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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无力还是惯例使然?5问THC

中国航务周刊  · 公众号  · 航运  · 2017-04-1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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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19家国际班轮公司调降THC收费,货主却明确应取消单独收取THC。一场历时15年的THC收费纷争,在今年三月再次成为焦点。法理和惯例上的矛盾将推动THC走向何方?



4月1日,中远海运集运、马士基航运、地中海 航运等11家班轮公司已相继开始执行调降后的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以下简称THC)收费标准,成为今年第一批宣布调降这一费用的班轮公司。4月24日,包括东方海外、阳明海运、万海航运等7家班轮公司也将执行调降后的THC收费标准。此外,汉堡南美也宣布将在4月30日执行调降后的THC收费标准。至此,今年3-4月,已累计共19家班轮公司宣布降低THC收费。据测算,每年可减轻我国进出口企业负担约46亿元人民币。


不过,在中国货主看来,班轮公司单独收取THC的费用本不合理。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副会长蔡家祥就明确提出:“THC是非法收费项目,应该取缔,而不该只是降费。”船东方面则认为这是普遍现象,是行业惯例。究竟谁在理?



一问

THC如何出现?


THC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衍生产物。集装箱运输兴起初期,延续了件杂货运输业的做法,向港口经营人支付的THC等成本支出,是在海运费中一并加以收取的。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欧洲托运人理事会(ESC)要求班轮公司将运费和THC分开收取,最终形成了著名的“80/20规则”,即码头公司收取的集装箱从堆场至船边(或者从船边到堆场)的作业费及相关费用,船货双方分别按20%、80%的比例承担,具体又分成若干细目,例如,欧洲与日本国家船东协会理事会(CENSA)在1989年8月2日公布的THC表格上,就有26项之多。


我国关于THC的收取问题,也要追溯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1980年,交通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当时的规章可视为法律)的形式,在《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暂行办法》中将THC纳入了“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九十年代初,香港港是全球最大的贸易港,于是全球大型班轮公司开始在香港单独收取THC,随后,逐步在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等地推行,THC单独收取逐渐成为惯例。


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部分国际班轮公司也要求中国遵守THC收取惯例,2002年1月15日,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远东班轮公会(FEFC)等航运公会和班轮公司联合发布公告,在中国范围内以同一时间、统一价格标准向我国离岸价出口交易(FOB)出口商单独收取THC。自此,THC在中国大陆成为一项单列的固定费用。



二问

THC该不该单独收取?


THC就本质来说是码头服务产生的费用,但这项费用是否应该单独收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法理和惯例之间的矛盾。


在法理上,THC属于广义范畴上运费的一部分。蔡家祥表示,从20世纪70年代集装箱运输方式推广以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CY-CY(从场站到场站)价格条款惯例就成为船货双方的标准交易条款。根据该条款,集装箱到达场站后,班轮公司负责集装箱从出发地场站到码头前沿及装船、海运、卸船、码头到目的地场站的全程运输,产生的费用即运费,其中包括THC。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996年制定运价报备办法时,也承认THC是运价的组成部分。蔡家祥提出:“近年来,随着班轮公司在我国航运市场份额的增大,为了攫取利润,把包含在运费中的THC单独拿出来,向FOB出口商收费,这是违法违规的,应该直接取缔。”


但在惯例上,THC又有单独收取的必要性。货物从场站到船边的运输由码头公司实施,实践中,码头公司并不与FOB出口商建立合同关系,而是与班轮公司订立合同并收取作业费。一位国内航运企业高层人士就表示:“货主提出的THC属于运费的说法,在法律层面上是对的。但在实践中,码头公司确实为货主提供了搬运、装卸等服务,码头公司向班轮公司收取了THC,班轮公司向货主再收回THC也是正常的。在全球航运市场中,历来采取的都是运费和THC同时收取的模式,在班轮公司的运费成本核算中也并未将此费用列入,想取消并不现实。”


交通运输部相关人士也认同上述说法,FOB明确从起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等由买方承担,但货物在起运港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并无明确规定。“当前,航运企业拟定的运费服务范围多指从岸边到目的地,不包括从场站到岸边的往返服务过程。除非在FOB合同条款中明确,在起运港产生的费用属于运费范畴,即明确THC是否包含在运费中。”他表示。



三问

THC定价是否合理?


假定按照目前行业的通行做法,向货主单独收取THC,那么现有的定价机制又是否合理呢?


