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 vernünftig ist, das ist wirklich; und was wirklich ist, das ist vernünftig.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近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提起了首起维权诉讼,而被告方即是我国最大的知识资源数据库生产企业:《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因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明亮,因此本文统一简称两家企业为中国知网)。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
据文著协介绍,中国知网通过向报社、期刊社购买报纸、期刊同期电子版的方式和其他渠道,获得新闻作品、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海量知识资源。但许多报刊社没有得到作者或权利人的许可,不能对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进行转授权。
文著协认为,对于没有得到明确授权的作品,知识资源数据库企业在网络平台予以收录、传播、销售,是对权利人的侵犯。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文著协有权提起诉讼的前提有二:一,其是集体管理组织,二,其需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根据文著协网站介绍,2008年10月24日,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作家协会等12家著作权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陈建功等500多位我国各领域著名的著作权人共同发起成立,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三条亦明确写明了文著协作为唯一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地位: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
而文著协此次诉讼亦获得了作品权利人的授权。此次诉讼中,文著协选取了会员汪曾祺先生的著名短篇小说《受戒》。汪曾祺先生及夫人去世后,其包括《受戒》在内的全部作品著作财产权由三个子女继承,现汪曾祺子女为文著协会员,授权文著协集体管理包括《受戒》在内的所有文字作品,且并未将《受戒》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相关期刊,也未许可相关期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转授权。为此,文著协有权提起诉讼。
通过公开报道可以确认,报刊对小说《受戒》的刊载并未获得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但并未提及中国知网是否有合法授权对报刊刊载的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
根据前述分析,报刊的行为涉嫌侵权,且不能以作品权利人未声明不得转载进行抗辩。司法判例给出了明确的回答。“系争作品是原告创作并经江苏省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著作……不论原告是否在其作品上的声明不得转载、摘编,被告均无权将作品予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66号】
在报刊侵权的前提下,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中国知网与报刊没有协议约定,私自对小说《受戒》全文电子化扫描后传播;二是中国知网与报刊有协议约定,可以将报刊刊载作品电子化后传播。
上述两种情况,中国知网的行为均对小说《受戒》权利人构成侵权。(2011)一中民初字第1321号、(2017)京73民终621号等判决书对第一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认定。著作权是权利人绝对的垄断权力,在报刊无作品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亦无权对所刊载作品的作品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处置。为此,第二种情况亦是违法行为。相关司法判例亦给出了明确司法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报刊先行将报刊内容电子化传播,而中国知网以链接方式指向报刊内容,或者说中国知网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仅仅对小说部分章节电子化传播,其行为能否构成侵权,或能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项法定许可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八项法定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情形,其中涉及报刊媒体的条款可以概括为: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从法律规定可知,若要构成合理使用,需要一系列的前置条件。常识可知,汪曾祺先生的《受戒》是小说,而非时事新闻或公众场合讲话等内容,不在法定许可之列。退一步将,即使媒体刊登的作品构成时事新闻,中国知网作为知识资源数据生成企业而非媒体,而且其行为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传播行为,其也无权对其直接进行网络传播。
文章开头是黑格尔在名著《法哲学原理》中对“存在即合理”的原文论述,翻译其大意为: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现实中,报刊在发表作品时,确实存在不知道作者联系方式而无法取得授权、支付版酬的情况,但人们却往往将其解析为长期以来的行规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进一步认为这就是所谓的“存在即合理”。但是自从文著协出现,尤其是《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赋予文著协以法定地位后,报刊免费转载且无须担责的“行规”必将“受戒”。
文著协此次行动应是“试点诉讼”,一旦成功,其大规模维权行动必将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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