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对象
一项使用许可安排规定了客户具有获得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以及主体提供这些权利的义务。常见的使用许可包括专利、软件、电影和商标。
事件描述
管理层应当评估合同是否包含一项可明确识别的使用许可,因此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主体需要确定可明确识别的使用许可的性质。
使用许可可能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一同捆绑销售,因此更难识别该使用许可是否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使用许可是捆绑组合的主要特征,该捆绑组合应被视为一项使用许可。
规定内容
IFRS 15 提及两种使用许可:访问权和使用权。具有下列特点的使用许可是一项访问权:
合同要求或客户有理由预期主体将从事的活动对客户有权接触的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
使用许可赋予的权利使客户直接承受上一项所述的主体活动产生的积极或负面影响;及
该等活动不会导致在活动发生的过程中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服务。
不满足上述标准的使用许可作为使用权的使用许可进行会计处理。相应收入的确认由使用许可的性质决定:
管理层将需要运用判断来评估主体的活动是否将对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考虑知识产权如何为客户带来利益。如果利益源自知识产权的形式或功用,那么只有能够改变这种形式或功用的活动才会对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 具有重要的独立功用的知识产权,比如音乐或电影,该功用就产生相当一部分的利益。然而,若利益源自知识产权的形式和功用之外的项目,主体的活动可能对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主体支持或维护某品牌的活动将对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
建议
知识产权的性质对收入确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性质进行评估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考虑客户如何从知识产权获益很可能是一个不错的起点。
进一步调查
收入确认的一项例外情况是为换取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所承诺支付的、基于销售额或使用情况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我们将在后续研究中讨论这一问题。
更多系列详情,请点击下方标题链接:
【洞察】IFRS 15间谍系列之一 —— 未识别的合同
【洞察】IFRS 15间谍系列之二 —— 免费赠品的会计处理
【洞察】IFRS 15间谍系列之三 —— 捆绑销售
【洞察】IFRS 15间谍系列之四 —— 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会计处理
【洞察】IFRS 15间谍系列之五 —— 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洞察】IFRS 15间谍系列之六 —— 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