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法律界的“狂徒”
文:网摘 编:
李强
今年有一个词格外火——“法外狂徒张三”。
而说出这个词的人,一直坐在“厚大法考”的背景前,将刑法案例变成了一则则有趣的段子。让枯燥、高冷的法律形象碎了一地。这个浑身散发魅力的男子就是罗翔,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厚大法考”授课老师。
他是b站的顶流之一,全网拥有几千万粉丝。入驻微博半年,但被误会,攻击,退出微博。最近却又“大火”起来,与许知远对谈十三邀,被李诞邀请去讲脱口秀。
但我今天想说的不止于此,罗翔老师他因有趣而闻名,但他所上的课也绝不仅仅只有“有趣”而已。
那些幽默的段子背后,其实是理性乃至高尚的法律精神,中间有不少地方甚至让我感觉那是人性的光辉。
为此李强好书伴读整理一篇关于他的文章,供大家鉴赏。
▌我们为什么要给罪大恶极的人进行辩护?
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律师为那些被舆论定为“罪大恶极”的人辩护,然后被喷的狗血淋头,黑心律师,只看钱,没良心等等词被甩了一身。
如果有人还未这些律师辩护,必然招致
:“你说的天花乱坠也是没用的!”、
“为坏人做辩护的律师都是人渣!”等等痛骂。
确实,从朴素的正义观来看,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就该骂。但:
“如果有一天,你也成为了被告人,你是否希望律师为你做辩护?”
你说自己是清白的,没人相信。你说你是被冤枉的,舆论不这么说。这种时候,你怎么办?
你需要一个律师,捍卫怒属于当事人的权益。
但并不代表律师就会成为当事人的一条狗,
律师真正的使命和价值是——
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追求法律的正义。
在很多人看来,罪大恶极之人不需要辩护律师,这是民意,当民意达到一个量级,也可以叫它民主。
民意固然重要,民主也很重要,但是如果把民意,
把民主带上法庭,那法律就什么都不是了。
律师的工作是保护委托人,是尽力帮助自己的委托人,如果连被告的律师都认定委托人有罪的话,那“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虽然我们最终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但是因为我们都不是神,这世上有太多事情我们不知道,所以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无限接近实体正义。
这就是法。
▌如何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这里讲一个案子。
1980年代的一个冬天,冰天雪地的。一个妇女干部骑着车在荒郊野外,碰到歹徒要强暴她。
这个女性反抗的可能非常小,只能假装就范,她找了一个极其为歹徒考虑的借口:“大哥,这个地方不平坦。”
歹徒觉得他说的有道理,于是两个人找到了一个平坦的冰面。歹徒很开心,开始脱衣服。然而就在他被衣服遮住了双眼的时候,这个女性一把把他推进了粪坑。
出于一个人基本的求生欲望,这位歹徒往上爬,他爬一次,妇女踩一脚,这叫第一滴血;爬两次,妇女又踩一脚,这叫帽子戏法;爬第三次,妇女又踩一脚,这叫梅花三弄。
最后,歹徒淹死在了粪坑里。
请问,这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有人说,第一脚是正当防卫,第二脚是防卫过当。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
要区分这两个概念,必须
采取事前一般人标准,而不是事后理性人标准。
也就是说把自己代入进去,以当时的情况进行判定,而不是事后诸葛亮,用上帝视角的态度去评判当事人采取的措施。
按照这个标准,请问:
如果你是这个妇女,你踩不踩?
踩!
砸不砸?
砸!这就是一般人。
但
很多普通人甚至法官,出于人性的弱点,可能是不自知的怜悯或冷漠,会在评判一个案件时会过于苛求防卫人冷静和理性。
在
涞源反杀案中,歹徒王磊带着甩棍和水果刀翻墙进入小菲家,并与小菲及小菲的父母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后王磊在混乱的打斗中致死。
结果,
涞源县公安局不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将小姑娘的父母羁押在看守所。
理由之一是“受害人王某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
某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这就是典型的事后理性人的态度,不顾王某拿着凶器闯入民宅全家丧命的可能,冷血地要求防卫人理性对待行凶者。
我们的人性本就愚蠢,其中有试图帮助别人,怜悯别人的天使,也有审判别人,攻击别人的恶魔,可怕的是,我们有时是不自知的。
而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它划清了我们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界限,那些人性中丑恶的怜悯和审判,都应该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为什么我们不对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处以酷刑?
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非常残忍的强奸幼女案。在这些案子里,很多舆论都倾向于严惩凶徒,要求给凶徒施以酷刑。
但罗翔老师却持不同意见。他引用康德的名言: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
为什么要惩罚一个人,因为他犯罪了。但是如何来惩罚他?要把他当作人来惩罚。残酷不人道的刑罚固然解气,但是它把人当成了工具,是把人给物化了。
比如提倡给性犯罪者进行物理阉割,其实就没有把他们当人,而是当做了可随意拆卸的物件。
所以,很多国家都提倡实施化学阉割——既把性犯罪者当人,又达到阉割他们的目的。通过一红
药物控制法,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最重要的是,它是可逆和可恢复的。韩国、波兰、摩尔多瓦等少数国家已经实施强制性化学阉割。
法律,归根到底是人的法律。
罚犯罪分子,不是把他当作畜生来惩罚, 而是把他当作人来实施惩戒。
法的威慑力,不在惩罚有多残酷,而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小三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小三还要精神损失费,还要不要脸了”,这是很多人下意识的第一反应。
如果小三还怀孕了,可能还会更加义愤填膺
:
“怀孕了又怎么样,小三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个孩子也是破坏别人家庭的帮凶!
”
那么,小三索要精神损失费到底是不是敲诈勒索?在法律上,要分情况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