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 年3月起,浙江某工贸公司(另案处理)实际经营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经理张某某、淋膜车间技术总管黄某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通过“吉敏包装”等淘宝、拼多多网店销售。经审计,该公司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7月22日销售假冒“蜜雪冰城”包装袋1490余万元。
2023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浙江某工贸公司赔偿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90万元,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裁判结果】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黄某作为浙江某工贸公司经理、技术总管,在单位犯罪中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以及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因素。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侵权包装袋、印版等依法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被害单位作为一家处于快速发展期的现制饮品企业,在全国有30000多家门店,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侵犯其商标权益的犯罪行为日渐增多,严重影响了公司经营发展。人民法院积极履职、能动司法,依法严惩对民营企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积极为被害单位挽回损失,向全社会彰显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为民营企业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人民法院裁判时坚持双向保护的理念。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浙江某工贸公司,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前有正当经营活动,同属民营经济的市场主体。其管理人员为获取利润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但该公司仍具备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潜力。人民法院充分考虑相关责任人员的主观恶性、责任大小、赔偿谅解等因素,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既体现对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商标权益的坚决保护,又减少了对涉案企业的影响。这种双向保护的理念有助于促进法治与经济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