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自下月起施行。
流动人口需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强调对违反登记制度的处罚;除警察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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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山东省流动人口在2015年已经超过1300万人,其中济南、青岛两地流动人口总量超过400万人。
早在2012年,山东省就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涉及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随着国务院今年开始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我省近日出台该《办法》是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制定的。
《办法》明确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一人一证。这里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办法》明确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在条文中多次出现‘3个工作日内’,表明对流动人口的登记时限要求严格。”济南市公安局相关户政民警称,此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也同样要求3个工作日内,在新《办法》中继续保留。
“之所以规定登记的时限,更多的是在具体工作中促进流动人口尽快到派出所登记,以此纳入服务管理的范围之内。”据基层民警介绍,由于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很难抽出更多的警力来对流动人口登记进行检查,因此在执行中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困难。
《办法》中明确出租屋房东、物业、房屋租赁中介、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大型农贸市场或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均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流动人口情况,未报告的个人或机构将被处以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罚款。
对比现行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新的《办法》在关于居住证申领和签注方面变化比较大。2012年实施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新的《办法》遵循《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相应规定,将这一时限延长至半年,并且增加办理条件。其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此外,2012年实施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分为1年和3年,其中有五类情形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新的《办法》取消了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说法,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对此,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将现有的1年期和3年期两种证件改为每年一签,便于公安机关统一户籍管理,也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就《办法》中规定的申领条件来看,无论是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还是连续就读,都具有相对稳定性,加上目前签注也十分方便,每年一签也不是什么难事。”该负责人说道。
与现行《办法》不同的是,《办法》规定,持有居住登记凭证的个人可以享有与持有居住证的个人同样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包括社会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住房保障政策等9项权益和公共服务。
除此之外,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还可在居住地享有申领驾照等4项便利,以此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办法》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流动人口信息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
“由于人口信息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新的《办法》对于居住证的保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新的《办法》,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齐鲁晚报记者 杜洪雷 廖雯颖)
编辑:jiuj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