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梧桐树下V
梧桐树下致力于资本市场法律实务经验与资讯的分享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小纽美国法律咨询  ·  美媒深扒Day 1 ... ·  3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李刚被查 ·  1 周前  
51好读  ›  专栏  ›  梧桐树下V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四)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0 18:21

正文

文:融孚律师事务所 |  孙名琦  王东冉


2016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解答(十二)》),对人员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近期,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反馈,也体现了《解答(十二)》的很多新要求。


此前,我们推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一)至(三)。(长按文尾二维码获取往期文章)


本次,我们综合自身的业务经验,结合与各方的交流沟通,就基金业协会近期对从业人员问题的几个主要反馈意见,提出预防和补正的方案建议,供业界参考。


一、兼职情形的核查


反馈意见(1):请补充尽调公司高管兼职情况(如【高管姓名】-【要求核查的兼职机构】)。


反馈意见(2):请重新核实贵机构员工情况:员工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员。如申请机构存在员工兼职情况,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且兼职员工应不计入员工总人数。


反馈意见(3):高管不能全为兼职人员,且不能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


回复方案:《解答(十二)》出台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职审查进一步趋严。在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之外,审核员可能会自行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如“启信宝”、“企查查”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复核。如上述反馈意见


(1)即审核员自行复核后提出的反馈意见,并指明了怀疑存在兼职的高管姓名及兼职机构,要求进一步尽调确认。


在审核员的复核中,虽然申请机构的某高管仅在其他机构做股东或监事,但依然可能被反馈要求确认是否存在兼职情况。对此,建议经办律师要求申请机构高管主动、全面、准确披露其全部兼职/任职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主动披露核查过程。


《解答(十二)》明确规定的底线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可以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但未明确禁止高级管理人员在非私募机构兼职。对此,建议谨慎处理,注意说明兼职的合理性、风险隔离措施、同时履职胜任能力等。


同时,上述反馈意见(3)明确提出高管人员不得全为兼职人员。这与我们此前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三)》中的观点一致,如投资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岗位负责人建议专职为宜,以落实利益隔离,提高专业化经营能力。


从整体监管趋势来看,无论是高管或员工,监管层更提倡有利于专营能力及利益隔离的专职状态,兼职情形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但核查和要求都比较严格。


二、员工人数过少


反馈意见(1):申请机构员工人数过少,建议充实优化。


反馈意见(2):申请机构当前员工人数过低,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在当前员工人数的情况下,申请机构如何顺利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及如何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


回复方案:员工人数过少是近期的高频反馈之一,但是关于员工人数要求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从近期通过申请登记的机构来看,人数多在六人以上,但也存在两人、四人等极限情况,就该等极限情况的通过,一般存在确切的特殊因素,如从业人员、股东背景情况、投资经历、管理能力等。


对于收悉本项反馈后应整改增加的人数,审核员通常不会给出明确答复,多要求/建议补充招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


针对此反馈意见,建议结合补充招聘情况、后续招聘计划、人力需求分析等进行陈述;在“如何顺利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如何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方面,可以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流程(产品设计、募集销售、投研决策、投资运作、合规风控等阶段)及内控制度落地(制度内容、落实人员、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具体、详尽的描述。


三、高管的从业经验及尽职履责能力


反馈意见(1):请说明高管是否具有金融、投资等经验,在今后展业中如何做到尽职履则。


反馈意见(2):请如实陈述贵机构高管有无开展私募业务的能力。


回复方案:近期对高管的从业经验和展业能力审核要求更加严格,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仅仅成为担任高管的前提之一,高管具备从业经验几乎成为硬性条件,登记过程中替换高管的情况频频发生。


因此,在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披露高管的学习经历和工作履历外,建议增加披露其金融、投资、资管方面的从业经验,说明其具备相关行业的经验能力。


四、实际控制人不参与经营管理


反馈意见(1):请补充实际控制人工作履历等背景资料。


反馈意见(2):实际控制人不是高管,不参与经营管理,请说明情况。


回复方案:法律意见书除了披露高管的工作履历外,同样建议以高管的标准对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员工的背景情况进行披露。


近期,在实际控制人不担任申请机构高管的案例中,申请机构通常会被反馈要求予以进一步说明。对此,建议经办律师从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的原因、对申请机构的控制权限和控制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与申请机构重大事项决策的职责划分(也即实际控制人与运营团队的职责划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长按二维码获取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回复方案(一)、(二)(三)》




 -END-


2017年年初,私募基金行业最重要的规定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莫属。


开年第一堂分享会,梧桐树下有幸邀请到了该文章作者孙名琦律师为我们解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是主要内容:


分享内容


1、投资者分类管理的规则与实务

投资者信息的采集与评估

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及其转化

投资者细化分类和管理


2、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的规则与实务

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依据

产品风险等级评定


3、风险匹配的规则与实务

风险匹配的认定

分险匹配义务升级

分险匹配的后续管理


4、其他注意要点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服务机构化趋势




关于听课



听课地点:梧桐Live APP


购买方式:识别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均可购买




以上内容,供业界参考。针对《法律意见书》反馈事宜,我们将保持研究,并继续发布《反馈意见回复方案》系列,以期助力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成长,敬请关注。


如需咨询任何相关问题或针对本文发表任何意见,请联系孙名琦律师。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15楼融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74202659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