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推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打造方便企业查询、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本通 ”。可享受的具体优惠都有啥?需要满足啥条件?企业们注意了,今天特梳理发布一组内容,对照入座找适合自己的吧~
税收优惠"一本通"——创业就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篇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 75%以上(含 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孵化器对应的孵化器企业的标准: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科技园对应的“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 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政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 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政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2.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按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法人合伙人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3.投资年限满2年(24个月);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