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毒品犯罪,世之毒瘤。但也要在法治框架下“
杀毒
”。涉毒案件自有其“
自然法
”所要求的客观要件,比如:毒品的种类、重量等,这些要件通常是以鉴定意见等形式呈现在检察官的面前。因此,检察官要如何对其进行审查,在法治的框架内,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鉴定意见
作为法定证据,其有
专业性
、
意见性
和
法律性
的特点,其对案件定性起着关健性的作用,但在程序性审查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涉毒案件中鉴定意见审查存在的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中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过程中,一般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鉴定检材的提取、扣押过程中提取人提取意识不足,提取的检材范围有限,提取、扣押后的保管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的情况。
二是称量过程存在称量衡器的标准不一、对多个包装内的毒品存在混合称量等问题。
三是对取样结束后检材及剩余毒品如何处理,方式不尽一致。四是公诉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鉴定资格、是否需要回避等问题审查不够严谨。
毒品犯罪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应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第一,制定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指引
对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程序性审查工作,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要求,但过于原则,应在此墓础上由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制定明确的鉴定意见程序性审查评断规范指引。
因鉴定意见所涉专业领域较多,鉴定意见存在多种类型(如实践中常见的人体伤害司法鉴定意见,痕迹、笔迹司法鉴定意见,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等),针对一种类型鉴定意见或某些鉴定前置程序相同的鉴定意见,应当制定相对应的程序性审查标准,且立法、司法解释规定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二,抓住鉴定意见程序性审查中的重点问题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就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证据,所提供的意见既要清楚明确,也要符合相关形式要件的要求,主要包括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予以逐项审查。
以毒品犯罪案件为例,毒品犯罪案件中
查获的毒品
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毒品的
种类
和
数量
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前,由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等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的执行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对查获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等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成为影响毒品犯罪案件办案质量的关键因素。
诚然,不同类型的鉴定意见程序性要求不同,但都应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检材的收集、固定和保管等工作严格依法进行,以利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丰富鉴定意见程序性审查的方式方法
一是注重咨询鉴定人或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主动对鉴定中的程序性事项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