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有生效判决之前不得处置涉案财产,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个涉案财产处置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3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凡有规定必有例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满足一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案件尚未终结前,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1)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
(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那么,加密资产是否符合这一例外?由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并未明确将加密资产列明,并且加密资产的种类繁多且法律性质尚未有定论,稳定币一类实际上价值波动也并不大,因此,飒姐团队认为,现阶段依然不适宜在没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处置涉案加密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