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同的存量公司可以因地制宜的实施不
同的解决办法:逐步缴足出资、更换出资方式、减资、股权转让、注销公司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新《公司法》)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3年《公司法》出台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
其中最为亮眼的也是影响到每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改当属“五年缴足出资”规定,即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这一规定意味着历史上中国公司出资制度经历了从严到宽的过程,从严格实缴制到完全认缴制,再回到限期认缴制。
1993年《公司法》要求出资一次性缴足、设定较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非货币出资比例不超过20%等;
2005年《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两年内缴足并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013年《公司法》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再对出资期限和最低注册资本进行限制。随着完全认缴制的实施,大量的公司在设立时将认缴出资期限拉长到三十年或者五十年,而正常的企业存活周期也就不到五年,这就导致认缴制逐渐沦为股东逃避出资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司债权人债权得不到清偿,却对股东出资无可奈何,也是为了解决这一矛
盾,九民纪要
关于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出台,直至本次新《公司法》针对股东出资问题进行大量修订,除了进一步明确出资加速到期规定,还直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五年缴足出资,更加体现平衡债权人利益、严格规制股东出资的立法本意。
围绕着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容置疑新《公司法》实施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都会要求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但是
对于存量公司应如何过渡实施,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仅笼统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紧随其后,也发文《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但也仅为针对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表态,并无实质内容,提到“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也即也还要再等国务院进一步细则。
在此情况下,存量公司股东很有可能面临的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早于2029年6月30日的,股东按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缴足出资;(2)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入资期限等于或晚于2029年6月30日的,则应在2029年6月30日前缴足。
虽然新《公司法》实施时间是2024年7月1日,且存量公司有出资过渡期。但对于不同的存量公司可以因地制宜的实施不同的解决办法。
注册资金毕竟属于对外展示公司实力的门面之一,若存量公司经营正常、前景稳妥且股东有充裕资金,则可首选逐步缴足出资。
对于公司章程约定的入资期限早于2029年6月30日的,自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期限缴足出资。对于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入资期限等于或晚于2029年6月30日的,则可分批次在2029年6月30日前缴足。
这其中要注意:(1)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2)应当将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3)出资后不可抽逃。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债权、股权等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债权、股权出资之前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已有涉及,也即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又分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
实务中货币出资占比较多,非货币出资占比较小,章程约定了出资方式,能否之后更换出资方式,比如从货币出资转为非货币出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支持可互换。如
(2015)
民二终字第24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川公司应向天川华某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实物和现金出资,均应变更为现金出资,该变更有利于天川华某公司清算程序的进行,且也不会因此加重天川公司的出资负担。
对于存量公司股东,有可能存在虽然章程规定货币出资,但是股东一时无法拿出现金,但有其他非货币资产,此时可以考虑更换出资方式为非货币出资。股东变更出资方式须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否则无法达到变更出资方式的目的。至于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是存在争议的。妥善起见,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最好,但笔者认为只要不实质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可。
这其中,变更股东出资方式后是否对公司清偿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是是否会出现遗留问题的重要因素。常见于以知识产权等不好确定实际价值的非货币出资来替换货币出资,有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仍按货币方式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风险,如
(2021)
苏02民终464号案件。
新《公司法》出台后,相信接下来会迎来一波减资潮,一般减资步骤如下: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包括减资数额、减资股东、减资对价或作价的方法、支付方式、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等。
(3)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
(同比例减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定向减资:则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
(减资对价或作价的方法、支付方式等)
、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4)签订减资协议。注意减资对价不能高于公司净资产,公司进行实质性减资之前应先弥补公司亏损、补足公积金后剩余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减资款,否则有可能被认定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无效。
(6)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变更登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