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6次上诉,索赔额从10万提高至143万,这起医疗纠纷咋回事?
作者 | Alice
来源 |"医学界"微信号
案例来源 | 裁判文书网
一次简单的骨折复位手术,患者因不满院方的治疗效果,从2000年至2008年8年期间,6次上诉,索赔金额一再抬高,从10万增至26万,又增至143万,而根据院方的说法,小刘的医疗费仅数千元!法院终审判决,院方不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因拔管时无菌观念不强增加病人痛苦以及护理病历抄袭的过错责任,需赔偿患者10万元。
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梗概
1997年7月19日,小刘因摔伤大腿被送往某中医院治疗,经检查,小刘被诊断为右股骨中段斜行骨折。
8月6日复查,院方发现小刘两骨折断处发生位移,对线对位不良,7日遂实行重新固定手术,术后安置引流管一根。8月9日院方因拔管时受阻,在局部麻醉下拆除三针缝线将引流管拔出,之后两次复查显示小刘恢复良好。
9月15日,小刘在院方强行要求下出院,但小刘家属认为没有治愈,小刘出院后不能行走,遂起诉医院。
2000年8月,小刘向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车旅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0万余元,在一审庭审中,小刘要求将赔偿增加至26万元。
根据三级医鉴会鉴定结果:本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患者故肢体畸形、功能障碍是患“成骨不全”(即脆骨病)所致,属骨关节发育障碍性疾病,并非中医院治疗所引起,芝山区人民法院结合鉴定结果,综合考虑院方在小刘的诊疗护理中存在问题:未及时发现骨折移位,延长了手术复位时间;在给患者拔引流管时,无菌观念不强。故判决,中医院赔偿小刘6000元。
小刘不服一审判决,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4月,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小刘不服二审判决,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护理病历存在大量抄袭之处,给患者造成了一定财产和精神损害,判决中医院赔偿小刘16000元。
小刘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5年10月通知驳回了小刘的再审申请。
小刘继续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提出143万赔款要求,法院认为除护理病历抄袭,院方未及时发现患者骨折愈合处错位,重新实施固定手术给患者造成精神和身体的一定损害,判决中医院赔偿小刘10万元。
小刘不服再审判决,继续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中医院承担其人身损害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43万元。
中医院答辩称,小刘就医前的情况基本符合“成骨不全”特征,染色体正常也不能排除该病。而且,小刘隐瞒其患病毒感染性脊髓病变的病史,当时该病并未治愈,也有可能导致肢体畸形等不良后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医院不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仅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即中医院承认的一是拔引流管时无菌观念不强,增加了病人的痛苦;二是护理病历有抄袭内容,判决中医院赔偿小刘10万元,已经充分保护了小刘的权益,驳回小刘的申诉请求。
案情分析
诉讼期间,索赔金额一再追加,符合法律规定吗?
小刘连续6次起诉中医院,在申诉中增加诉请,提高赔偿款金额的案例,其实并不多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丽华律师对此分析表示:“不管几次提高诉讼请求,都以一审最终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准,后来申诉中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医疗事故责任和过错责任由啥不同?
朱丽华律师告诉《医学界》:“现在各地做过错鉴定的比较普遍,事故鉴定前置的地区也很少,而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由不同的主体做出的。”
通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行政鉴定的性质,其结论除了处理医疗事故赔偿外,还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的,此外,它还包括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患者损害的严重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伤残等级。
哪些行为算给患者造成痛苦,需要赔偿?
“给病人增加痛苦并没有准确的法律含义,没有对应的法律概念。”朱丽华律师告诉《医学界》,“一般情况下,都是基于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了感染,伤残,甚至死亡,增加了正常医疗所发生的以外的,物质付出和精神痛苦的,应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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