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初2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浙江优冠力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力魔”文字; 二、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初2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浙江优冠力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产品包装上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初2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四、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初23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初23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六、浙江优冠力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力魁魔力有限责任公司(LIQUI-MOLYGESELLSCHAFTMITBESCHRANKTERHAFTUNG)第4973900号“力魔”、第10040151号“德国力魔”、国际注册第G567461号(第1类、第4类)“LIQUIMOLY”、国际注册第G803684号(第1类、第4类)“”商标权的行为; 七、浙江优冠力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力魁魔力有限责任公司(LIQUI-MOLYGESELLSCHAFTMITBESCHRANKTERHAFTUNG)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0000元;何某某、林某某就共同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其中的人民币100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力魁魔力有限责任公司(LIQUI-MOLYGESELLSCHAFTMITBESCHRANKTERHAFTUNG)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