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逻辑
这里,聚集着新闻媒体、政法调查记者、刑法学者、刑辩律师、公安刑事、检察公诉、刑事一、二庭、刑法政策研究等诸多长期从事并专注于刑事法科学术及实务研究的人群,分享办案经验,传递人间正义,将事业与爱好融为一体,做人与为学合二为一。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朱志良博士de职业健康  ·  终于找到原件,我国第一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1 ... ·  昨天  
甘肃省司法厅  ·  中国长安网 | ... ·  昨天  
甘肃省司法厅  ·  中国长安网 | ... ·  昨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案例评选结果揭晓 ·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村里有了新气象!” ·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人大代表刘江东:强化涉台司法保障 ...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逻辑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抗诉代理要点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2 12:33

正文

(作者近照,,具有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及检察数十年工作阅历 )


民事、行政诉讼在法院阶段的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历经一审、二审、申诉,时间上短则一年,长则数年,数十次开庭,已疲惫不堪,如果诉讼最终结果令人不满,似乎唯有上访这一途径,其实,不然。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再助你一臂之力。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被迫转隶传统强势部门反贪局、反渎局、控申、预防之外,依然保留了一股强势力量。


至于多强?可看下文分析。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对法庭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但是,鲜有成效,因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往往反对公诉机关的强势做派,法庭也对此予以默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刑事法庭的公诉人最苦,最不讨好,亦不能有效行使刑事监督权。若需监督,还得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认可,这就难免说话不硬朗,办事不积极,连板凳都比法官矮一截,与辩护人处于同等位置,可以说,即使想监督,也是一厢情愿,有心无力罢了!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履行事后监督职责的民行部门,往往与当事人站在一起,与当事人的代理人站在一处,对抗法庭,横挑鼻子竖挑眼睛,令胆敢玩弄法律的法庭苦恼不已!


看来,力量是需要整合的,无论大型企业的民商事案件,还是普通百姓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民行部门均有绩效考核指标,目的就是要掀翻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且有愈加强势,发展势头强劲的样子,那,我们单薄的当事人何不借力打力呢?

棒打不法法庭,且看民行。

要不然,检察机关要这个民行又有何用?(俺老孙要这根铁棍又有何用?最高检)

启动程序 :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批条子?)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的。(建议增加督办、网络媒体提请监督的)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向检察机关申请: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

五、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特别说明一点的是,你若想仅仅走个流程,你就按照以上条文办理就行,你若想达到最终的申诉目的,必须在代理律师的精心组织下,梳理过往证据,发掘新证据,证实新事实,重点是发掘新证据,这样说理才更有逻辑性,言辞更为有利,办理案件的抗诉部门才更会上心!

什么样的案子不受理抗诉申请呢?

一、判卷、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