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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吴彦:《日常法理与政治意志》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2-30 07:56

正文

日常法理与政治意志

吴彦 著

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



作者简介

吴彦:浙江温州人,201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2-2014年分别在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和复旦大学法学院作博士后研究,现执教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政治哲学与宪法理论。著译有《康德:权利哲学》(译著),《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译著),《权威的性质与功能》(译著),《自然法理论》(译著)。在《哲学与文化》(台湾)、《二十一世纪》(香港)、《开放时代》等刊物上发表文章若干篇。主编丛书“自然法名著译丛”(商务印书馆),“政治哲学名著译丛”(商务印书馆),创办并主编《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辑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

这是一部试图从法的“外部”来审视和关照现已变得越来越专业化的法的作品。它试图将“法”拉至一个更为宽广的视域。它一方面在于探讨潜藏在法背后的作为“一般”法秩序之理据的“法理”,而另一方面则在于探讨型塑着“具体”法秩序的“政治意志”。前者试图将法放置在“普遍道德”的背景下予以考察和辩驳,并以期发现那些支撑着具体法律制度的价值。后者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任何一个法体系都是一个处在特定时空之下的体系,它的建构依赖于该体系所附属的那个共同体对于其自身之具体处境的判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个成熟和良好的法体系必须建立在一种“成熟”的政治意识的基础之上。而这种“政治意识”,其所包含的不仅是对普遍的人类理想的认识,而且也包含着对它自身之具体处境的认识。普遍要素和特殊要素的巧妙结合,正是一切恰当的政治活动的核心要义。

目   录

序言

第1章 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现代政治秩序的性质

第2章 国家与形而上学

——德国法哲学的演进逻辑

第3章 明智德性与政治权威

——以菲尼斯学说为讨论核心

第4章 个人德性与国家秩序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一个检讨

第5章 法秩序与政治决断

——政治宪法学的一个检讨

第6章 日常法理与政治意志

——法律人观念的一个检讨

第7章 法秩序中的政治与理性

——法哲学沉思录的沉思

第8章  “古-今”“礼-法”之争

——走向一种“总体性的法律史学”

第9章 现代世界秩序的源起

——基于ius gentium的翻译和理解的思考

第10章 世界秩序与国家德性

后记

序   言

这部小书是一部试图从法的“外部”来审视和关照现已变得越来越专业化的法的作品。正如本书标题所言,它试图将“法”拉至一个更为宽广的视域,这个视域是一个从古典时代开始并一直延续至18、19世纪,只是到了法实证主义兴起之后才开始逐渐衰微的视域。它一方面在于探讨潜藏在法背后的作为“一般”法秩序之理据的“法理”,而另一方面则在于探讨型塑着“具体”法秩序的“政治意志”。前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道德哲学的探讨,它试图将法放置在“普遍道德”的背景下予以考察和辩驳,并以期发现那些支撑着具体法律制度的价值,这些价值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人类对于某些理想要素的祈望。后者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任何一个法体系都是一个处在特定时空之下的体系,它的建构依赖于该体系所附属的那个共同体对于其自身之具体处境的判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成熟和良好的法体系必须建立在一种“成熟”的政治意识的基础之上。而这种“政治意识”,其所包含的不仅是对普遍的人类理想的认识,而且也包含着对它自身之具体处境的认识。普遍要素和特殊要素的巧妙结合,正是一切恰当的政治活动的核心要义,在其中,起根本性作用的便是被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人类事物时所一再提及的那种逐渐“成熟”起来的“经验”。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道德”和“政治”这两个维度构成了这本小册子据以理解法律的基本视角。它在另一个层面上也说明,法律是被夹杂在这两个维度之间的。或者,正如法(jus/lex)或法学(jurisprudenia)一词在原初意义上所彰显的那样,它一方面旨在追求那种被认为是所有事物都理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正义(jus),而另一方面则依赖于一种能将普遍原理恰当且适宜地运用于具体处境、由此将普遍与特殊有效地融筑在一起的人类德性——明智(prudentia)。而这种人类德性在根本意义上引导和规范着各类人类活动,并型塑着人们的基本生活:个人的明智德性规导着个人的生活,家政的明智德性规导着家庭的生活,政治的明智德性则规导着政治生活。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学”在其被作为一门学问而开始被人们所追求的时候,就不是一门狭隘的学问,而是一门被视为与神学、哲学、医学这样的学问一样宽广且精深的学问。它所关涉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正当关系(right relationship)。 除了在处理具体情境时所衍生出的规则(rules)之外,它还内在地还包含着人们对于这些“规则”背后的各种理据(reasons)的意识。法学所呈现的不仅仅只是各式各样的“规则”(the body of rules),而且更是规则背后的“法理”。一个成熟和良好的法体系,必然是“内生性”的,而不是“强加性”的。它必然是它所生处的那个政治体在面对各类问题时,通过自身已变得“成熟的意识”,进而在“好”与“坏”之间作出自身之抉择的前提下才得以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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