“THC的收费标准,在码头公司与班轮公司签订的商业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各个班轮公司的收费标准并不相同,这项收费属于商业秘密,不会对外公布。”一位航运企业 负责人这样表示。显然,THC的收费标准并不透明,这就有了很大的运作空间。


当前,班轮公司已陷入低价竞争的漩涡,运费低于成本的情况持续发生,甚至部分航线出现零运价和负运价,以附加费性质单独收取的THC,可以补足部分运输成本。航运业长期低迷,班轮公司依靠低运价承揽货源,再通过收取附加费弥补收入的动机更加强烈,也造成了海运费一路下滑,THC等附加费却逆势上扬且只升不降的现象。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计,有超过半数的航线运费低于附加费,价格结构扭曲严重,严重损害我国班轮公司和货主的权益。


主管部门促成此次19家班轮公司平均每标箱降费120元人民币,也是在为货主谋求利益。那么,调降的标准又是基于什么呢?


蔡家祥表示,最初的THC收费,是由班轮航线组织发布价格公告,确定收费标准。但因世界各地货主的坚决抵制,公告逐渐减少,转由班轮公司自行制定、执行,并延续至今。今年调降的幅度,主要是参考码头公司与班轮公司签订的协议价格,同时依据班轮公司报备给交通运输部的价格而定。


上述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THC是班轮公司替码头公司向货主代收的,对于费用下调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THC应根据作业成本来制定,保持合理利润,制定过高应该下调;二是班轮公司即为代收费用就不应再加价收取。


北京灏礼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沐昕从法律层面分析认为,班轮运费具有垄断性,属于中国《反垄断法》界定的专营专卖行业,现在班轮公司利用其在班轮航线上的垄断地位,向我国货主收取远远超出码头公司收费额度几倍的行为,突破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束缚,不仅违反中国法律,而且严重侵犯了中国货主的合法权益。



四问

如何调整THC定价?


事实上,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几乎每年都会开展执法调查,主要针对班轮公司运价备案及THC等附加费收取方面。发现运价未备案的,或者实际运价与备案运价不一致的问题,将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交通运输部今年2月份公布,在2016年8月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有14家班轮公司未报备运价或未按报备运价执行,共罚款239万元人民币。


然而,以执法检查和罚款的方式遏制乱收费,效果并不理想。有业内人士透露,深圳地区货代接到班轮公司通知,THC未降反而上涨。也有班轮公司通知THC调整的同时,调涨了海运费。


那么,货主是否可以拒绝缴纳THC?蔡家祥解释说,THC收费是强征,但在出口贸易过程中,FOB出口商需要拿到班轮公司开具的提单,否则银行就不给结汇,会造成贸易合同的流失,最终损失的是中国出口商的利益。同时,蔡家祥透露,根据联合国相关规定,THC的征收价格,需要与FOB出口商协商决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协商机制形同虚设,演变成了告知,造成间接容许班轮公司加重对货主的剥削。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华也持相同观点:“我国85%以上的货主是中小货主,为避免贸易合同损失,对各种海运附加费用和条款只能被动接受。”


不过另一方面,班轮公司相关从业人员也调侃说:“在航运市场不景气的当下,大家都是亏着做航运,如果再不收取THC,就只能喝西北风了。”



五问

THC何去何从?


船货双方争执了15年,THC收费方式仍悬而未决,最终会取消还是合法化?


蔡家祥建议,可以采用斯里兰卡的做法,由国家制定收费标准,实行集装箱运费一口价,禁止在运费之外收取不合理的附加费,船货协商的项目限定为CY-CY价格条款惯例运价和临时性附加费(如燃油、港口拥挤、战争等)。


上述交通运输部相关人士则认为,码头公司提供了集装箱装卸作业等服务,通过班轮公司向FOB出口商收取THC,没有取消的依据,未来管理引导的重点在于透明化。他表示:“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相关部委对码头公司的THC费用的成本和收费标准进行核查,公布成本,使费用透明化。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费用时,允许有一定的上浮空间,但不能超出合理范围,以使这一费用更为合理,也促进运价的合理回归。”


对我国而言,即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当前班轮公司普遍亏损,而货主的利润空间微弱,船货双方的利益必须同时考量。要想解决THC纷争,关键在于监管层考虑改变交易规则,促成法律法规出台,并加以监管,保证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


有学者抱怨《国际海运条例》立法位阶较低,《反垄断法》又过于粗糙。王沐昕对此建议,可由国家主管机关牵头,组织有船、货双方,和法律专家参加的调查小组,对港口和船东进行收费标准、合同文书、财务账目和报备情况等进行细致的调查,最后由法律专家根据相关证据做出符合中国法律和国情的判断。


记者手记

虽调降THC每年可减轻我国进出口企业负担约46亿元人民币,但根据调查数据,货主每年有将近1400亿元人民币的THC支出。THC像一把利剑,倒逼着我国法律和监管的软肋。动之,是痛;不动,可能隐藏着更大的痛。


反映民意、保护民利的制度受人追捧,解决THC纷争不能仅是停留在班轮公司调降收费标准上,更应体现在法律的健全、价格的透明和监管的到位。货主和船公司,本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也该共存共荣。



声明

本文刊载于《中国航务周刊》第1206期。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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