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与法治关系上的偏见
俞可平|《走向善治》
一般认为,民主政治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距今已经有2500多年的历史。
在人类历史长河的大多数时间中,民主一直被当作是不好的制度。像古希腊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等,并不赞赏民主政体。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个代议制民主政体才出现。但即使在那时,民主也更多地被认为是“街头政治”。
直到20世纪以后,民主才逐渐从非常规政体变为常规政体,成为世界历史的潮流和人类政治进步的方向。促使这种转变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法治的出现。民主植入了法治的基因后,才成为人类迄今最理想的国家制度。
从此以后,民主便与法治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硬币的两面,相互不可分割。
对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来说,民主和法治缺一不可。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有诸多要素,其中法治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
民主本身就包含法治的意义,打个比方说,民主就像是一张桌子,它必须要有腿柱,法治是其中的腿柱之一。桌子没有腿,就是一张残桌,就不能发挥桌子的正常作用。
没有法治的民主,就是残缺的民主,就难发挥民主的积极作用。相反,如果桌腿很粗壮,但桌面破烂不堪,那就更不像样,更不能发挥民主的积极作用。
所以,从根本上说,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法治;没有法治,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
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上,学术界和社会上有两种错误的偏见,尤其需要澄清。一种认为我们应当先推行法治,然后再推行民主;另一种认为,只要推行民主了,法治自然会发展起来。
这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就是都把民主与法治分割开来了。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则非常有害。民主与法治不可分割,必须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