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讲座25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交投分析。第一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专题研究。第二部分:115家交投平台深度分析、挖掘。
本期主要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各地交投。
一般来说,地方融资平台包括交投,都是替地方政府从事建设、施工、运营等民生、公益项目的,同时也具备融资功能。
文章从它们的产生、
发展、和
融资
角度做一分析。
圈友项目汇总:
1、有资金找一二线城市的物业楼并购,要求一手项目。
发布时间:2020.1
本公众号主要探讨ABS、项目投融资等金融市场业务(也有房地产、政府平台项目的实操讲座),欢迎大家关注、转发公众号内容,业务合作请联系小编。
第一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专题研究
【正文】
在经过四年多的地方政府债务整顿之后,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需要轻装上阵、担起稳增长的战略职能。应该说目前超过11000家的融资平台公司呈现良莠不齐的明显特征,未来需要在严厉整顿的同时,给予分类管理和支持,在此期间AMC、AIC、国开行、地方政府等主体将会承担起帮助优质平台公司轻装上阵的职责,即要么帮助平台公司置换债务(低息置换或期限转换)、要么充实项目资本引入各路资金、要么将债务进行折价转让或证券化流转。
一、最新动态:地方政府融资债务风险正处于全方位化解过程中
(一)监管部门允许
AMC
帮助处置平台不良债务
这实际上不是新鲜事,因为今年较早时国开行已经通过低息贷款置换的方式帮助镇江等地区化解部分到期债务风险,同时重庆地区的两大地方AMC也在帮助重庆农商行以及重庆地区的融资平台化解不良债权。考虑到AMC的职责本就是收购不良资产或其它债权,因此通过AMC或者说AMC主动去帮助地方政府化解债务是题中之义。
不过,目前监管部门允许融资平台公司的债权人(主要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将到期债务转让给AMC(预计为折价转让),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平台的债权将直接由AMC承接,相当于将平台公司背负的债务进行剥离,最终受损方不一定是平台公司,反而更有可能是金融机构等债权人。
(二)贵州省明确提出加大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入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贵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继今年一系列信誉事件之后再一次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贵州省推上风口浪尖,征求意见稿有以下几个相关要点值得关注:
1、债务限额内适当增加政府债务规模和中长期政府债务比例,降低短期债务比例。
2、
加大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入
,积极探索政府费用性支出转换成资本性支出。
3、推动政府、信用评级较高的国有企业共同出资等形式再组建一家AA+级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
4、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为龙头,建立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体系。
5、力争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同时支持贵州银行、贵阳银行、贵州省农信社等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各类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认购力度。
6、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对建成的环境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权开展资产证券化。
二、基本内涵:什么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一)三种定义(
2010
年
19
号文、
2010
年的
412
号文和
2013
年的
10
号文)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主要有三种,分别为2010年的19号文、2010年的412号文和2013年的10号文,但殊途同归,均指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独立法人实体。
1、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2010年7月30日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0)412号
)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和范围进一步给予了明确,412号文指出:
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即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具体范围
主要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3、2013年4月19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直接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定义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
连带还款责任
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三种分类方式
1、债务分类:
公益性项目、非公益性项目及偿债资金来源
2010年的19号文根据贷款投向和偿债资金来源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划分,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从下面的分类可以看出,对于还款来源的70%依靠自身的融资平台公司,政策是给予鼓励的,特别是补充资本方面(比如最近的项目资本金)。
2、风险分类:
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四类
2013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根据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等四类。当然这一分类方式是动态调整的,相当于对融资平台进行动态评级。具体如下:
3、退出分类:
“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
这种分类方式仍然是10号文所提,即将融资平台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两大类。其中,
“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其中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继续实施管理。
