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岳读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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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 | 财政分析手册进阶:税收篇

岳读债市  · 公众号  ·  · 2018-05-10 07:30

正文

摘要

  •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复合税制(共5大税类18个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税种,2017年税收收入中,国内增值税占比35.63%,企业所得税占比20.29%,两者合计已经超过全部税收收入的一半。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是最为重要的两个税类。


  • 我国的税收结构有如下四个特点:(1)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比重较低,不过近年来我国的直接税占比呈上升趋势,间接税占比呈下降趋势;(2)二、三产业的税收比重逐渐分化,第二产业的税收占比不断下降,而第三产业的税收占比逐年增加;(3)企业是最主要的纳税人,自然人缴纳的税款只占我国税收收入总额很小的一部分;(4)宏观税负低于主要发达经济体,我国广义宏观税负水平不超过30%,且近年来呈现稳中有降态势。


  • 税收数据和宏观经济指标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1)因为价格水平、核算方法、税收制度特性等因素的影响,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指标(GDP、工业增加值)的变化趋势表现出差异性;(2)价格水平(PPI)是引起税收收入变动的重要因素,在通货膨胀(紧缩)时期,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增速也会加快(放慢);(3)企业所得税的同比增速和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速的变动会趋于一致,企业利润的较高增速会支撑企业所得税的较快增长(4)进口环节税收(包括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速与进口金额增速的变化保持同步;(5)交易环节相关税收的同比增速与我国商品房销售额的同比变化趋势较为一致。


  • 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改变当前税制结构,即降低间接税(“减”)的同时,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增”)。另外,在地方财政支出占比仍然较高的情况下,长远来看仍需要通过税制改革使得地方获得稳定的财源,一是要完善地方税种,二是要扩大地方税权。


一、税收概览

        随着财政上升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1] ,读懂财政数据成为宏观经济分析的必要条件。本文从税制结构出发,对我国的税收种类、特点等做了梳理,对税收收入数据与宏观经济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剖析,并对税制改革方向进行了展望,以供投资者参考。


1.1.我国税收基本情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理解税收的内涵需要从三个方面予以把握:

1)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

2)征税的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它不同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3)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这表明除了筹集财政收入外,税收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一方面可以通过不同产业间的差别化税收政策,以税收优惠措施来鼓励支持新兴、重点产业的发展,从而调节经济结构;另一方面税收的收入分配属性,可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2017年我国实现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2,566.57亿元,同比增长7.40%,其中税收收入144,360亿元,同比增长10.74%,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为83.65%。整体来看,近年来税收收入相关指标呈现“双降”趋势:一是税收收入增速的逐年下降(由2010年的23%下降至2016年的4.35%),二是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由2010年的88.1%下降至2016年的81.68%)。不过,2017年税收收入增速下滑态势有所好转,税收收入的占比回升,财政收入质量有所提高(2017年的税收收入同比增速和税收收入占比分别比前值提高6.39和1.98个百分点)。


1.2.我国的复合税制

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采用的是复合税制,即同时征收多种税类多个税种的税收制度。复合税制通过对不同征税对象征收不同的税种,以及调整同一税种在不同环节的分布,可以形成功能互补的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共有18个税种(包含环境保护税,不含营业税 [2]),既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4个主要税种,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等14个小税种。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税种,2017年税收收入中,国内增值税占比35.63%,企业所得税占比20.29%,两者合计已经超过全部税收收入的一半(税收占比不含出口退税,下同)。4个主要税种(包括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和14个小税种2017年的收入比重约为8:2,个别小税种收入占比较低。


我国现行18个税种按照征税对象可以分为五大税类:1)商品和劳务税类(流转税类),它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在生产、销售、进口等流通环节征收和发挥调节作用;2)所得税类,它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对生产经营者利润和个人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3)财产和行为税类,主要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4)资源税类,主要对因开发和利用差异性自然资源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5)特定目的税类,主要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现行18个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14个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中共十八届三种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将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 [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消费税法、房地产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进入预备审议项目,可见我国正在加快推进2020年“税收法定”目标的实现。


 1.3.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

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8):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财力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与中央“一灶吃饭”。


