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自下月起施行。
流动人口需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强调对违反登记制度的处罚;除警察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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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山东省流动人口在2015年已经超过1300万人,
其中济南、青岛两地流动人口总量超过400万人。
早在2012年,山东省就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涉及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随着国务院今年开始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我省近日出台该《办法》是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制定的。
《办法》明确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
居住登记制度,一人一证
。这里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办法》
明确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在条文中多次出现‘3个工作日内’,表明对流动人口的登记时限要求严格。
”济南市公安局相关户政民警称,此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也同样要求3个工作日内,在新《办法》中继续保留。
“之所以规定登记的时限,更多的是在具体工作中促进流动人口尽快到派出所登记,以此纳入服务管理的范围之内。”据基层民警介绍,由于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
很难抽出更多的警力来对流动人口登记进行检查,因此在执行中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