三、现状分析:目前
11567
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分析
目前我国共有11567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遍布省级、地市级、县级甚至以下,不得不承认的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的繁多和分散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中违约的风险,但整个大环境难以有为的情况下,风险的传递必然具有共性。
(一)层级分布:
20%
为省级信用、
60%
为地市级信用、
20%
为县级信用
1、对其中的11002家进行归类汇总后,发现仅有2264家属于省级信用(包括省会、单列市级别),占比不到1/5。而有6175家为地市级信用,占比约为56%左右,另有超过20%为县级信用。
2、浙江省以拥有1490家地方融资平台的数量而高居各省之首,排在第二位的四川省仅有780家,排在第三位和第四位的江苏省和广东省分别有750家和710家。
(二)风险分布:
9000
余家风险全覆盖、
649
家为风险基本覆盖、
282
家风险半覆盖、
1628
家风险无覆盖
按照10号文对全部融资平台公司进行风险分类,整体上看目前11000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中,有9004家为风险全覆盖、649家为风险基本覆盖、282家风险半覆盖和1628家为风险无覆盖。
四、发展历史: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家史
谈及我国的地方融资平台,要追溯很久。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家史与我国20多年来的经济发展情况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甚至可以说地方融资平台生存环境的周期性变化恰恰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真实写照。事实上每一次临近或处于危机中时,均需要地方政府挺身而出,更需要地方融资平台充当主力,每当危机来临时充当“必承其重”角色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做出自己本份的同时,无疑也会成为风险的蓄水池。
(一)
1994
年为地方融资平台的诞生埋下了伏笔
20世纪90年代,由于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预算收入中的比例较低(不足1/4),导致中央财政吃紧的情况较为严重,无法支撑中央布局重大经济战略,因此1994年国务院提出分税制等财政金融体系改革,实现“财权上移、事权不变”的目标。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由之前的财政盈余状态慢慢陷入财政困境。
恰恰也是1994年,《预算法》颁布实施,明确提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不能通过发行债券方法进行融资
”。同时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 年 2 号)进一步明确提出“借款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尝试通过各种方式寻求融资,这也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生的最初背景。
(二)亚洲金融危机为地方融资平台的角色提升奠定了基础
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中国最为开放的南方最先受到冲击,并逐渐蔓延至全国,虽然整体上看影响不大,但由于当时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表面上并不严重的冲击却造成了诸多实际问题,地方政府在这种背景下承担基础建设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但受限于1994年的《预算法》、1995年的《担保法》和1996年的《贷款通则》,无法举债融资。那么如何解决地方政府的融资问题成为当时的一个难题。
(三)国开行开顺势创了“地方融资平台、打捆贷款、先贷款后开发”三种
业务
上世纪末在内外交困的背景下,商业银行自身也面临贷款投向的纠结问题,基于此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大行以及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建议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式的方式,来承接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并可变相实现地方政府融资的目的,亦可规避《预算法》、《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约束。
于是各地方政府纷纷设立地方融资平台,并通过土地资产划拨等方式注入资本,同时借助房地产的浪潮提升地方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而此时资产质量问题得以解决的国开行由于可以从债券市场获取低成本资金,便成为拥有天量信贷资源的金主和拯救地方政府的救世主,并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模式中起到决定性作用。1998年8月,时任国开行行长陈元与安徽省长回良玉签署国开行与安徽省投融服务合作协议,在随后国家开发银行和芜湖市政府的合作中,形成了所谓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模式、打捆贷款模式以及先贷款后开发模式,并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后续各类业务模式的鼻祖。
1、当时国开行建议芜湖市政府成立一家企业,即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然后芜湖市政府向芜湖建投注入大量诸如土地储备、高速公路等优质资产,芜湖建投以这些资产作为抵押品,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地方政府无须进行担保。这样一来,贷款的主体为芜湖建投并非政府(可以避开1994年的预算法),而由于芜湖市政府注入了资产,因此无须对这一过程进行担保(可以避开1995年的《担保法》)。
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地方融资平台”模式(即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Vehicle,简称LGFV)。
2、随后的一段时间,芜湖建投将财务质量层次不齐的项目捆绑在一起,进行打包申请贷款,这样便可以弥补财务质量较差项目无法融资的问题,即所谓的“打捆贷款”模式。
3、在以上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国开行还开创了土地收益权抵押品模式,即2002年,芜湖市政府授权芜湖建投“以土地出让收益质押作为主要还款保证”,向国开行申请10.95亿元贷款,即“先贷款后开发”模式。
以上几种模式简称为“芜湖模式”,随后的其它地方政府也纷纷效仿,比如重庆的渝富模式等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模式正式在祖国遍地开花。
(四)
2008
