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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在看守所的汽枪大妈能回家过年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25 08:34

正文

  百里溪

读库

原 创


▐ 壹 新闻背景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二审将于除夕前一天开庭审理。

赵春华原系天津市区景点“天津之眼”摩天轮下海河岸边的射击摊贩。2016年10月12日,她因公安机关的专项行动被抓获,当时被天津警方带走的有13人。

12月27日,天津河北区法院认定赵春华非法持有6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赵春华通过代理律师提出上诉。

鉴定书显示,赵春华持有的6支枪能正常发射与之相匹配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BB弹,比动能为『2.17J/CM²至3.14J/CM²』不等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下简称《枪支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² 』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 有人曾对1.8J/CM²作了如下解读:6MM标准塑料BB弹重量为0.2G,所以速度是134M/S,以这个参数,可以穿透3—5层80G的标准复印纸,由于弹头轻,存速小,离开枪口3—5M后,穿透力就会剧减。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见到过很多的射击摊,但从来没觉得这个玩意可以用作伤人、可以用来定罪量刑的枪支。突然间,赵春华案却告诉人们这些枪支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令人十分费解。因日常生活行为而被以犯罪论处的,也不止这一例。

※ 如[2014]确刑初字第00262号判决书:河南省确山县汪××于2014年7月6日捕猎中华蟾蜍87只,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

▐ 贰  技术规范与刑事风险敞口

赵春华之所以被一审认定为犯罪,主要不是刑法之明文规定,而是由于枪支鉴定技术规范发生了变化。▼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01版(公通字[2001]68号),“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而公通字[2010]67号则又准用《枪支鉴定判据》:“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断依据为枪口比动能Eo≥1.8J/cm²。”《枪支鉴定判据》是由公安部发布的一份技术规范。

非法持有枪支罪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在2010年前后,刑法还是原来的刑法,司法解释还是那个司法解释,其构罪要件、入罪门槛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但由于公安部采用了新的技术标准,直接导致了像赵春华这一类人在毫无觉察中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在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与某一或某几个罪名相关的技术规范变化,直接导致定罪量刑条件发生改变的现象,就是刑法风险敞口。 

▐ 叁  刑法风险敞口是法治的绊脚石

刑法风险敞口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它的产生原因与现实危害是相伴相生的。总的而言,对法治造成了以下几方面危害。

▣ 一是立法与执法混同。

立法权和执法(司法)权相分离是法治的精神之一,否则就会产生权力机构自我授权、部门权力随意膨胀的恶果。自己订规矩自己办案,均由自己说了算,在程序与形式上是无法体现公平正义的。

发布《枪支鉴定判据》并非属于形式上的立法行为,但从现实案件看,它表现出了实质立法的特征。《枪支鉴定判据》直接影响到涉枪犯罪的定罪量刑,公安机关成为了涉枪犯罪的规则制定者与执行者。与之相似的,如非法狩猎罪,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5.9)》,以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均未指明具体是哪些野生动物,它需要准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8.1,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这一技术规范文件。而林业部门也成为了涉野生动物犯罪的的规则制定者与执行者。

▣  二是部门利益法制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古今中外,政府机关总是有强烈的扩权欲望,内部扩充部门,外部扩大职权,而不是限制和克制权力。在刑事司法中同样也是如此,相关政府部门也是经常通过各种方法扩张职权。在刑事司法中,形式上的构罪模式是法律与司法解释,也即罪刑法定。但在实际上,并非全部都是这样,从赵春华案中可以看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罪模式就是由刑法、司法解释、技术规范组成,这是具有很大特殊性的构罪模式。

在自然犯罪名中,通常是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就能对案件进行逻辑推理,比如盗窃,故意杀人等。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虽然也会涉及轻伤、重伤等技术标准,但这些标准的稳定性很好,且不直接与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本身产生利益关系,不会产生规则制定与执行混同的问题。警方有“严厉打击犯罪”的冲动,经常用犯罪打击数向公众展示旅行职责的力度,降低涉枪与涉野生动物犯罪门槛,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范围,这与部门利益是一致的。

▣  三是增加公民犯罪风险。

像赵春华这样的平民百姓,仅仅是摆个射击摊以维持生计,骨子里都不会有持枪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根本不会用这个所谓的枪支去实施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实际上,即便想伤害他人还不如用弹弓的威力大。那些射击摊摆了几年几十年,没危害过他人,也根本不知道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警察也从来都没去过问。

这一次,公安机关为了专项行动的需要,就把他们给抓了,是否沦为嫌疑犯,不在于他们的行为,主要看警察怎么执法。《枪支鉴定判据》中的枪支判定标准并不合理,气球射击摊并无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刑法风险敞口是公民难以预测行为的刑法后果,增加了遭受刑罚的可能性,背离了刑事立法精神,只看到“打击犯罪”的冲动,而失去“保障人权”的理性与克制。

因此,从赵春华案中,需要批评和反思刑事司法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与实施现状,消除刑法风险敞口,以实现刑事法律的保障人员机能。同时,希望赵春华能够回家欢度春节,这既是体现法律对某个人的同情与恩赐,更是彰显法治下的公平与正义。