品出口第一位。


我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起步以来,取得重大发展,成为世界主要远洋渔业国家。因此,渔业是我国农业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产业之一,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工作已经成为农业部渔业行业管理工作新的主流职能。


在公海渔业管理方面,为加强对公海渔业活动的管理,更好地进行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的养护与合理利用,各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相继成立。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海域和重要渔业活动均由国际渔业管理组织控制管理,公海捕鱼自由的概念已基本不复存在。随着新的公海渔业制度的确立,国际社会对公海渔业资源开发的限制不断增强,我国可开发的公海渔场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为确保我国在公海的渔业利益,我国加入或参与制订了相关的区域性渔业养护公约,参加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相关工作,监督执行国际组织通过的各项决议,履行我国相应国际义务。


在周边和他国管辖水域渔业管理方面,为适应有关国家依据海洋法公约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以及我国周边国家提出的海域划界主张,我国已签署了多个双边渔业合作协定、协议,涉及渔业资源管理、专属经济区入渔、水产养殖、科技交流等各领域合作,根据相关协定和协议成立了渔业双边联委员。通过这些协定、协议的签署和执行,规范了我国渔船和渔民的作业活动,密切了同各相关国家的渔业关系,加强了在捕捞、养殖等领域的互利合作。


国际海洋制度正在加快发展变革,沿海国纷纷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并加强沿岸水域的渔业管理。加强海洋生物资源管理和海洋权益争夺的趋势进一步明显,各种新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层出不穷。在新的形势下,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工作在农业部渔业行业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

涉外渔业工作已成为国内渔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与条件

随着我国外向型渔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周边海域国际形势的变化我国渔业活动的场所、渔业活动所利用的资源、渔业产品的销售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涉外渔业不仅是我国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我国渔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与条件。


周边涉外渔业对我国近海渔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支持作用。我国周边水域的绝大部分渔业都具有涉外渔业的性质,做好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工作直接决定着我国周边水域渔业的健康发展。


远洋渔业对我国利用国际海洋生物资源、参与国际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远洋渔业是主张和实现利用国际海洋生物资源权益、参与国际资源配置规则制订的重要领域。根据现行国际法,不加入有关组织或不遵守这些组织的规定,不得在有关组织的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为此,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特别是公海渔业的发展与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国际规则制定以及确立与国际相协调的发展模式密不可分,保证了我国渔业企业的投资安全和生产的有序进行。


水产品国际贸易对我国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促进作用。水产品加工出口在延伸产业链、带动渔业生产和促进渔民就业增收等方面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充分利用国际水产品市场资源,对我国水产品加工产业升级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水产品出口环节监管方面,按照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有关市场国的要求,需要证明企业没有加工非法捕捞的产品,我国出口的水产品是合法捕捞的产品。在水产品进口环节监管方面,根据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要求,世界上多数国家已实施了对进口金枪鱼等部分水产品查验合法捕捞证明的制度。因此,水产品国际贸易规则发展客观上要求我国加快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渔业管理水平。

渔业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大幅提升了我国渔业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与影响力

2001为了尽快提高我国大洋性公海渔业的份额、争取最大海洋权益的战略考虑农业部在对远洋渔业发展15年的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总体规划》中提出从2001年到2010在稳定过洋性渔业的基础上优先发展大洋性公海渔业的指导思想提出在稳定过洋性渔业的同时把发展重点放在大西洋、印度洋和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上。农业部继续加大对远洋渔业的扶持力度有力推动了我国远洋渔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使大洋性公海渔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


随着我国在大洋性公海渔业规模的扩大,我国政府渔业管理部门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积极参与国际渔业管理事务和国际规则的制定,逐步熟悉了国际规则,并与世界上的主要国家逐步建立了良好的渔业合作关系,我国渔业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与影响力大大提升。通过积极参加国际渔业管理组织事务,参与国际渔业组织的活动,为我国公海大洋性渔业的健康发展争取到了合理的资源份额,并在政治上赢得了应有的国际地位。

我国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工作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所涉内容十分广泛。从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来看我国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努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周边水域稳定,为渔业发展拓展国际空间、营造良好环境,科学合理地推进渔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拉动我国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的重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与周边国家的渔业谈判工作,保持周边水域的稳定。强化渔业培训和执法,坚决打击外国渔船的侵渔行为,同时做好在争议海域的护渔巡航工作。


第二,履行好我国应尽的各项国际义务,练好内功。在国际渔业管理中,遵守规则是获得配额的重要指标,不能站在这一道德制高点上,就难以在获得捕捞机会方面说服其他国家。


各国在渔业资源研究方面的贡献,如提供研究成果、准确的统计数据等也是一个重要指标。要严格按照国际规则管理船队,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国家报告、有关渔业信息统计报告等一系列文件。


第三,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高我国在渔业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我国渔业利益。积极参与规则制定,科学合理应用相关规则,才能保证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的成果。

当前存在的困难与挑战,以及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

尽管我国涉外渔业管理和渔业谈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并在国际渔业事务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从涉外渔业发展的客观需求来看,仍面临困难和挑战。


