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并不等同于工程停工时间,而是基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且双方盖章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就上述报告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及时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同时,《民法典》出台后,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也由原先的6个月改为18个月,但承包人也应及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切不可一拖再拖。二、目前,关于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在我国现行法上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可以通过与发包人达成协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在本案中,最高院认可了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但除此以外,也有部分法院的判决认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发放催款函或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出优先受偿权,同样能够成为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因此,在承包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同时进行,尽可能确保权利的形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