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们接下来谈谈法。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那么我就想问:如何正确处理冲突?
从小到大我们都这么被教育,第一时间要避开危险然后报警,在过程中充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可当我报警后,警察来了说了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之后扬长而去。你说这个冲突如何处理?用爱感化高利贷黑社会?
网上群情激昂的背后,并不完全是大众对于欢遭遇的同情。
在“发微博比报警管用”的今天。太多的人对公权力表现出一致的不信任,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千千万万的人都可能变成于欢。
不管将来事实如何的反转。我认为,一旦警方已经到达现场,他未能解除非法拘禁,未能震慑高利贷黑社会,更没能阻止歹徒对受害者的羞辱,以及于欢的刺杀行为。这样的话,警方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法院对不认定正当防卫的解释就有问题,在派出所已经出警,侮辱都可以继续,被告都可以杀人,那么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哪里小了?
此外按《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反击的时候,在防卫限度上可以放宽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导黎宏解释道:
这些严重的暴力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危急,而防卫人通常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受不法侵害的。他们心理上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要求行为人即时采用适宜的手段进行防卫,明显是过于苛刻。
显然,法院对于欢的判决不匹配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正当防卫的规定本来具有源于人的自我防卫、自我保护本能的一面,这符合人类的心理特征。
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行为人可能由于强烈的外界刺激而陷入无意识状态,本能地对加害行为进行反击,这种行为不一定是冷静而理性的。
但客观上只要是面对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反击行为,就是其自我保护本能的体现。
因此犯罪者没有持有工具,并不能否定于欢正当防卫的性质。
当然,网友们对法官义愤填膺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法官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他们有出入。而是一个有杀人前科的罪犯为何会逍遥法外,一个路人皆知的违法高利贷组织为何能横行乡里,于欢的重判到底有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
有网友说:对于于欢而言,无期徒刑是一种福分,因为在他做了这样的事后,也许只有监狱才是最安全的地方了。
这句话让我彻夜难眠,更让我决定抛下一切撰写此文,因为法律本身容不得玷污。
我明白,人心要是倒了,是很难再扶起来的。但有一件事我相信,网友们对这件事的关注,将会从此让于欢一样悲剧的人少点。
如果有一天我面对侵略者,因为我深爱着我的中华母亲,我上阵杀敌也会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吗?
原谅我对被杀者毫无同情,因为聊城黑社会的生殖器,就摆在所有人的脸上,它羞辱的不是苏银霞和她的儿子,而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和这国人民的血性和良知!
※作者简介:
作者:剑圣喵大师,简书签约作者,高校应用心理学教师,省心理指导委员会理事,青年学术带头人,省高校教师心理技能大赛第一名。公众号:剑圣喵大师(ID:swordpain)愿得我心如明月,独映寒夜迷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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