存在的困难与挑战


从客观条件看,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涉外渔业管理和渔业谈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任务艰巨。最主要的困难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着国际海洋制度的变革,国际渔业资源争夺和渔业利益冲突将更加突出,同时,通过市场措施打击非法捕捞等新制度的实施对我国提高渔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出新的要求。


第二,随着周边国家与我国海上划界意愿的不断增强和南海周边国家对我传统疆界线内海洋权益的不断侵蚀,涉外渔业纠纷将进一步增加,维护周边海域良好渔业生产秩序的任务艰巨。


第三,海洋渔业资源衰退、海域划界等导致作业空间缩小,妥善安置我渔民生产生活、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和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工作艰巨。


第四,海洋自然灾害频发,部分海域周边政局动荡、海盗出没,给我国海洋渔业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当前采取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


以争取和实现渔业生存发展权为目标,组织参与区域性国际渔业管理活动。多边渔业管理机制与我国渔业利益有直接关系。我国每年需派多个代表团参加这类组织的会议和谈判。通过我国积极组织参与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了我国公海渔业权利和远洋企业生存空间。


以建立周边水域良好渔业秩序为目标,妥善处理与周边国家渔业关系。


以营造有利国际发展环境为目标,积极组织参与重要国际渔业管理规则制定。除参与渔业管理组织争取直接利益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的制定,从宏观上影响国际渔业管理的趋势走向。


以加强与远洋入渔国合作为纽带,广泛发展互利共赢的双边合作关系。


以渔业产业国际化为载体,全方位参与涉渔国际组织活动。作为负责任渔业国家,为体现我国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渔工福利等问题的关注,在更广阔的领域内扩大我国的影响,我国广泛参与各相关国际会议,加强与国内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定期派员出席有关国际组织的会议,开展与渔业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出席国际农渔业合作研讨会


以推行水产品进出口环节监管为契机,强化我国农业部涉外渔业管理职能。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国际行动计划》以及欧盟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建立共同体系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农业部对出口到欧盟的海产品实行合法捕捞证明制度和认可加工厂声明的制度。农业部渔业局是欧盟认可的我国唯一签署上述文件的机构。农业部渔业局加强了与欧盟等有关方面的磋商,做好为我国企业的服务工作,保证了我国水产品对欧出口的顺利进行。

对涉外渔业管理和渔业谈判工作的展望

我国涉外渔业管理和渔业谈判工作的总体思路如下:


在国内产业指导管理方面,抓住有利机遇,以壮大产业、促进发展为目标,促进传统渔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提高对世界渔业资源的利用率,丰富国内市场供给、扩大国际贸易,服务渔民就业增收;


在与周边国家关系处理方面,以稳定周边、建立和谐海洋为目标,坚持“共同养护、共同利用、共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树立共同养护的观念,建立共同开发机制,强化共同监管的措施,积极营造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周边渔业关系;


在公海渔业及国际渔业合作方面,以适应海洋管理制度变革、巩固世界渔业大国和争取世界渔业强国地位为目标,及时把握国际渔业领域的新动向,积极参与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养护及其规则制订,努力创造条件平衡与有关国家的渔业关系,维护和实现好我国对国际资源的现实利益和发展权益;


在相关能力建设方面,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和谈判人才培养和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整合涉外资源,强化渔业涉外管理和谈判支撑保障措施,加大国际法律制度与国内管理体制及其实施配套机制的衔接力度,促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渔民切身利益、保障渔业生产秩序和履行国际监管义务的有机统一。


统筹安排,协调处理周边海域划界和涉外渔业问题。鉴于海域划界对渔业生产和管理的重大影响,在划界同时必须对渔业问题作出合理安排。在实施步骤和方案设计上,可采取维持现有的渔业协定、建立共同渔区或者相互入渔等办法,缓解我国渔业面临的困难和压力。采取的方案应在对相应海域划界对渔业影响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和利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把加强国内实施转产转业、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发展水产生态养殖、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等作为海域划界的配套措施整体推进,确保划界协定和渔业安排能够顺利实施。


提升能力,妥善应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变革带来的挑战。增加投入,加大向我国渔船派驻观察员的数量,加强出席有关科学委员会会议的专家力量,力争在确定总允许捕捞量问题上有更多的发言权。对外国渔船进入我国渔港,也要按照国际规范,实施控制,防止非法渔船进入我国港口卸货、补给和轮换船员。采取有力措施开拓远洋渔业产品的国内消费市场,消除制约瓶颈。


优化机制,进一步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和渔业谈判的力量。为了应对涉外渔业管理和渔业谈判工作量不断增加带来的挑战,又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谈判的对等原则,参与多双边主要谈判人员应为国家公务员的要求,增加编制、优化人员配置并加大了资金的投入,重点培养干部的对外谈判能力,强化外语水平,必要时不以处室分工为限,指派专人跟踪有关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情况并参与谈判。








来源:中国农村网

编辑:霍然

监审:郭平稳、徐锋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