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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婚变,资深家事律师教你涨姿势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8-15 00:01

正文

王宝强深夜的一纸声明,引起巨大的舆论轰动。网上多篇文章从法律或心理、情感的角度对王宝强的婚变做了分析。本文无意八卦艺人的婚恋,只想以此为由,从四大方面,普及一下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离婚的途径及利弊

 

王宝强已将妻子出轨的丑闻昭告天下,妻子也称他疯狗咬人,且伤天害理,看这个架势,婚是非离不可了。


离婚只有两个途径,要么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离婚),要么去法院诉讼。


协议离婚有两大非常明显的好处
: 第一、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第二、双方不至于撕破脸皮。相应地,诉讼离婚的成本非常高,当事人要支付的费用有诉讼费(受理费和保全费等)、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等,而且在法院人少案多、司法效率低的现实情况下,案子拖一两年也是很正常的(且评估鉴定等时间是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的)。双方对薄公堂,不仅反目成仇,还要忍受长期的身心煎熬。


所以我总是劝那些已经下定决心离婚的当事人尽量协商,哪怕是做适当的让步。为了自己的尽快解脱,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我们可以观察到,大部分的明星名人都是通过协议离婚的。除了上述与普通人共同的考虑外,明星名人更在意的是维护隐私和形象,不希望弄得沸沸扬扬,影响自己的发展前途和商业价值。

 

二、关于一方出轨的法律后果


王宝强是一线明星,他的这个声明在微信微博时代,迅速传遍世界上每一个角落,影响之大是无法估量。

 

若一方对外公开称配偶和第三人出轨,却并不存在出轨事实,则严重侵犯了配偶和第三人的名誉权。第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中国尚未建立夫妻之间的婚内过错赔偿制度,而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法定情形又不包括这种),包括金钱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若能证明一方是故意捏造事实(并非是误会),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诽谤罪:

 

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若一方出轨是事实(在诉讼当中,对方举出充分的证据),那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法律上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判决离婚。注意此处是“通常”,也不排除法院认为婚姻还可以挽回,给双方一个机会。

(二)原则上不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很多人都有误解,以为一方有过错,就必然少分财产。其实按照中国的婚姻法,只有一种情形即一方在离婚期间隐瞒转移财产是当事人可以主张倾斜分割财产,具体倾斜多少也没有成文的规定。其他的情形只能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比如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扶养子女方、生活困难方等。

 

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三)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具体标准也没有成文的规定,各地因经济水平的差异,较为悬殊,广州这样的一线城市,近年来支持的金额通常也不过区区数万元。这对普通人都没有太多震慑力或补偿作用,更何况对身家动辄千万上亿的明星名人呢?

(四)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均不能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相当于法律上的债务抵销。马蓉称王宝强也有过错,若她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则双方在这一点上可谓打了个平手。其实我对这个法条一直都非常地不赞同,双方过错的具体情形、持续的时间、造成的损害,都可能不相同,怎么能简单地一笔勾销呢?婚姻关系是包含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且以人身关系为基础才建立了财产关系,怎么能简单粗暴地直接套用合同法上的债务抵销呢?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出轨对抚养权的归属没有本质影响。若双方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律上会综合考量比较双方各方面的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感情上的是非对错说不清道不明,而且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没有任何法条说出轨会导致丧失孩子的抚养权或者对争取抚养权有影响。可能的影响是法官认为出轨方道德败坏,对其印象不好。但是法官还是必须以对孩子成长有利为判断的唯一标准。

                                                  

三、关于孩子是否亲生的问题


有不少人已经开始为王宝强担心,一儿一女是否为他的亲生骨肉。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一些案例,男方在亲子鉴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法院判决女方向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以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针对亲子鉴定的问题专门做了规定: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打个比方,如果王宝强向法庭提交了关于马蓉出轨的证据,又申请做亲子鉴定,法官认为该证据有相当的证明力,则可以批准做鉴定。如果马蓉不同意不配合或者孩子不愿意(如果孩子不愿意,法院是不能强迫进行的),又无法提供孩子是王宝强亲生骨肉的充分证据,则推定王宝强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四、关于公司股权的问题


这点大家已经分析得很多了。我看到有种观点认为,马蓉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所以她会被扫地出门。但这并不必然。


在婚姻法上,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即使在一方名下,但只要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就有权要求分割。


马蓉放弃的是公司的股东权(股东权包含很多内容,以分红权、表决权和知情权为核心),但这与她是否放弃了王宝强名下的公司股权的财产权益是两码事。除非马蓉表示放弃(比如签订了书面的协议,或者书明的单方声明,或者在诉讼当中明确表示放弃),否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马蓉都有权要求分割。

 

结束语:关于王宝强婚变,暂时而言,公开的、被证实的信息还不多,本文只是在假设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仅供讨论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