年金融危机促使政策层面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约束明显放松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地方政府的角色再次得到重视,需要承担大量的基建投资和融资任务,于是
地方融资平台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突出
。此时政策层面也给予相应支持,特别是央行联合银监会发布的92号(即2009年3月18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地方财政贴息、完善信贷奖补机制、设立合规的政府融资平台等多种方式,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而同年10月,财政部也发布631号文,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可利用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筹措。
在上述思潮下,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快速增长
,并开始大规模举债,以支持基建投资(其融资方式包括
银行信贷、企业债、项目收益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专项债、政策性银行贷款、专项建设基金、银行信贷、非标、互联网金融、P2P
等等)并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愈发严重。
(五)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隐患促使政策监管从
2010
年开始趋严
基于2008-2010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乱象丛生,以及所引发的一系列潜在风险,监管部门
从2010年开始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管控
,这些文件包括国发19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10号文(《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412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等。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也在不断调整,从代发代还到自发代还,再到自发自还。
(六)
2014
年开始启动对债务甄别工作、整治地方政府债务问题
2013年新一届政府对风险的重视程度超过以前,并酝酿一场战略布局。于是2014年中央政府启动对
地方政府的债务甄别工作
,同年9月国务院发布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将政企债务进行分离切割,并开始在全国范围整治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这期间最重要的思路是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即以显性债务置换隐性债务,大力提倡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以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不过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复。
例如,2014-2015年期间,发改委和财政部相继推出专项债券,2015年开始我国也正式启动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工作。截止目前,专项债券与置换债券规模分别已经达到9.60万亿元和15万亿元。但2015年新《预算法》明确地方政府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债是唯一合法的政府融资渠道后,地方政府开始利用PPP或基金等方式,变相举债,各种除地方政府债之外的隐性举措方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如
出具承诺函、融资租赁、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等等),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行为再次进入高潮。
(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债务相关政策开始出现明显放松的迹象
2017年,供给侧改革背景下,非标融资面临异常严厉的监管,PPP和地方建设基金等开始面临全面清查,导致我国基建投资增速开始大幅下降,从之前的15%以下降至5%以下,过于严厉的监管政策使得地方政府债务面临无法续接的问题,而在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基建支撑的功能再次凸显,而受制于之前金融去杠杆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于是政策开始考虑对之前的一些政策进行调整。国务院和银保监会相继发布101号文和76号文,明确提出金融机构要满足融资平台的合理融资需求,历史进入一个新的循环。
五、制度约束:政策文件:对融资平台的限制条件汇总
(一)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
5
个条件
1、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
2、
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
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
。
4、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
5、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二)对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需满足
7
个前提条件
1、现金流全覆盖。
2、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
3、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
4、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
5、资产负债率低于80%。
6、符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文件有关要求。
7、各银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三)融资平台的贷款投向需满足
6
个条件
特别是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的融资平台,10号文明确贷款投向需满足五个条件,即
1、符合《公路法》的
收费公路
项目。
2、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
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
。
3、符合《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要求,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的
土地储备贷款
。
4、保障性
安居工程
建设项目。