第二阶段(1978-1994):改革开放后,为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国家下放财权,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然而,“分灶吃饭”使得中央财政吃紧,“两个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国家财政收入、国家财政收入/GDP)急剧下滑。


第三阶段(1994-至今):为了缓解中央财政吃紧的局面,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我国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5] ,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中央税收收入占比显著提高,1993年中央税收收入占比仅为20.77%,1994年大幅提升至55.24%,此后一直稳定在50%左右。那么,地方税收收入占比必然会显著下降(1993年为79.23%,1994年为44.76%),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和占比却并未减少,1994年地方财政支出比重为69.71%,2017年已大幅提升至85.32%。“分税制”改革所形成的地方财权和支出责任的不匹配,也产生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土地财政”等问题。


1.4.国地税的“分”与“合”

我国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另由海关总署及下属机构负责关税征收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


国地税分设。分设国税、地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提出“建立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国地税合作。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强调要“实施国税、地税合作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合作水平,建立服务合作常态化机制”,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国地税合并。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强调要“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1]资料来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注:环境保护税于2018年4月1日开征;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放开,营业税停征。

[3]注:此处各税种的收入占比是指各税种收入/不考虑出口退税的税收收入,2017年税收收入为144,360亿元,出口退税13,870亿元是税收收入的减项,则不考虑出口退税的税收收入为158,230亿元。

[4]资料来源:

http://www.gov.cn/xinwen/2015-03/25/content_2838356.htm。

[5]资料来源:

http://yss.mof.gov.cn/zhuantilanmu/zhongguocaizhengtizhi/cztzwj/200806/t20080627_54328.html。

[6]资料来源:《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 号)。


二、我国税收特点

2.1. 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比重较低

前文已述,我国税收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五大税类。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是第一大税类,在税收收入中占据“半壁江山”,2017年占比达到54.08%。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第二大税类,2017年占比为27.86%,其中企业所得税占比(20.29%)明显高于个人所得税(7.56%)。其余三种税类收入占比相对较低。


根据税收负担能否转嫁,我国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的预期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就是实际税收负担人;间接税的预期税负可以转嫁,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将部分税负予以转移,纳税人与实际税收负担人并不一致。


关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分类,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界定。一般而言,商品和劳务税类(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属于间接税,是由于这些税种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而这些税种虽然是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即消费者)负担,纳税人与实际税收负担人相分离;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是由于这些税种的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另外,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其本身并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以将其划分为间接税;由于资源税对在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可以包含在矿产品和盐的价格中进行转嫁,从而也可以被划分为间接税。那么,本报告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间接税和资源税归为间接税,除此之外的其他税种划分为直接税。


根据以上划分方法,近年来我国的直接税占比呈上升趋势,间接税占比呈下降趋势。2017年我国直接税占比为42.31%,间接税占比是57.69%,我国的税收结构仍然呈现出以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的特点。


国际上来看,多数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主要对财产和所得额进行征税,而发展中国家多以间接税为主体,主要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以美国为例,其2017年直接税占比达到96.29%,间接税占比却仅为3.71%,而且美国的直接税占比长期维持在90%以上,这与我国明显不同。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的相对高低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发展中国家直接税占比相对较低,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收入较低,个人财产较少,所得税和财产税税源不足,而间接税的征税对象广泛,基本上可以对一切商品和劳务进行征收,税源相对充足,从而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


2.2. 二、三产业的税收比重逐渐分化

分产业来看,三次产业的税收收入占比明显不同。第一产业的税收收入占比极低,基本维持在1%以下,二三产业的税收收入占比相差不大,不过近年来二三产业的税收收入比重分化,第二产业的税收占比不断下降,而第三产业的税收占比逐年增加。2016年三次产业的税收收入占比分别为0.17%、43.31%和56.52%,其中占比较高的行业依次为制造业(32.00%)、房地产业(13.35%)、批发和零售业(12.77%)、金融业(12.71%)等。2017年第二、三产业税收对全部税收增收的贡献率分别为48.4%、51.7%,几乎“平分秋色”,相比2016年第二产业减收、第三产业贡献全部增收的情况,税收结构有所优化 [7]。


