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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允许方便旗船舶回归参与国内运输!丨航运界

航运界  · 公众号  ·  · 2019-02-02 17:02

正文


近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1月1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新通知》),对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原规定废止。

《新通知》废止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兼营国内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598号)(简称《原通知》)。这是2017年5月2日的文件。

二、准入政策调整。

《新通知》对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从事国内运输条件进行了调整。

由必须满足(一)国内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运力;(二)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满足国内航运要求。这两个条件改为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5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

三、许可权限不变。

《新通知》要求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仍由交通运输部批准。

四、明确船舶营运证核发主体。

《新通知》规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由具有许可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为该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明确申请主体条件、程序。

《新通知》规定,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拟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具备相应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申请主体:具备相应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同时拥有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的船舶经营人。

申请程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初审,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部分)



综述,此次准入政策的再次调整,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一、鼓励更多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

政策的引导作用,既可以免税,又可以参与国内市场,回归船舶政策利好。根据《新通知》,可以进入国内市场的回归船舶应当还是以干散货船、集装箱船等为主,不包括客船、危险品船。

二、加剧国内市场竞争。

对于国内航运市场,尤其是干散货船、集装箱船运输市场,将提供更多的船舶运力。本来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初衷是鼓励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同时回归船舶更多参与国际市场,限制进入国内市场。而这次政策调整,放宽了回归船舶国内市场的准入门槛,无疑将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预计短期内就会有相关企业申请。

三、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许可权限

1、省际客船运输经营许可

2、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许可

3、新增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4、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审批

回归船舶规模:

2017年开始至今第一批13艘,第二批28艘,第三批5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促进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的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在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5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二、享受税收政策回国登记的船舶拟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具备相应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由具有许可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为该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兼营国内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598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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