5、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
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
6、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四)对平台实施差异化管理
10号文明确要对融资平台实施差异化管理:
1、新增贷款应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
省级融资平台
、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2、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确保其贷款占本行全部平台贷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贷款清收力度。
(五)对地方政府给予的
5
点限制
一系列政策文件不仅对地方融资平台给予各种限制与规范,还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给予严格监管:
1、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2、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3、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偿债资金来源。
4、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5、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摘自:守门看客
作者:任涛)
第二部分:115家交投平台深度分析、挖掘
在城投平台门类细分的过程中出现,运作模式与城投平台类似
交通投融资平台是指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授权范围内交通基础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任务的平台。作为一种专业化的城投平台,交投平台是随着城投平台发展壮大,在城投平台门类逐渐细分的过程中出现。
90年代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失衡,需要拓宽融资渠道;与此同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赋予了法人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角色定位,于是地方政府成立代表其意志的企业负责项目具体运作,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发展,城投平台应运而生。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需求的增长,城投平台不断发展壮大,并细分出多种门类;交通投资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中十分重要,交投平台作为专业化进行交通投资的主体也随之出现。
当前交投平台是交通投资名义上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依托交投平台,对交投平台提供多方面支持,如地方政府注入资本金、土地及其他资产增厚交投平台资本实力;授予特许经营权、提供财政补贴,减轻交投平台经营、偿债压力。在此基础上,交投平台通过多种渠道如银行信贷、债券、非标等方式进行融资,满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
但交通投资仍然以地方政府为主导核心,除了对交投平台提供支持,地方政府在交通项目发起、决策和监管等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并对具体交通项目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和回购。
具体交通项目的资金来源除了交投平台自身筹措的资金外,地方政府常常会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对于收益无法平衡的公益性项目竣工结算后回购。中央政府同样通过车辆购置税、成品油消费税等中央交通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建设。
近20年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年投资规模翻了6倍,到2018年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33万亿,交通投融资需求旺盛。交通投资在基建投资中占比始终维持在30%以上,为基建投资中最重要门类之一;交通投资年度完成额增速维持在较高水平,2001-2010年同比增速中枢高达20%,2010年以后回落到8%附近。交通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创造了较大规模的融资需求。
在交通投融资平台成立以前,交通行业长期依靠财政预算资金和银行信贷,处于资金渠道不足、融资方式单一的状况,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改革开放初期,交投资金主要依赖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的交通政府性基金,如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此后转变为地方政府主导、银行贷款配合的模式,但最终资金来源仍然是财政资金。交通投融资平台作为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方式,拓宽了投融资渠道,有助于解决交通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
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后,我国出台4万亿刺激政策,交通行业投资规模增速大幅提高,其中铁路建设增幅尤为突出;在刺激政策期间,地方政府大量依靠融资平台从银行获得贷款,交通投融资平台也随之成为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重要力量。
随着城投严监管政策的推进,开正门堵偏门,限额内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严厉问责地方政府违规融资,交投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将趋于弱化,向规范化、市场化转型。新增项目中无收益的政府性项目更多通过代建的模式,优先使用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有收益和现金流,能够覆盖部分支出的项目,更多地采取市场化运行模式,如PPP模式。
自2017年5月以来,交通运输行业的PPP项目投资规模存量稳定在5万亿以上,在PPP项目投资分项中,交通运输行业融资规模长期位于首位。截至2019年11月末,我国的PPP项目总投资额为17.5万亿,其中交通运输投资额为5.4万亿,占比达到31%。
不论是以代建还是PPP模式进行交通投融资建设,交投平台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交投平台在代建项目中作为融资方,在PPP项目中作为政府出资方代表或社会资本方(已退出融资平台名单),对交通投资项目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交投平台长期以来承担了较多的地方政府投融资职能,已经积累了较大规模的债务。在防患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过程中,交投平台作为债务直接承担者,也将扮演重要角色。
