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公开信息显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因在执行公司债券发行人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存在函证程序执行问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具体问题包括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未完整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未对询证函保持必要控制。
包括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多个财务报表的审计,涉及金额巨大;未完整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对询证函保持必要控制,导致函证程序执行不严谨。
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上述问题,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应处理。同时,证监局强调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质量控制复核,提升规范执业水平。
被采取管理措施的对象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月23日,证监
会公开信息显示,因函证程序执行问题,信永中和及签字会计师
被证监局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
具体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熊**、蔺** :
经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你所)在执行公司债券发行人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控股)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
你所对中科控股重要子公司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设)2015年底的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函证金额23,057.24万元。你所对中科建设2015年底的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函证金额4,433.51万元。你所对中科建设2016年底的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
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函证金额9,676.71万元
。
二、未对部分实施的替代程序完整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你所对中科控股、中科建设2015年底、2016年底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程序时,
对其中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但未完整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
三、未对询证函保持必要控制
你所对中科控股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截至2015年底、2016年底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执行函证程序时,
未对询证函保持必要控制,函证列示的回函收件地址为中科控股办公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