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的定义
涉外渔业管理主要是指按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对本国水域以外或协定水域的本国渔船、渔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等实施的管理行为,以及对在本国水域的外国渔业船舶、外国人从事渔业生产和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活动实施的管理行为。涉外渔业的主要管理对象是渔业船舶和从事渔业生产的本国国民以及在本国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考察的外国公民、外国船舶等。涉外渔业通常与发生在境外我渔船和渔民,以及在我境内的外国渔船和公民的涉外渔业事件相联系。按照国际法的定义,渔业船舶是指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为渔业活动提供直接和间接帮助的所有类型船舶。涉外渔业谈判是以上述涉外渔业活动为内容的对外谈判,包括双边、多边谈判。涉外渔业管理和渔业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国家间的渔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实施国内法和国际法,保证国际、国内渔业活动安全、有序地开展,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保障渔业生产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二者密不可分,都是涉外渔业活动的基础保障。
涉外渔业管理与渔业谈判工作的内容
涉外渔业谈判的内容——
根据我国涉外渔业活动类型和所涉水域,涉外渔业管理和渔业谈判包括我国周边海域、内陆边境水域、远洋渔业以及制定国际渔业规则的谈判。
涉及渔业资源管理谈判的内容一般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评估渔业资源状况和提出管理建议的谈判;二是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交流和谈判;三是确定渔业管理措施的谈判。渔业资源状况的谈判是所有谈判的基础,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谈判是确保缔约方遵守有关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手段。
按照水域类型可以对相关涉外渔业谈判内容进行细化分类:
(1)为建立周边海洋秩序而进行的谈判。
我国与周边8个国家海域相连。其中与日、韩、越三个国家签署了政府间渔业协定,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签署了部门间渔业合作协议。中日、中韩渔业协定是海域划界前对渔业问题做出的临时性安排。根据这两个协定,我国与日韩分别设立渔业联合委员会。渔委会由两国渔业和外交部门代表组成,每年定期举行会议,就双方入渔安排、协定水域渔业管理和资源养护等问题进行磋商。在两个渔委会框架下,分别建立了渔业资源专家组和执法工作会谈机制,通过定期会晤,就协定水域渔业资源状况和维护海上作业秩序等问题进行交流和合作。
(2)内陆边境水域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渔业谈判。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主要界江、界湖以及国际河流共为17条(个),涉及12个国家。其中与俄罗斯签署了协定,与蒙古进行了渔业资源状况的交流。
中俄边境水域全长3617公里。根据1994年签署的《中俄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合作开展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将中俄2400多公里的界江纳入双边管理框架。双方每年举行渔业混合委员会、资源专家和执法专家组会议,就中俄议定书范围内的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问题进行磋商,确定边界水域鲟鳇鱼可捕量和鱼籽出口配额,双方渔政部门联合开展边境水域执法检查,交流资源增殖放流活动情况。
根据1994年我国和蒙古国政府签署的政府间协定,双方同意对贝尔湖渔业资源的调查、保护和开发利用进行合作,农业部组织力量每年与蒙古方面就贝尔湖渔业资源状况进行交流。
(3)远洋渔业管理的谈判。
包括公海渔业资源管理谈判和远洋入渔谈判。远洋渔业管理的谈判涉及远洋渔船的生产。
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近30个渔业管理组织或管理机制,这些组织或机制均设立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代表构成。委员会下设科学分委会和执法分委会。委员会的谈判内容主要是就有关渔业资源达成养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国际规则和管理措施,通过遵守和执行议定的管理措施,维护国际渔业秩序,促进对有关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国渔船在30多个国家进行远洋入渔合作。我国与10多个远洋渔业合作国家签署了政府间渔业协定或部门间渔业协议。根据协定或协议成立渔业委员会,由双方渔业部门代表组成,并就入渔规模、入渔条件以及入渔国相关法规的适用等主要问题进行谈判。
(4)制定国际渔业规则的谈判。