2.3.企业是最主要的纳税人

从纳税人结构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纳税人可以分为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和法人(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我国绝大部分的税收是由企业上缴的,包括流转税类中除个体经营者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类中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以及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烟叶税、部分车辆购置税)。


与自然人相关的税收中,一部分是由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上缴,2015年该比例为5.03%(由《中国税务年鉴(2016)》所得);另一部分是由其他个人缴纳的与买卖出租房产、取得并使用车辆有关的税款,由自然人直接缴纳的税款在征管方面通常并不到位;还有一部分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比例仅为7%左右(2017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为7.56%)。因此,整体来看,自然人缴纳的税款只占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中很小的一部分,企业是最主要的纳税人,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家庭、个人缴税为主,企业缴税为辅的税制显著不同。


2.4.  宏观税负低于发达经济体

宏观税负的衡量并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结合政府收入构成状况,通常分为大(广义宏观税负)、中、小(狭义宏观税负)三种口径。狭义宏观税负指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口径宏观税负指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障缴款之和占 GDP 的比重(OECD口径),广义宏观税负指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IMF口径)。


按照IMF颁布的《政府财政统计手册》口径,政府财政收入包括税收、社会保障缴款、赠与和其他收入(主要指财产收入、出售商品和服务收入、罚金罚款和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与之相对应,我国的广义政府收入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合并数据(剔除重复计算部分)。根据IMF的定义,政府收入是指增加政府权益或净值的交易,而国有土地出让行为是一种非生产性资产的交易,结果只是政府土地资产的减少和货币资金的增加,并不带来政府净资产的变化,不增加政府的权益,因而不计作政府收入[8]。

据此计算,近年来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呈现稳中有降态势。从狭义角度看,2013-2017年我国的狭义宏观税负基本维持在18%左右,不过保持持续下降态势(从2013年的18.57%逐渐下降至2017年的17.45%)。从广义角度看,2013-2017年我国的广义宏观税负维持在30%以下,由于政府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的出台,广义宏观税负从2015年的29.04%下降至2016年的28.00%,2017年进一步降低至27.52%[10] 。

与主要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相对较低。当前我国的广义宏观税负水平维持在30%以下,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42.8%,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33.4%[11] 。根据OECD披露的数据[12]显示,2016年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宏观税负水平普遍在30%以上,分别为美国32.88%、法国52.96%、英国38.57%、意大利46.89%、德国44.98%、日本35.67%、丹麦53.19%等,整个欧盟区的宏观税负水平为44.64%,相比之下,我国不到30%的广义宏观税负仍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7]资料来源:

财政部2017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实录,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1801/t20180125_2800163.htm。

[8]资料来源:

http://yss.mof.gov.cn/2016js/201709/t20170928_2714298.html。

[9]注:主要是扣除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的财政补贴收入,2017年该数值为12,264.49亿元。

[10]注:2013-2016年广义政府收入数据来自财政部网站的各年度全国财政决算,由于2017年度决算数据目前未公布,2017年广义政府收入根据预算执行数据计算得出。


三、税收数据与经济指标的关系

经济决定财政,财政收入来源于经济增长。作为财政的基础和源头,经济是财政赖以分配的“蛋糕”,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决定着财政收入的规模和增长。因此,作为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税收数据和宏观经济指标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3.1.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GDP、工业增加值)

理论上来看,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指标(GDP、工业增加值)应当保持相似的变化趋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一是价格依据不同。我国税收收入增速按照现价计算,没有扣除物价变动因素,而GDP增长和工业增加值增速按照不变价核算,因此存在价格变化带来的差异。从图表17可以看出,税收收入同比与GDP现价同比具有相似的变化趋势,而与GDP不变价同比的变化趋势差异较大。同样地,税收收入同比与工业增加值同比的变化趋势也具有差异性


二是核算方法不同。这主要体现在进出口方面,在核算GDP时,出口额是增项,进口额是减项,而在税收收入统计中,出口环节形成的出口退税是减项,进口额提供的进口环节税收(包括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是增项。


三是税收制度特性。我国某些税种具有一定的累进性,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等部分所得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适用超率累计税率)等。随着纳税人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其适用税率相应提升,从而此类税种收入相对于其税基或GDP增长速度更快。