交投平台相对于城投平台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交通运输行业的特殊性。交通投资正外部效应强,对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性高,有助于促进地方税收增长和土地增值,受到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交通投资持续得到中央、地方财政支持,部分交投项目自身一定现金流,有利于向市场融资;交通项目建设期、成本回收期长,依赖交投平台统筹安排,交投平台的公益性较强;交投平台在隐性债务置换中可能有一定优势,隐性债务置换有助于缓解流动性风险,改善债务结构,可能带来投资机会。
交通投资正外部效应强,能直接促进经济增长,对地方财政实力贡献度高,交投平台的对地方政府重要性也较高。交通设施建成后能够有效增加区域之间人、物、信息的流动,降低工业生产、居民消费成本,促进产业集聚,增进经济繁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交通运输业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8我国GDP、铁路里程、公路里程分别为1980年的44倍、2.5倍、5.5倍。
“要想富,先修路”,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基建投资,交通投资对税收增长和土地增值的贡献更大,对于地方财政实力的贡献更高,是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交投平台作为交通投资的重要载体,对于地方政府的重要性也较高。
社会资本具有天然逐利的特性,而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量大,社会资本难以大范围在全国各地投资。因此,为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政府大力扶持交通建设。国家对交通投资建设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将交投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行支持。
以中央政府为例,中央政府持续将部分
车辆购置税、成品油消费税
等用于补贴交通运输建设。2010年以来车辆购置税对交通运输行业的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达到90%以上,且主要用于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我国进行了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上调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部分用于支持非收费公路养护。
包括车辆购置税、成品油消费税,2010年以来,全国财政支出中用于交通行业的支出(其中大部分由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稳定在35%左右,中央财政资金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一定支撑作用。
地方政府则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对农村公路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收费公路等)等对交投项目进行支持,其中无收益的公益性交通项目,基本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交投项目的支出,一方面切实分散了交投项目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起到了政府背书的作用,降低了交投项目的合规风险和获取外部融资的难度。
部分交通项目有现金流,便利融资,但仍需交投平台统筹
部分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是收费公路)具备使用者付费的特征,使得自身具有一定现金流,在融资时有一定优势。2010年以来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持续增长,对收费公路支出有一定覆盖能力;尽管如此,多数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也不足以覆盖支出,仍然存在较大规模的收支缺口,依赖再融资和财政资金支持,资金匹配过程中需要交投平台统筹管理。
收费公路作为现金流较好的交通项目也难以实现资金平衡,即使平衡,资金回收期也较长;公益性交通项目资金平衡的难度则更大。在交通项目较长的回收期中,交投平台作为统筹安排主体,在地方政府持续多方面支持下协调投融资、偿债事项,体现出较强的公益性。
交投平台在隐性债务置换中可能有一定优势
隐性债务置换、隐性债务化解是2020年城投债投资的重要主题,而交投平台在隐性债务置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优势,带来信用资质下沉机会。
隐性债务置换中存在一系列要求,如要求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对应资产明确;置换过程中按照项目一一对应到期债务实施。交投平台开展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在隐性债务置换和化解中具备一定优势。
交通投资受到中央、地方财政支持,回款有一定保障;部分交通项目拿到中央专项基金补助,合规风险较小;交通基础设施中收费公路桥梁等具有付费机制,有一定收入和现金流,化解难度相对较小;交通投融资建设常常通过项目公司开展,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对应资产较为明确。
目前已经有部分交投平台隐性债务置换、融资再安排落地,有助于交投平台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债务成本、缓释债务风险。随着隐性债务置换工作推进,交投平台可能还将持续受益,进一步增加交投平台安全性。
存量债券情况:
偿债压力尚可,信用利差表现好于城投
我们定义的交投平台是指主要业务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平台,未包括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因为高速运营主体市场化程度较高,与交投平台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上述定义交投平台一共115个,主要投资方向为道路投资和铁路投资,其中33个为省级平台,82个为省级以下地区平台(以下简称地区级交投)。截至2020年1月5日,存续债券775只,债券余额7777.60亿元。省级平台资产规模较大,评级普遍为AAA评级,受省级平台数量较多影响,交投平台评级主要分布在中高等级,AAA、AA+平台数量合计占比达到55%。
私募债具有发行成本较高、信息披露较少的特点,存量债券中私募债占比较高可能反映发行主体公开市场融资能力较弱。
当前城投非标逾期风险存在向债券市场蔓延的趋势,私募债首当其冲,因此有必要关注私募债发行规模和占比
。
交投平台存量债券结构中,私募债占比为26.1%,总体不高,但部分交投平台私募债占比较高,主要是地区级交投,除安徽铁投、晋能交投私募债占比分别达到71%、54%,省级交投平台私募债占比均低于40%。而吉林市铁投、泰州交投、常州交产、淮安交控等地区交投平台私募债占比高于70%,且私募债余额大于70亿元。上述私募债占比高、规模大的交投平台,需关注其公开市场融资能力和信息不对称风险。