一是在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粮农组织范围的谈判,制定全球性渔业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促进公海上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措施的规定的协定》、《关于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捞港口国措施协定》等条约。
△在意大利出席八国集团与主要发展中国家农渔业部会谈
二是在全球性国际组织内涉及渔业问题的谈判,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内渔业补贴和水产品贸易问题谈判;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涉及水生物种的谈判;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无线电联合会等组织内涉及渔船安全、渔民福利和渔船通讯保障等问题的谈判。
三是在区域范围内涉及渔业科研和执法合作的谈判,例如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北太平洋国家海警合作论坛等。
涉外渔业管理的内容——
我国的涉外渔业管理主要是监督在与我国有关的协定水域、公海上的我国渔船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确保我国渔船从事符合国际、国内法律的渔业活动,并按照法律许可的范围从事渔业活动。在我国海域的外国船舶从事渔业生产须获得许可并遵守我国的相关规定。随着国际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涉外渔业管理已经开始从对渔船的监管逐步转为同时对渔船和捕捞产品进行监管,对捕捞产品运输和贸易过程实施监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域管辖情况的涉外渔业管理的内容:
(1)禁止作业水域的管理。
严禁我国渔船进入他国领海和特定海域。根据国家领海主权和领海无害通过的规定,任何外国渔船不得擅自进入领海从事任何捕鱼活动,包括不准过驳鱼货、上下人员,否则沿海国和有关国家有权按照其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和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加以管辖。
△2004年4月9日参加“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签字仪式
(2)专属经济区水域的管理。
对我国渔船进入周边国家和与我国有入渔合作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根据互惠原则,准许对方一定数量渔船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作业。但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渔船,须经本国政府向对方提出申请,获得对方捕捞许可证,并遵守双方制订的有关规定及对方国法律。
(3)共同渔区的管理。
对进入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中日韩“中间水域”、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中越“共同渔区”,双方国家只对本国渔船进行管理,不对对方渔船实施管辖。同时为保护该水域渔业资源等目的,双方可商定共同养护措施。但应对本国作业渔船数量加以控制。
(4)争议水域的管理。
主要按中央的方针政策进行渔业活动的管理和渔政执法工作。
(5)公海的管理。
按照国际法和有关公海海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具体规定,对我国渔船实行捕捞许可、区域组织注册、标识和船舶位置实时监控;监督捕捞配额完成情况;参与相关的区域观察员计划,每批次通报我国渔船在公海转运渔货情况;按5%的比例在渔船上派驻国家观察员,现场监督渔船遵守规则的情况并收集有关兼捕鲨鱼、误捕海龟、海鸟等信息;引导选择性强的渔具研发和使用;每周或每月按每5个经纬度通报分鱼种的产量和鱼体长信息;每年向有关组织提交实施相关管理措施开展的国内工作的报告;配合做好有关公海海域实行的公海登临和检查制度等。
(6)进出口环节的合法性认证工作。
按照相关国际组织的规定和市场国要求,为我国出口海洋捕捞产品出具合法捕捞证明,并有义务对相关国际组织管理的渔业产品进入我国市场进行进口查验。
我国涉外渔业管理方面开展的工作方式
一是开展渔民宣传培训。农业部组织开展涉外渔业培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培训各类涉外人员。
二是做好入渔渔船管理。加强许可证发放和入渔通报工作,强化对入渔渔船的管理,开展查处无证作业等专项执法行动。
三是强化协定水域渔业巡航执法。每年直接针对各协定水域开展巡航执法工作,安排各类执法检查任务,登临检查各类中外渔船。农业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北部湾渔业海上联合执法监管机制,与日本、美国、俄罗斯、韩国和越南渔业执法部门开展共同巡航或联合执法行动。
四是与海关总署共同建立进口水产品的合法认证制度。按照国务院批准加入的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要求,建立对金枪鱼等有关水产品的进口验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