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省厅、县局、技术单位)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技术单位)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发改、技术单位)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县局)
五、节地评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省厅、县局、技术单位)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县局、技术单位)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分户测量(县局、技术单位)
落审批库,确定地类和权属。
八、土地现状调查材料、三调不一致证明(县政府、县局、镇政府、村、技术单位)
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耕作层土壤剥离报告(县局、村、技术单位)
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局、村、技术单位)
十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告知书以及听证回执(县局、村、技术单位)
本通告发布后,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规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登记材料(县局、村、技术单位)
十三、拟征收土地权属证明及土地权属审核汇总表(县局、村、技术单位)
十四、耕地占补平衡相关材料、补充耕地协议(县政府、县局)
十五、征地前期费用情况表(县局、技术单位)
十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县局、技术单位)
十七、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县政府、县局、社保局、镇政府、村、技术单位)
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
十八、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三方协议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说明等(县局、技术单位)
十九、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材料(县局、技术单位)
二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县局、技术单位)
二十一、违法用地处罚的相关资料(县局、技术单位)
二十二、农用地转用方案(县局、技术单位)
二十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县局、技术单位)
二十四、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县政府、县局、技术单位)
二十五、建设用地现场踏查报告(县局、技术单位)
二十六、申报材料汇总整理(技术单位)
汇总申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节地评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征收土地预公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现状调查材料、三调不一致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耕作层土壤剥离报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告知书以及听证回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登记材料、拟征收土地权属证明及土地权属审核汇总表、耕地占补平衡相关材料、补充耕地协议、征地前期费用情况表、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违法用地处罚的相关资料、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查报告、用地申请、建设用地现场踏查报告等必备材料,并整理为上报格式。
二十七、申报材料上报(县局、技术单位)
按照要求,全套申报材料经省厅电子报盘系统制作上报数据包,由一张图审核报批系统制定端口上报至省级审核。
二十八、省级审核(省厅)
申报材料经用途管制、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开发利用、地籍调查等部门会审,下发补正意见。
二十九、补正修改上报(县局、市局、业主单位、技术单位)
根据补正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上传补正材料。
三十、通过审核(省厅)
三十一、厅长签发流程(省厅)
三十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复文件(省厅)
三十三、征收土地批准后公告材料(县局、技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