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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华招医药网  · 公众号  · 药品  · 2020-04-0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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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 第23号) 》, 明确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施行以来,在 相关配套部门规章发布前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继续有效 ,其中规定与《药品管理法》 不一致 的, 按照《药品管理法》执行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 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换证工作程序和开办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疫情原因 ,企业无法按时完成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准备等工作的,其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 ,最长可顺延至 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 2019年12月1日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与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销售合同





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相关配套部门规章正在制定过程中。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药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施行以来,在 相关配套部门规章发布前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继续有效 ,其中规定与《药品管理法》 不一致 的, 按照《药品管理法》执行

二、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 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对申办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药品经营企业申请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换证工作程序和开办有关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换发要求(或经整改后符合换发要求)的,予以换证;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要申请换发或变更许可事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对灵活的监管措施。如因 疫情原因 ,企业无法按时完成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准备等工作的,其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 ,最长可顺延至 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需要现场检查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提交变更申请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承诺后,先行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变更,在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四、2019年12月1日前,药品经营企业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而被撤销或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暂停经营的,应当按照前期行政处理措施的要求时限整改。整改到位后,由药品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展相关活动。依据《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药品生产流通有关事宜的批复》(国药监函〔2018〕25号)有关规定,在 2019年12月1日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已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 ,在合同期间内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可继续销售药品,合同到期后不得继续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原则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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