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政府正如火如荼地推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鲜事物,而如何规范高效地监管众多网络小贷公司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现状是,虽然各地方政府大多专设金融办(局),但是中央层面上缺乏一个对口的负责部委。各地省级金融办制定的网络小贷监管政策难免存在监管要求不统一的问题,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资质存疑。
各地出台的网络小贷管理办法大多允许网络小贷基于互联网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资产端业务。由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人资质由所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当局认定,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放贷资质本身就缺乏可以凭借的依据。正因为缺乏依据,各地明确禁止网络小贷公司异地开展线下业务,以避免与异地金融监管部门的冲突。然而只有本地监管权限的地方金融办批复了一个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放贷主体,哪怕是基于线上面向全国放贷,这一放贷主体也可以称得上是现有监管体系下的“怪胎”。
值得欣慰的是,中央层面上对于地方金融创新的最新动态已相当敏锐。早在2015年8月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将网络小额贷款归类于网络借贷,并明确网络借贷业务归属银监会监管。今年年初银监会对于地方批复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完成了初步的摸底。据有关报道,银监会正在积极推出全国性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参考先前银监会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思路,可以预期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监会必然继续强调底线监管思路,划分银监系统与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权责。在相关政策推进之际,大蚊子从资质、资金、资产三个维度就网络小贷的监管提供建言,以此抛砖引玉。
(一)实缴注册资本
网络小贷的一大特点是主要以自有资金和受到严格监管的外部渠道资金放贷,不得如商业银行般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得如P2P般以借贷撮合为名获取个人投资者的零散资金。单纯从这点看,网络小贷公司并不需要规定明确的实缴注册资金门槛。但从各地实践看,往往存在3亿、5亿不等的实缴注册资金要求,且相关资金必须存放在专门的账户。
目前各省份要求的注册资本不同,在其他条件相同前提下,网络小贷申办机构往往不是选择自身业务所在地进行注册,而倾向于选择注册资本要求较低的省份进行申报。对于很多机构而言,1、2个亿的实缴注册资金随时可以拿得出来,3个亿一次性拿出来的难度有点大,5个亿可能就完全够不着了。例如某省份去年设定了2个亿的实缴注册资金门槛,一时跟风去申请筹办的机构络绎不绝,在此情境之下,于今年将实缴注册资金门槛一下子提高到了5个亿,成功降温申请浪潮。
早在2014年出版的《网络小贷与中小企业融资》一书中,大蚊子就指出类似机构市场准入的必要性。很多时候实缴注册资金门槛从事后的角度看对于网络小贷的规范发展并无意义,但从事先角度看,却可以形成有效的“甄别机制”:对于开展网络小贷业务意义不大的申办机构而言,考虑到几亿资金必须放在受到监管的账户的成本,可能就会直接放弃开办网络小贷业务;对于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许诺的政策可能比较优惠,但考虑资金好进不好出的一些客观问题,一定的实缴资金门槛也会倒逼这些机构在市场环境更好的地方申办网络小贷业务。
(二)发起人资质
正如在网络小贷三部曲第二部中,大蚊子明确指出的,适合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并非是传统小贷,而是有线上获客能力及线上风控能力的互联网企业、实力产业资本以及现有的能够充分利用大数据与金融科技手段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部分省份明确,在国内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为稳健经营且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集团)。部分省份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大背景,不欲逆大环境而上,明确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企业申办网络小贷公司,甚至禁止P2P作为发起人。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下,真正有激励申请网络小贷的机构大多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例如百度、阿里、腾讯、京东等互联网巨头已经拿到不止一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牌照,一些消费分期平台、P2P平台也在各处积极获取网络小贷牌照。据了解,在各地的网络小贷申请浪潮中,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虽然明面上不是发起人主体,但是其控制或关联的一些非互金企业仍作为发起人主体存在,相关的发起人主体限制很容易规避。网络小贷本身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类型,严格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成为主要发起人的风险完全有必要,但带有禁止意味的严控则毫无必要,严控背景下互金机构换马甲获取网络小贷资质可能反而使得风险防范工作无法做到位。
从监管便利的角度出发,部分省份优先考虑给本地注册的企业发放网络小贷牌照。而在众多机构积极申办网络小贷公司的同时,买壳浪潮也逐渐兴起,部分机构直接购买具有网络小贷牌照的公司,也有机构购买当地小贷公司壳公司并以该主体申办网络小贷资质。针对这一现象,或可考虑:第一,强化对于申办主体诸如净资产等要求,防止空壳倒卖;第二,限制申办主体若干年内不允许转让控股权等措施,防止倒卖网络小贷资质。
(一)资金渠道与资金杠杆
