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以上境内外案例,可以看到有两类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起着关键作用:
第一类是来自外部的、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第三方机构,它可以是高校课题组、非政府/非盈利组织、社会企业等,也可以类似南京和广州,由各专业人士、公众代表、社会组织代表、人大政协代表、利益相关者代表、政府代表等共同构成,具有民间或半官方性质的委员会。如在全市(县)层面建立起基于志愿机制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委员会,针对城市某项规划项目采用"一事一会"的运作机制。
第二类是利益相关人群的代表组织或代议组织。很显然,任何个体和无组织的力量都无法与具有强势地位的政府和开发商平等对话,因此需要将利益相关者组织起来、成立团体以凝聚力量。在使利益组织化的同时,也能协调内部矛盾,提高协商效率,降低公众"一窝蜂"式的无序参与带来的高成本,规避"街头民主"发生的风险。
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中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内容,传达了培育社会力量、鼓励社会组织发挥独立作用的涵义。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也提出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使部分社会组织放开登记从地方实践变成了中央政策。近年来多个地方政府还以购买服务、搭建孵化基地等方式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支持。
因此,在当前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愈发开放和支持的态势下,推动规划公众参与领域的社会组织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现实可行性。
展望未来,或许建立起以上述两类社会组织为核心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正是在当下社会治理体系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有效应对城镇化2.0阶段存量规划挑战的创新模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