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1.根据优惠政策适用主体扩围要求,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表单中的数据项“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修改为“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3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
2.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中增加了“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数据项。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表头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减征比例”“减征额”4个数据项,并相应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2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
二是优化表单设计,减轻填报负担。纳税人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公告》明确,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一)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
。在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上,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调整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优化了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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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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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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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建筑服务
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
销售不动产
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
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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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
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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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a至13c行
“预征率 %”栏次的填报口径
。相关行次填表说明中,一是将“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
调整为“第13a至13c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
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
”;二是将“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调整为
“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
1
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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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3a 至13c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 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 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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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
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
,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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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3a至13c 行第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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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3a
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
;第13b至
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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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删除了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的表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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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
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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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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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编号”:由
异地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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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编号”:由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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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异地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 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
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 列“扣除金额”:填写
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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