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规范全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根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实行价费分离制度。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最迟自2025年1月1日起(如在此期间县发改委有新的政策要求,按县发改委要求执行)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居民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直至终端用户用电均按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制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并公示运营单位名称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收费明细,内容包括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电价、电费金额、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服务费金额、收费总金额等。使用充值卡等刷卡充电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单次充电收费明细查询服务,并通过在充电场所醒目位置标示、在充值卡表面注明等方式将查询方法告知用户。
五、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制定服务费收费标准,自觉维护全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市场秩序。
六、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相互串通,联合定价,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各单位接此提醒告诫书,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若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造成价格违法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