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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约法十六章 检测机构严重违反将通报吊销资质

质量与认证  · 公众号  ·  · 2017-03-28 16:49

正文

为规范第三方即社会从事环境检测业务机构行为,日前《浙江省环境监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发布。该“公约”共十六条,强调了规范环境监测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推进浙江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前,浙江省社会从事环境检测业务机构有160多家,大部分都为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共有6000多人。虽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参与环境监测的积极性很高,达到了“量”的要求。但是各检测机构综合素质良莠不齐,监测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均存在较大差距,部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之间存在恶性竞争、无视市场规则、采取超低价格竞标等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该协会起草《浙江省环境监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并在日前召开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会员大会上通过。要求各会员单位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地位,确保检测过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影响,并对检测报告、评价分析报告等内容、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在杜绝违规经营上,该“公约”严禁会员单位超出资质认证认可范围开展经营;严禁向无资质或资质与检测业务不符的机构和个人分包或转包检测业务;严禁以挂靠、合作、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变相出卖、出租、转借检测资质证书;严禁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程序开展监测业务(包括样品采集、保存、检测、评价等);严禁接受委托方的非法违规要求,不得以任何原因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严禁以明显低价报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等。


在监督上,会员单位每年1月底前,要向该协会报告上一年度公约执行情况。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单位,经我会该协会查证属实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行业签约成员同意,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告诫,责成限期改正;协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协会网站公开批评;通报省质监、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通报资质管理部门,建议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


同时,要求及时保养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可靠,确保检验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各会员单位要加强合作交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浙江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倡导环境监测企事业单位诚信经营,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进浙江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5〕523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在浙江省内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行维护业务的机构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维护国家、行业的整体利益,自觉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31880-2015),主动建立诚信服务体系,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共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  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公约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机构。


第二章  自律条约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执行环境监测及监测设施运维规范,积极履行自律义务,并主动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协会的行业检查。


第五条 严格按照计量认证及其它资质核准的业务范围、项目参数、有效期等各项限定开展业务。


第六条  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环境监测和设施运维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采购、安装、使用、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及时保养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可靠,确保检验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地位,确保检测过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影响,并对检测报告、评价分析报告等内容、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九条 坚持行业准则,杜绝违规经营。

(一)严禁超出资质认证认可范围开展经营;

(二)严禁向无资质或资质与检测业务不符的机构和个人分包或转包检测业务;

(三)严禁以挂靠、合作、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变相出卖、出租、转借检测资质证书;

(四)严禁以行贿或者索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五)严禁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程序开展监测业务(包括样品采集、保存、检测、评价等);

(六)严禁接受委托方的非法违规要求,不得以任何原因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七)严禁以明显低价报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八)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影响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检测机构的选择。


第十条  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从内部制度和管理机制入手,加强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保证诚信的职业操守能够落在实处、规范到人。本机构的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其它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加强对本机构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确保检测人员具备开展相应监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和行业检查活动,相互监督,共同预防、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参加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与开发,不断积累经验,加强合作交流,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应当每年1月底前向协会报告上一年度公约执行情况,通过本机构网站或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健全公约履行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签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协会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协会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应当采用实名,并对所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公约的机构,经协会查证属实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行业签约成员同意,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告诫,责成限期改正。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通过协会网站公开批评。

(四)通报省质监、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

(五)通报资质管理部门,建议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

(六)属于协会成员单位的,取消协会会员、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并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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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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