交投平台债券到期偿付压力尚可,偿债高峰主要集中在未来3年,但到期规模相对均匀。若不考虑回售,交投平台债券到期偿付压力分布在未来5年内;在考虑含权债回售的情况下,到期偿付压力将向未来3年集中,到期规模前置;尽管如此,由于未来3年到期规模较为均匀,偿债压力仍然较为可控。
交投平台信用利差表现好于城投平台,低等级优势明显
交投平台是业务集中在交通投融资领域的城投平台,因此其信用利差走势受城投监管政策影响,走势与城投信用利差基本一致。2017-2018年7月,城投政策严监管态势带动下,交投平台各等级信用利差均有上行趋势,中、低等级上行明显;2018年7月以来,国常会、101号文强调保障合理融资、40号文规范隐性债务置换,城投监管政策边际放松,交投平台信用利差也随之下行。
但交通投资重要性高、受到财政支出稳定支持等特征使得交投信用利差表现好于城投,且低等级表现尤为明显。交投各等级利差长期以来低于城投,2017年以来AA交投利差峰值低于AA城投峰值;2018年下半年以来,AA交投利差下行幅度显著大于AA城投,截至1月3日,两者差值在60BP左右。总体来看,交投平台信用利差表现较稳,在当前城投非标逾期持续发生,尾部风险从非标向债券市场蔓延的市场环境中价值凸显。
从实际从事的业务来看,根据募集说明书和评级报告,我们将交投平台主要从事业务分成四大板块:
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业务、交通基础设施衍生业务、其他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业务、市场化业务
。交投平台作为专业性城投平台,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前两种类型的业务中:从事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业务以交通类为主,交通基础设施衍生业务在其经营、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后两类业务占比不大。
交通投融资业务包括道路、铁路、港口、内河航道等多个大类,大多数交投平台都从事道路投融资建设,部分平台还从事铁路投资,少数平台进行港口、内河航道投融资建设。道路可细分为收费公路(目前主要是高速公路)和无收费机制的国省干线、市内道路、农村公路等,总体来看道路投融资建设是交投平台最重要的投融资方向,大多数平台都以道路投融资为主,其次是铁路投资。
交投平台还从事交通衍生业务等,其中通行费收入较为重要
交通投融资衍生了一系列相关业务,对于交投平台,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已建成或划入的收费公路进行运营收费,通行费收入在交投平台的营收中占据较大比重,对于交通项目对应债务的本息偿付具有重要意义;交投平台还需对其管理的道路进行维修养护,由此也可获得一定收入和现金流;部分交投平台发展了客运、货运、铁路运输、港务等业务。部分交投平台除了承担交通项目的投融资、管理,还直接承担工程施工职能,并依托于此发展工程施工、劳务输出、建材销售等业务。
交投平台还普遍采取沿线综合开发的模式,通过沿线土地开发出让、加油站和油品销售、广告牌、路灯、管线增厚盈利空间。
部分交投平台如镇江交产等,还从事基建、土地整治、保障房,以及供水、电、热、气等城投平台普遍开展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业务,带有一定综合型城投的特征。此外,在城投市场化转型过程中,部分交投平台也开展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有收费机制的市场化业务,增加经营性收入和现金流。
交投平台的核心业务是交通投融资。从当前交投平台的投融资模式来看,主要模式是以
代建模式
进行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建设、
PPP模式
进行有一定现金流的准经营项目投融资建设。
代建模式是指平台公司受政府委托完成基建任务,进行资金筹划、项目管理、施工建设等。平台公司定期对工程量进行申报,在政府认定后,公司定期结算确认收入(部分平台公司能按年收到工程款);施工任务结束并审计决算后,由政府部门对平台公司进行还款,并在包括利息支出的全部成本的基础上,附加一部分投资回报或管理费。
无收益的公益类交通项目如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市内道路等建设主要采取委托代建模式,这一模式在省级以下地区级交投平台中较为常见。如前文所述,公益类交通项目可以得到财政拨款的支持。在政府支出纳入财政预算、不新增政府性债务、合作程序严格规范的情况下,委托代建模式可以作为公益类交通项目的建设模式。
但委托代建模式常见的问题是政府回款不及时。由于财政预算资金有限,当建设项目达到确认条件时,政府无法足额支付。如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分期确认工作量,交投平台分期确认收入,实际并未收到现金(财报中计入应收账款);或项目竣工后,政府有时也未能及时结算(财报中计入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有时结算完成后未付款(财报中计入应收账款);此外作为城投平台,交投平台还存在一定政府往来款。
综合来看,交投平台存在较大规模对政府应收款项,增加交投平台流动性风险。但对政府应收规模较大,同时也反映交投平台与政府关系密切,对政府重要性较高。需要关注地区政府的财政实力和债务负担,结合平台重要性判断政府回款能力和回款意愿。
除了委托代建以外,部分交投平台所在地区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提供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尽管在操作模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但实质风险较为相似,也可归为一类进行分析。
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以PPP模式为主,仍承担资本支出压力
对于有一定现金流,经营性(多为高速公路)或准经营性项目,交投平台常以PPP模式实施,具体来说多属于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具体模式为交投平台得到地方政府授权,作为政府出资方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投入资本金成立项目公司(政府出资方代表持股比例不超过50%),由项目公司进行交通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运营期间,通过交通项目自身收入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来覆盖偿债支出并获得必要收益。运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交通项目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合规的PPP项目有助于降低政府投资压力,随着地方政府融资进一步规范化,将成为政府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
PPP模式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交投平台的投融资压力,交投平台主要承担资本金支出,后续融资由项目公司负责,但仍需承担资本金支出压力。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市场化运作的城投公司也可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交投平台中新疆交投、甘肃公投、阜阳交投等作为社会资本方投标参与PPP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