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债权转让表见规则的概念体系和理论基础
(一)对《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的行为性质的分歧意见
(二)债权转让表见规则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三)债权转让表见规则保护信赖关系的主体、方法和目的
二、债权表见让与的构成和法律效果
(一)债权表见让与的概念和价值
(二)债权表见让与的构成要件
(三)债权表见让与的法律效果
三、债权表见责任的构成和法律效果
(一)“债务人确认债权真实存在”的性质是债权表见责任
(二)债权转让表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构成债权表见责任的法律后果
摘 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9条有两款规定,官方将第1款定性为“债权表见让与”,将第2款规定为“债务人确认债权存在”,这样既不统一也不协调。第1款的定性是通说,没有不同意见;第2款是对客观事实的具象表述,缺少概括性,应当定性为债权表见责任,这样就能建立起统一的债权让与表见规则体系。债权让与表见规则是指在债权转让中,出让人出具不实通知或者债务人出具虚假确认,形成债权让与或者债权存在的效力外观,使债务人或者受让人获得对债权合理信赖的债权转让规则。该表见规则包括债权表见让与和债权表见责任,其后果都是使债权的表见行为强制有效,分别保护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和受让人的信赖利益,以实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关键词:债权转让;债权表见让与;债权表见责任;强制有效;信赖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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