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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不得以监督名义介入评审(验收),验收是场外监督!

职业安全卫生网  · 公众号  ·  · 2017-05-22 23:56

正文

安监总局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5.1实施以来,小编了解到部分地区在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安监参与评审及验收活动比先前更为频繁,尤其是验收活动,部分地区企业、中介机构、安监甚至一致认为控评及验收活动需要安监参与,其实这是没有依据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90号令:

  • 安监部门不得以监督为名,介入甚至干扰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评审(验收)活动;

  • 对建设单位开展预评价、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及设施验收的监督检查,主要是程序合规性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事项按《办法》第31、32、33条执行;

  • 特别是对验收活动的监督,是场外监督,主要是对建设单位验收组织、验收程序、验收资料、验收后公告以及按评审、验收意见开展整改是否规范提出监督意见,项目“三同时”各项工作的技术合规性责任由建设单位及其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承担。

  • 90号令实施细则(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中的防护设施验收方案中参加的人员包括验收组成员(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单位人员、设计单位人员、施工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评价单位人员;并不包括安监监管部门人员!



以上内容甘肃安监总局也对其进行了相应解释,原文如下:


甘安监安健〔2017〕88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分类,靠实监管责任
    全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范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项目审核(备案)部门审核、备案项目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不含煤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管辖范围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对“严重”类别建设项目各级要分级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具体监管要求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主要包括:

一是获得项目信息,与本级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核备案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管辖范围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是分行业领域监督,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将本级管辖范围项目,按安全监管职责分别纳入本部门各内设监管机构(各监管业务处、科、室和执法监察机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一体化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事项按《办法》第31、32、33条执行;

三是分类开展监督核查。项目属于“严重”类别的,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要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并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属于“较重”、“一般”类别的,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方案后(这两个类别不报送验收工作报告),按照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二、突出主体责任,严格工作流程
    依据2016年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办法》在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进一步突出强化了建设单位对项目各阶段“三同时”所应该承担的主体责任;在总局落实《办法》通知中,进一步对工作程序要求和备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格式进行了明确各建设单位要主动加强对《办法》和总局通知有关内容的学习理解,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按阶段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开展“三同时”工作的宣教培训和指导,但不得以监督为名,介入甚至干扰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评审(验收)活动;对建设单位开展预评价、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及设施验收的监督检查,主要是程序合规性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事项按《办法》第31、32、33条执行;特别是对验收活动的监督,是场外监督,主要是对建设单位验收组织、验收程序、验收资料、验收后公告以及按评审、验收意见开展整改是否规范提出监督意见,项目“三同时”各项工作的技术合规性责任由建设单位及其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承担。
   
    三、宣教执法并重,促进工作落实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的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要求,将《办法》和总局通知有关要求,纳入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内容,通过各种渠道、媒体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管辖范围项目建设单位对“三同时”工作流程和程序学习理解到位,工作落实有据可依。要结合省局去年底部署开展的“三同时”专项治理和其他专项工作,按照《办法》确定的监督检查内容、监管要求和相关罚则,大力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按阶段、按程序开展“三同时”工作。
    各市州、甘肃矿区安监局要加强对本级各内设监管机构及下级安监局“三同时”监管工作情况的定期收集,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情况(见总局通知附件8)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省安监局职健处(联系人:赵宁,联系电话:0931-8175794(带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甘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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