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机关思维到程序思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方法论探索
秦前红 底高扬(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博导;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察权的顶层设计,需要正确的方法论。当前的相关试点方案倾向于机关思维方法,机关思维以机关主体为中心,是行政逻辑在权力改革领域的延伸,有违权力制约原则、民主原则等,需要对其予以批判。而程序思维以被改革的权力为中心,是现代宪法视域下对权力设置、运作、监督等各环节进行价值判断和指引的方法,其目标是凝聚权力改革在宪法层面的共识,形成内在反映现代宪法价值的有机的、系统的、协调的制度体系。机关思维是程序思维的基础,程序思维是机关思维的补强,且两者的运用不存在孰先孰后的序列问题。国家监察体制的顶层设计应当统筹运用这两种方法,在主体性和理性场域中获得秩序认同和现代宪法价值共识。
关键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机关思维; 程序思维; 方法论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
叶海波(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
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认识分歧凸显了改革应遵从何种宪法程序、如何恪守宪法边界及如何落实宪法指示的理论问题。以修法程序改革的观点不但逻辑错误,也必然导致监察全覆盖与人大无限权力间的内在矛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遵从宪法修改的程序,先由全国人大修宪创设机构,再实施宪法建立机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恪守宪法根本规范确立的边界,不得改变以“党领导人民建设一个民主、法治、权力制约和人权受保障的现代化共和国”为内容的宪法根本。权力单向监督并非宪法根本规范的核心内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形成闭环式的权力监督结构,但并未动摇人大制度的根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当落实宪法的指示,合理配置监察权,建立监察组织法、行为法和基准法的融贯体系,以法律明确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和监察标准,并以既有的机关监督机制为基础建立环伺式的监察权监督模式,形成“有限”和“有效”监察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
关键词: 国家监察; 宪法; 约束; 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体制之宪法史观察——兼论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时代特征
朱福惠(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摘要: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文简称试点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围绕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织、职权和体制等问题展开了学术讨论和争鸣。由于监察体制是监察制度的核心,不同的监察体制形成不同的监察制度,因此,为了深入理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和特征,有必要讨论监察委员会体制在我国监察史上的地位及其对当下中国宪制的影响。本文从宪法史的角度观察我国近代以来特别是建国以来监察体制的变化和发展,认为我国的监察体制经历了从古代的监察御史体制到近代监察院体制再到建国以来的行政监察体制的演变,其主要特点是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纠举官员的违法失职和贪腐行为,形成世界法制史上独一无二的独立监察体制和监察文化。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以往监察机构的异同,认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监察体制,其宪法地位、组织架构和权力行使方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关键词: 监察权; 行政监察体制; 监察委员会; 反腐败职能; 宪法史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重构
杨解君(南京审计大学国家监察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导)
摘要: 政治体制改革是事关权力运作及其限制问题的改革,因而必须对不同权力的性质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与界定。我国国家公权力及其监督体系结构的现状与局限,主要表现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又是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且还行使着对立法的监督权,但其对立法的监督权实际被虚置;国务院在行使行政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监督权,其中其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职权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从而使其监督无奈、无力;在司法权领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名实不符且存在着“同体监督”的现象,审判权则面临着独立公正的困扰和反腐败的无力。鉴于这些现实中的不足、局限与弊端,必须从顶层上重新设计好国家公权力运作的体系结构,完善和重塑现行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就此,一是改革现行立法监督体制,实行立法权与监督权的分离,设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并行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承接宪法监督、立法监督和法律实施监督的职权;二是改革现行行政监察制度和检察制度,设立对行使国家公权力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时通过多种法治化机制有效制约和监督监察权的行使;三是对国家监督权的监督则应体现监督的人民性。
关键词: 全面深化改革; 国家公权力; 制约与监督; 监督体系重构; 法律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