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增值税降税率举措以及4月4日财税32号文中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19],现行的17%、11%和6%三档税率将在2018年5月1日后调整为16%、10%和6%,17%和11%税率将退出增值税舞台。增值税改革将继续坚持减税总基调,在16%、10%和6%基础上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进行税率调整。
(2)完善消费税制度
对于消费税改革,要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的调节作用,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并结合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制度改革,研究调整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
4.2.“增”直接税
(1)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在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类: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征收制(即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规定不同的税率),缺点是难以体现纳税人整体负担水平,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其改革方向是由分类征收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不过这种转变应当是逐步推进的。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撰文指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并部分税目作为综合所得,适时增加专项扣除项目,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20]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共包括11类,未来可以考虑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经常性或经营性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对个人利息、股息、红利等偶然所得仍实行分类征收,并加强全国性信息系统建设。
另外,2018年“两会”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历史来看,我国曾在1980年将个税起征点设定在800元,2011年提高至3,500元。近几年来,随着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依然停留在3,500元的起征点确实已不合时宜,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属性逐渐弱化。如此看来,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大势所趋。
(2)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工作
目前,除上海和重庆外,我国对个人自住的住房免征房产税,全国范围内仅对自用经营性房屋、出租非居住房产等“冷门情形”征收房产税。然而,无论从商品房销售面积还是商品房销售额来看,我国住宅占比均达到80%以上,这意味着我国绝大部分存量房处于免税范围内,房产税征收规模相对较小 [21]。2017年房产税收入仅占全国税收总额的1.65%,房产税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不足3%,这与我国巨大的房产规模不匹配。因此,应当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推进房产税改革。
推进房产税改革,不仅是实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很大程度上也能解决地方政府长期依赖“土地财政”产生的收入不稳定问题。目前,对于房产税改革方向的基本认识是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房地产税,将征收范围扩展到个人住房。因此,可以说全面开征房产税的前提之一是需要完成房地产税立法。原财政部部长肖捷曾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 [22]。
房地产税立法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包括征收范围、免征额、税率水平和税收优惠等的确定都将是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的难点,以及需要明确具体的房产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重设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持有环节的税赋,避免重复征税。我们认为,作为新开征的税种,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大概率会滞后于老税种,立法过程需要权衡多方利益,从而花费更长的时间,这意味着短期内很难会看到全面开征房产税措施(但不排除陆续会有局部试点方案的出台)。
(3)开征遗产赠与税
遗产赠与税可以限制财富在家族范围内的持续累积,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征遗产赠与税,而我国尚未开征。不过,遗产和赠与行为通常比较隐蔽,因此遗产赠与税的征收依赖于先进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4.3.总结
整体来看,我国的宏观税负与主要发达经济体相比并不高,但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使得作为主要纳税人的企业感到税负较重,而且现有税制结构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税制改革并不是简单的减税。税收的本质是政府为支出所筹集的收入,在支出没有明显下降及存在赤字率约束的情况下,税制改革应当是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的同时,对不同税种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就是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重头戏的“营改增”,已经明显起到了减税降负的作用,但是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100%归于地方)和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分享方式的不同,地方政府的财权有所下降,需要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的形式确保地方财力的相对稳定。在地方财政支出占比仍然较高的情况下,长远来看仍需要通过税制改革使得地方获得稳定的财源。我们认为,要积极稳妥推进地方税体系改革,一是要完善地方税种,继续拓展地方税的范围;二是要扩大地方税权,在中央统一立法确定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