另外,由于GDP与一些税种的税基增长速度不一致,GDP增长并非与所有税种收入都有很强的相关性。具体来看,以投资额、销售额为税基的部分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建税等,与GDP一般呈正相关;以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为税基的部分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GDP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但关联度相对较小,此类税种主要与经济增长质量和收入分配制度密切相关;还有一些税种与GDP没有明显的相关性,如车船税等行为税、房产税等财产税等,此类税种的税基是涉税特定经济行为发生的数量或涉税个体拥有财产的数量 [13]。


3.2.税收收入与价格水平(PPI)

由于税收数据是名义值,税收收入按照现价计算,因此价格水平是引起税收收入数据变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通货膨胀(紧缩)时期,即使其他条件不变,税收收入增速也会加快(放慢)。


由于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下,税收收入对工业品价格变化的弹性相对较高,因此我们主要分析税收收入与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之间的关系。就今年一季度数据来看,PPI累计同比上涨3.7%,处于较高水平,从而带动以现价计算的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不过,一季度各月的PPI同比增速逐渐回落(前三个月分别为4.3%、3.7%、3.1%)。经过测算,PPI的翘尾因素在6月份达到高点后将迅速下降,因此下半年PPI同比读数面临持续回落压力,价格上涨因素对税收收入的拉动作用会随着PPI的回落而有所减弱。


3.3.企业所得税与工业企业利润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间接计算法下,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因此企业所得税和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通常来看,企业所得税的同比增速和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速的变动会趋于一致。


当前,随着我国减税降费力度的加大和不断推进,“降成本”效应明显,企业效益改善。就今年一季度数据来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1.6%,相比去年全年21%的累计同比增速大幅回落,但依然保持两位数的较高增速,从而带动1-3月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长11.67%。因此,企业利润的较高增速会支撑企业所得税的较快增长


3.4.进口环节税收与进口金额

我国进口环节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包括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关税是计算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基础。比例税率情况下,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进口货物增值税(或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或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或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与进口金额,尤其是一般贸易进口金额相关。因此,进口环节税收的增速与进口金额增速的变化趋势应当保持同步


由图表21可以看出,进口环节税收的同比变化与进口金额的同比变化趋势高度一致。当前,我国的一般贸易进口增速呈现回落态势,从而引致进口环节税收的增速下滑。就今年一季度数据来看,进口金额同比增长11.7%(前值15.2%),一般贸易进口金额同比增长13%(前值17%),从而引致关税(1-3月同比增长6.3%,前值9.97%)和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3月同比增长15.89%,前值21.54%)的增速均有所下滑。


       3.5.房地产相关税收与商品房销售

在财政部公布的每月财政收支数据中,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5个税种,其中在商品房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由图表23可见,交易环节相关税收的同比增速与我国商品房销售额的同比变化趋势较为一致。就今年一季度数据来看,商品房销售额同比增长10.4%,分别较前值(15.3%)和去年全年(13.7%)回落4.9和3.3个百分点。受此影响,契税(1-3月同比增长17.9%,前值28.5%)和土地增值税(1-3月同比增长2.3%,前值10.0%)的同比增速均呈显著回落态势。

[11]资料来源:李万甫:“死亡税率”引发的税负问题思考,中国税务报,2016年12月23日。

[12]资料来源:

https://data.oecd.org/gga/general-government-revenue.htm。

[13]资料来源:中国主要统计指标诠释(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年9月。


四、我国税制改革展望

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此种税制结构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不够发达、国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显著提高,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逐渐显现出弊端。一是由于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效应,价格水平不仅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还包含税收因素,价格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逐渐弱化;二是直接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税负公平,而当前的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使得现行税制很难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种全会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稳定税负”[14] 。随后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自此正式拉开。稳定税负的深意是指政府支出不会出现较大的波动,且税收总量保持相对稳定,因此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针对当前税制结构进行内部调整,即降低间接税(“减”)的同时,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增”)


