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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力律师精彩案例解读5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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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爱尔兰人》在网上引起了大热,影片中,主角法兰克在二战后当了个司机,专门帮屠宰场运送牛排到各个餐馆。工作流程基本是这样的,法兰克开卡车到屠宰场牛排仓库装货,仓库工作人员将牛排装上卡车并进行清点,然后系上封条,最后由法兰克把货送到指定餐馆,并与餐馆工作人员一起开封进行验收。如果严格的按照这个送货流程进行操作,基本不会出现牛排灭失或短少的情形。
但是由于法兰克和仓库工作人员相互之间熟稔了以后,仓库工作人员就不再自己跑去对车厢上封条,而是装好货以后把封条直接交给了法兰克让他自己系封条。于是空档出现了,法兰克假装给车厢上了封条,实际上却神不知鬼不觉把封条塞进了自己的袖口,于是有了各种机会在运货中途把车上的牛排进行倒卖,最后再系上封条,把货送到指定餐馆。结果最后一次出手的情形是这样的:当法兰克把货送到指定餐馆的时候,接货的人把封条剪断,车门打开后,车厢里面空空如也什么都没有。法兰克因此被屠宰场老板告上了法庭,但是因为他从没有其他不良行为,再加上请了一位能言善辩的律师,最终还是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并逐渐走上了黑帮犯罪的道路。
那么,电影中法兰克在送货途中将牛排私自卖掉进行牟利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盗窃行为还是诈骗行为呢?
有的网友认为,法兰克以秘密的方法取得牛排并将牛排出售给他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具体理由是:牛排装上车厢后,法兰克通过假装上封条的手段让仓库人员误以为车厢已经上了锁,使得部分牛排甚至整车牛排在运送途中被法兰克偷偷倒卖,因此牛排是在屠宰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移占有,也就是说,法兰克违反了受害人意志,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转移为自己占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采用秘密手段”的法律特征,因此其行为应属于盗窃行为。
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首席负责人、主任郭力律师则认为,法兰克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依照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牛排,对照电影中法兰克的行为,法兰克实际并没有对车厢上封条,但是却让仓库工作人员误以为已经上了封条,这种行为应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正是在仓库工作人员误认为装上牛排的车厢已经上了封条,就将完好无损的运送至目的地的错误认识下,将牛排交付给法兰克上路进行运输。因此,尽管法兰克在运送途中将牛排进行倒卖是秘密进行的,但是其行为的实质却建立在仓库人员产生错误认知的基础之上,并基于该错误认知而将牛排交付法兰克运输,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在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两种行为相互交叉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定罪需要从逻辑结构进行甄别。盗窃罪的逻辑结构可以表述为:第一,行为人窃取财物,第二,行为人窃取财物的行为使得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第三,行为人取得财物。而诈骗罪的逻辑结构可以表述为: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然后,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认识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最后,行为人取得财物。由此可以看出,两罪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受害人是否知情,而在于被害人对于财物的处分行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