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1年开始参与办理命案,至今共办理二十余起。这些命案中既有因琐事纠纷引发的激情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也有蓄意的投毒、纠集众人的斗殴、情节残忍的谋财害命,等等。
二十余条生命就在这一起起或简单,或复杂,或偶然,或必然的事件中逝去,留给我们的是一本本厚重的案卷,以及当事人亲属那一张张刻满悲伤、焦急或仇恨的脸。
接待当事人,是每一起命案必经环节。有时我们会主动找到双方当事人听取意见,也有很多时候,没等我们把案卷看完,当事人就已找上门来。特别是被害人的亲属,可能三番五次来找办案人员。毫不隐讳地说,作为一名年轻的办案人员,我曾经是很怕“麻烦”的,我很希望当事人按照法律所设计的程序参加诉讼,等待司法机关给出结果,一切都依法进行。然而,事实上这不可能。
如何看待和处理命案,结合这些年的经历,我想总体上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不论是丈夫、妻子、父母或者儿女被害,或是入狱,对于家人来说,都是天大的事,若是发生在我们身上,也会有同样的感受和反应——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忽略法律人应有的理性。所以,当我每次接收一起命案时,都感觉是在接触一条生命、两方亲人、两个甚至多个家庭,那一份厚重感,如牛负犁,轻重自知。
我所接触到的命案绝大多数发生在农村,村民们有的不懂法,有的懂点法,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相当一部分人都不信法。所以,直接“释法”往往事倍功半。
例如在一起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害人家属情绪很激动,坚持要求“杀人偿命”。
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对被害人的父亲说:“您的儿子去世了,我们也很难过,您的要求也有一定道理,但是您想一想,这个案子起因是您的儿子叫了五六个人无端砸对方的车,对方才动手的。换做是您的车被一帮人砸了,您还击时致对方死亡,您觉得‘偿命’合适吗?”当此之时,当事人的态度立即平和了许多,而该案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方的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被告人获得了轻判。
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是办理命案、保护民生的最重要追求。
这一认识是对我学生时代和工作之初“自定义”的、绝对的“法律正义理念”的颠覆。
同样是命案,有的矛盾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恶化成两家人的积怨,甚至几代人的世仇;也有的认罪悔罪,求得谅解,双方的矛盾得以缓和,甚至化干戈为玉帛。对于后者的量刑,应当给予法律原则内的宽缓,作为办案人员,我们也有责任推动案件朝后者发展。
当然,要做到每一起案件都风平浪静地处理,难度是非常大的。从笔者经历和目睹同事们办理的成功案例来看,或可从这三个具体方面来努力:▼
➤ 一是主动“走出去”。
走出“衙门”办案,到农村,到一线,到当事人家中听取意见,了解情况,这既有利于我们更加充分了解涉案人的家庭背景和相关案情,也避免当事人四处奔波或碰壁造成抵触感。
特别是针对命案存疑不起诉、命案依法轻判而当事人一方提出无理要求时(例如要求起诉、抗诉),我们主动到其村里、社区里释法说理,让居委、村委和相关公民都参加,让大家都明白检察机关是怎样审查案件的,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决定,争取得到最广泛的群众支持。后续的舆论风险、信访压力等等也会小得多,其他工作的开展也会顺利得多。
➤ 二是热情相迎,热茶相待。
不论是情绪多么激动,态度多么坚决的当事人,只要我们用真心真情相待,哪怕是冰山也会融化一些,或至少不会让矛盾更加激化。
常常听到当事人议论:前几天找到某某办案人员,态度爱理不理,说话不冷不热,看着都来气;今天找这个办案人员,人家待人很客气,问啥都解释得很明白,虽然结果是一样的,但人家那态度让人觉得心里舒服,我也不好意思再去给人家添麻烦了。
➤ 三是不怕麻烦,不推矛盾。
办案有一个规律:一个案件的总体工作量是衡定的,前面做得越多、越细,后面就做得越少、越顺利;反之,前面做得越少、越粗,后面就必然做得越多、越费劲。
很多命案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纠纷,有的甚至引发较大的社会舆论关注和新闻媒体跟进,而这些矛盾和压力往往又会随着诉讼的进行转移到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很多麻烦越是怕越是来,很多矛盾越是推越是进死角。
理性的选择是不惹麻烦但也不怕麻烦,不增加矛盾但也不推却矛盾,竭尽我们的所能将解决麻烦、化解矛盾做在前面,做深做细,让当事人切切实实地感受到我们在为他们服务,为他们办事,维护他们的利益。
同时,通过主动走出去、积极正面引导等方式,让人们群众感受到,我们把每一起命案都当作民生大事在办,认认真真在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即便最后的决定和个别当事人的要求有差距(如果当事人的要求于法无据,这种差距就是必然的),但大多数群众会肯定我们办案态度的严谨与认真,对我们的认可度定会增强,于法无据的要求自然站不住脚。群众的认可度增强了,检察公信力也必然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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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亚东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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