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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挂牌公司艺高人胆大,大股东违反限售承诺还玩起了股份代持

立德融金集团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6-12-15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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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挂牌公司艺高人胆大,大股东违反限售承诺还玩起了股份代持!

今日,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盖克,证券代码:430395)主办券商安信证券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奥盖克收到青岛证监局的《监管问询函》。《监管问询函》对奥盖克与个人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奥盖克向个人发行股份的情况以及奥盖克第一大股东王在军是否存在向个人转让股份及代持的情况等问题进行了问询。针对监管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安信证券进行了核查,并将奥盖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公告。


代持,违反限售承诺,信披违规一样不落


根据安信证券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 ,王在军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和6月23日与上海速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委托速慧投资作为其所持有奥盖克股份转让的财务顾问,推荐投资者受让其持有的奥盖克股票,协议约定转让数量分别为300万股和500万股,金额分别为1,800万元和3,000万元。


上述协议履行期间,王在军分别收取了124名投资者公积4,780.2万元(其中2,170.2万元由投资者汇款至奥盖克公司账户,再由奥盖克转付给王在军),涉及股份796.7万股。其中当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仅为67万股。对于王在军代为持有的729.7万股股票,截至2016年11月30日,已有311万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平台进行了交易;剩余418.7万股仍由王在军代为持有(其中部分股票转让为王在军指示杜通军及刘文通过其个人证券账户进行,股票转让款由二人转付给王在军,杜通军为奥盖克员工,刘文为奥盖克财务负责人刘武的哥哥)。


除此之外,王在军与奥盖克资金往来频繁,关联借款未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股份代持的风险


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第一、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效力问题。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行明确规定。

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第二、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实际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第三、名义股东自身出现问题,对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

第四、实际投资人股东资格无法恢复的风险。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代持是挂牌公司绝对的红线


在中国证券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企业绝对的红线,证监会在上市审核实践中全面严格禁止“股权代持”,“代持”几乎成了令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都谈虎色变的雷区。“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


在新三板的挂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规定。”



本文来源:登陆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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