4.1.“减”间接税

    (1)推进增值税改革

在中国的税制改革历程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营改增”。该项历时将近五年(2012.01.01开始试点,2016.05.01全面放开)的改革举措,累计减税超过2万亿元[15]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得以实现。全面“营改增”消除了“增营并征”局面,增值税改革不断推进。在税率档次上,我国的增值税税率先“增档”后“减档”;在税率水平上,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根据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增值税降税率举措以及4月4日财税32号文中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19],现行的17%、11%和6%三档税率将在2018年5月1日后调整为16%、10%和6%,17%和11%税率将退出增值税舞台。增值税改革将继续坚持减税总基调,在16%、10%和6%基础上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进行税率调整。


    (2)完善消费税制度

对于消费税改革,要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的调节作用,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并结合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制度改革,研究调整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


4.2.“增”直接税

    (1)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在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类: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征收制(即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规定不同的税率),缺点是难以体现纳税人整体负担水平,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其改革方向是由分类征收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不过这种转变应当是逐步推进的。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撰文指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并部分税目作为综合所得,适时增加专项扣除项目,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20]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共包括11类,未来可以考虑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经常性或经营性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对个人利息、股息、红利等偶然所得仍实行分类征收,并加强全国性信息系统建设。


另外,2018年“两会”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历史来看,我国曾在1980年将个税起征点设定在800元,2011年提高至3,500元。近几年来,随着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依然停留在3,500元的起征点确实已不合时宜,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属性逐渐弱化。如此看来,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大势所趋。


    (2)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工作

目前,除上海和重庆外,我国对个人自住的住房免征房产税,全国范围内仅对自用经营性房屋、出租非居住房产等“冷门情形”征收房产税。然而,无论从商品房销售面积还是商品房销售额来看,我国住宅占比均达到80%以上,这意味着我国绝大部分存量房处于免税范围内,房产税征收规模相对较小 [21]。2017年房产税收入仅占全国税收总额的1.65%,房产税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不足3%,这与我国巨大的房产规模不匹配。因此,应当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推进房产税改革。


推进房产税改革,不仅是实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很大程度上也能解决地方政府长期依赖“土地财政”产生的收入不稳定问题。目前,对于房产税改革方向的基本认识是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房地产税,将征收范围扩展到个人住房。因此,可以说全面开征房产税的前提之一是需要完成房地产税立法。原财政部部长肖捷曾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 [22]


房地产税立法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包括征收范围、免征额、税率水平和税收优惠等的确定都将是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的难点,以及需要明确具体的房产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重设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持有环节的税赋,避免重复征税。我们认为,作为新开征的税种,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大概率会滞后于老税种,立法过程需要权衡多方利益,从而花费更长的时间,这意味着短期内很难会看到全面开征房产税措施(但不排除陆续会有局部试点方案的出台)


     (3)开征遗产赠与税

遗产赠与税可以限制财富在家族范围内的持续累积,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征遗产赠与税,而我国尚未开征。不过,遗产和赠与行为通常比较隐蔽,因此遗产赠与税的征收依赖于先进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4.3.总结

整体来看,我国的宏观税负与主要发达经济体相比并不高,但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使得作为主要纳税人的企业感到税负较重,而且现有税制结构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税制改革并不是简单的减税。税收的本质是政府为支出所筹集的收入,在支出没有明显下降及存在赤字率约束的情况下,税制改革应当是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的同时,对不同税种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就是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重头戏的“营改增”,已经明显起到了减税降负的作用,但是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100%归于地方)和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分享方式的不同,地方政府的财权有所下降,需要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的形式确保地方财力的相对稳定。在地方财政支出占比仍然较高的情况下,长远来看仍需要通过税制改革使得地方获得稳定的财源。我们认为,要积极稳妥推进地方税体系改革,一是要完善地方税种,继续拓展地方税的范围;二是要扩大地方税权,在中央统一立法确定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


[14]资料来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5]资料来源: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

[16]资料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17]资料来源:《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18]资料来源: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9]资料来源:《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0]资料来源:楼继伟: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中国财经报,2014年10月16日。

[21]资料来源:房产税,呼之欲出?——东吴证券宏观专题报告,2018年01月11日。

[22]资料来源:肖捷: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0日。

[23]资料来源:肖捷: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0日。


五、风险提示

1)减税降费力度加大,财政收入增速下滑;

2)经济下行超预期,税收收入增速不及预期;

3)多个税种立法进度偏慢,税制改革进展或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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