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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制度:
注册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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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主体:
申请人/其他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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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行政决定。对检索报告结论不服的,可以上诉到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德国专利局可以以检索报告为依据作出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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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制度:
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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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主体:
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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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不是行政决定;不能决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也不能对技术评价书提出行政申诉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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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制度:
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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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主体:
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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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不具有行政处分的效力,不能令新型专利无效,请求人不服,无法提起行政救济。
在2009年10月1日及以前实用新型专利采用检索报告制度,
2009年10月1日之后采用专利评价报告制度
。
两者对比如下:
注意:
-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比较窄,不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被控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有权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
例如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中的被许可人,以及被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的人。
-
评价报告的审查范围是
除保密审查条款之外的所有无效条款
。
↓ ↓ ↓ ↓ ↓ 重点内容分割线 ↓ ↓ ↓ ↓ ↓
形式审查合格
,会将评价报告请求转送给指定的审查部门;
形式审查不合格
,会要求请求人补正,期限内不予补正的或者补正不合格的,请求视为未提出。
-
客体
合格:
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
不合格: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
-
请求人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一件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
费用
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缴纳
请求费
2400元
。
-
请求书
采用规定表格;指明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针对的文本;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委托手续
由请求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
部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
→
成立合议组
-
→
相关领域主审员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
-
→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
评价报告包括表格部分和说明部分
表格部分
包括:检索主题的分类、检索的领域、检索使用的数据库、检索到的相关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
说明部分
记载和反映了专利评价的结论,包括初步结论和具体的专利权评价意见。
-
评价报告作出后仅发送给请求人,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
原评价报告无误,不需更正,发出复核意见通知书;
-
原评价报告有误,需要更正,发出更正的评价报告;
-
更正程序
可以由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自行启动、或由请求人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请求启动;
-
更正内容
包括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程序错误、法律适用明显错误、事实认定明显错误等;
-
更正程序需组成三人复合组,参与原评价报告的审查员不参加复核;
-
对于原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对于复合组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评价报告是对实用新型的全面评估,包含创造性审查的。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要求较低,只要求具有“
实质性特点
”和“
进步
”。
评价报告主要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来
判断相关专利的稳定性
,然后来决定
是否因被诉侵权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来终止诉讼的审理
。
201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明确了侵权诉讼中拒绝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的后果: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专利权评价报告
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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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反映的相关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助于等同侵权的判定;
-
评价报告反映的相关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助于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认定;
-
评价报告结论
对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具有间接影响
;
-
从遏制权利滥用或滥诉的角度而言,评价报告对判断恶意诉讼具有潜在作用;
-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在维权、提起诉讼之前就应当提交评价报告,辅助司法诉讼向有利于专利权人的方向发展。
-
电商平台如淘宝,为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采用如下程序保证交易秩序
:
→
专利权人提出卖家侵权
→ 淘宝要求专利权人提交专利权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
→ 由卖家提供在先销售记录或其他资料
→ 如果卖家提供的资料能够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性提出挑战
→ 不再认可专利权人的卖家侵权投诉
→ 保护卖家合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