传统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明确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2015年8月人民银行公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业务规则做出新的规定,放宽了融资渠道,即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同时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这样为各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差异化地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提供了支撑。但可惜的是,时至今日,这一条例并未正式颁发。
从各地实践看,部分网络小贷公司主要利用类资产证券化创新加杠杆,大多依托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心)开展。各地允许的融资杠杆上限也有所不同,部分地区允许的杠杆倍数高达8倍,也有地区允许的杠杆倍数限制在传统小贷允许的1.5倍,地域间存在监管套利空间。此外,一些假出表但并未真实出表的会计处理使得网络小贷的真实杠杆水平远高于财务报表体现出的水平,使得杠杆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网络小贷公司将信贷资产包收益权经由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心)转让给合格投资人,再由合格投资人将该收益权经由互联网金融平台做二次转让。一次转让受限于大多数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心)仅能允许机构作为受让方,无法直接面向个人投资者,二次转让则实现个人投资者对接网络小贷公司的非标债权资产收益权。监管是否允许网络小贷对接个人投资者资金,有待后续跟踪。但无论如何,监管必须秉持穿透式原则,全程监控网络小贷的资金来源,以使得监管有效落地。从这个角度出发看,限制网络小贷依托本地平台开展外部融资,有助于强化监管有效性,因此部分地方政府要求当地批复的网络小贷仅能通过政府指定的本地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心)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其政策合理性,有助于强化地方政府风险监控与处置的主动性。
(二)资金存管与交易明细
从各地实践看,地方金融监管管理部门对开展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按照规定,小贷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进行放贷,为了方便监督管理,部分省市要求小贷公司的放贷专户只允许开一个,且应向各省级行政区及其下属的市、区(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定期向注册地所在市、区(县)主管部门和省(市)金融办上报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公司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此外,在普遍强调监管科技应用的当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应局限于定期监控网络小贷公司的资金账户,而是依托金融科技手段强化监管的主动性,搭建监管数据私有云平台,实时对接银行资金数据端口以及网络小贷平台业务数据端口,多渠道核验对比数据,建立监管预警机制,提升监管前瞻性。进一步的,如明确银监会行为监管职能,则建议由银监会依托相关协会自律组织搭建全国统一的监管数据私有云平台,以此强化对于网络小贷机构的监管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
(一)资产分布与业务方向
首先,网络小贷本质上是贷款机构,诸如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非贷款业务创新应予以限制,而部分省市在这块无疑步伐迈得有些大。
其次,网络小贷脱胎而来的传统小贷因响应中央扶持三农大政方针而设,其自身应定位于主要服务农村金融市场,这也有助于和现有的诸如消费金融公司等银监会批复的持牌机构形成错位竞争。
第三,网络小贷属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类牌照机构,在异地不具有行政规章效应,仅具备区域性放贷资质,建议制定网络小贷在当地放贷余额的最低下限要求,使得网络小贷的资产端主要集中在批复地。
第四,从防范民间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应秉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实践扶持小微的初衷。一方面,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对于单一借款人或前十大借款人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做出了规定,诸如5%或10%等。另一方面,也有地方监管部门对单一借款人贷款限额作出规定,例如上海出台的网络小贷新规规定“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当然,相关具体指标上限的合理制定仍有待深入探讨。
(二)资产利率
民间放贷机构往往通过收取前置费用,或者等额本息还款等方式变相提高实际贷款利率,从而突破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过高的贷款利率对于借款人造成沉重负担,容易形成债滚债恶性循环,危害区域性金融稳定,甚至构成对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秉持的一些理念的挑战。
由于网络小贷完全基于线上开展业务,为监管机构监控网络小贷机构真实利率水平提供了良好契机。技术角度看,采取程序化监管措施,形成统一化的网络小贷合同模版,监控网贷电子合同签署的借款金额和期限,并对账户之间的资金明细实行监控,并对异常情况进行人工核实调查。掌握了网络小贷资金账户的进出金额、进出时点、进出对象等交易明细数据,基本就能测算出网络小贷各笔贷款的真实利率水平。此外,基于相应电子合同证据留存,以及相关监管数据的支撑,监管机构完全可以在线支持借款人对于违反利率上限的放贷主体进行合理违约,有助于形成网络小贷市场良好的行政和市场约束机制。
(三)资产处置
首先,规范催债行为。2016年大学生跳楼和裸条事件使得民间借贷尤其是网络借贷催债的规范性问题引起政府以及社会的重视。出于保护网络小贷长远发展的初衷,监管机构应对合理的催债手段进行界定,规范线上催收流程,明确禁止暴力催债行为。
其次,规范逾期贷款处置链条。从网络小贷公司基于线上开展业务的经营范围来看,其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只能依靠线上,但小额贷款天然的非标性决定着大量的小额贷款不良资产还需要依靠线下进行处置,线上和线下衔接过程可能出现的规范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第三,规范信息共享机制。从信息共享激励看,从业机构大多有激励共享违约记录,而就优质客户的信息则缺乏共享激励。对于违约客户,应该严格区分恶性逃债以及无力还债两种情形,建立差异化信息共享机制,保护无力还债弱势群体利益,约束恶性逃债行为。
未央网专栏作者:陈文
来源:微信公众号大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